绥化学院201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1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绥化学院。学校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黄河南路18号。邮政编码:152061。咨询电话:0455—8301777、8301888。传真电话:0455—8301999。学校网址:www.shxy.edu.cn。学校招生信息网:zs.shxy.net。学校招生办电子信箱:shxyzsb@163.com。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作为省属公办综合性普通高校,以本科教育为主,立足本省,面向全国,招收并培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残疾人高等教育专科生和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生。
第五条 学校以“厚德载物,经世致用”为校训,以“建设应用型大学,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办学定位,以“适应社会需求,促进学生就业”为导向,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应用能力,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条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法规,严格按照“六公开”、“六不准”、“十严禁”的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全国统一招生工作,不适用于学校残疾人高等教育单独招生(单独考试、单独录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纪监审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监察部门,在学校纪检委书记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非师范类的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和所有工学专业、管理学专业、设计学类专业实行按类招生,其它专业实行按专业招生。学校根据在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的招生计划,全面衡量考生的综合素质,按照考生报考我校的类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第十三条 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享受该省份加分(或降分)政策并予以投档的考生,按其投档成绩和其他考生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 文史类、理工类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予以投档后,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文史类考生先后按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理工类考生先后按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五条 音乐与舞蹈编导类、设计学类、体育类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和专业课省统考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予以投档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六条 各专业的录取成绩以总分为准,对考生的单科分数不做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各专业的招生对男女学生的比例不做限制。
第十八条 英语专业(师范类)以英语授课为主,其它各专业对考生的外语语种不做限制。
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考生投档信息中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特快专递向被录取考生发送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加盖“绥化学院招生录取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学校行政事业经费拨款,其支出仅限于招生工作范围,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五章 工作监督
第二十三条 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省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纪律要求,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者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助学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并设有单项奖学金。奖学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评定并发放。
第二十六条 成绩优异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家庭困难的学生可享受学校的奖、助、补、缓、贷等资助政策。学校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还可为其介绍、提供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修订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绥化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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