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学院2014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是广西师范学院,部标代码为10603。学校有明秀、长岗和五合三个校区,明秀校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明秀东路175号,邮编:530001;长岗校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燕子岭路4号,邮编:530023;五合校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仙葫经济开发区五合大道,邮编:530222。
第三条 广西师范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广西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我校本专科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日常本专科招生事务。
第六条 有关招生监察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科学编制本专科招生来源计划。2014年本专科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普通高校招生文件要求和有关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的原则。
第九条 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远程异地网上录取。
第十条 录取批次: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安排进行。
第十一条 投档办法:学校根据各省(市、区)投档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不超过我校在相关省(市、区)招生计划的120%,具体比例依据生源情况及招生省份的文件要求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按顺序志愿投档的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线上进档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到录满为止。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没有分数级差限制。
按平行志愿投档的专业,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原则上对该专业进行志愿征集,志愿征集办法按招生省份有关招生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顺序,参考相关科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相应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进档考生和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的进档考生。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根据师资情况,学校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对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教学语种。
第十六条 特殊专业的录取办法:
一、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按“达到投档条件,参照志愿,按综合分〔综合分=体育高考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55%+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5%〕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符合教育部和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关于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及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者,参照其志愿,投档到我校后:
1.美术学类、设计学类、音乐与舞蹈学类专业录取原则: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主科考试成绩高的考生。在专业分和主科分都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2.播音与主持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空中乘务方向)专业录取原则: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50%+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分数相同者,按外语成绩高低进行录取。
3.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录取原则: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0%+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6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三、学前教育专业的录取。该专业只招文史类考生,要求考生具备一定的文艺基础。考生必须经过我校组织的面试,面试的内容为:视唱练耳、朗诵、舞蹈、绘画等。所有本科普通批填报我校学前教育专业志愿且成绩达到当年广西本科第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都可以来校参加面试。未参加面试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志愿。面试不合格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四、小学教育(壮汉双语方向)专业的录取。该专业为二年制专科,定向招录广西应届高中毕业生,毕业后按协议定向到壮汉双语小学就业。
1.考生须符合广西高考报名条件并参加当年的高考报名,按照广西招生考试院规定的办法填报志愿。原则要求参加报名的高中毕业生须会讲壮语(包括壮语当地方言),且户籍地为定向培养壮汉双语小学所在的乡镇。
2.高考结束后,由我校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对符合条件的考生进行初选,按自治区下达计划数1:1.5 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根据教育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面试办法,由我校组织面试考官进行面试。
3.我校按照高考成绩、面试成绩5:5 的比例计算考生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预录,并对预录名单进行公示,实行提前批次录取。
五、外语类专业的录取。要求考生参加所在省级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且成绩“及格”以上。
六、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严格按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办法要求执行。2014年我校继续招收田径、篮球两个项目的高水平运动员。招收对象和条件:(一)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至2014年9月1日);(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或者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田径、篮球项目主力队员。符合报名条件的一级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可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和体育专项测试,学校从文化课单独考试和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选择拟录取考生报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并办理录取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二级运动员,必须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后,按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办法进行录取。
七、民族预科班的录取。我校的民族预科班分为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普通民族预科班两类,只面向广西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生源情况及民族分布情况划定,但不低于相同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80 分。入学时集中在教育厅指定的高校补习一年高中文化,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第二年直升我校本科相关专业学习。
1.少数民族预科班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预科批A类录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报考我校免费民族预科班的考生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6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区)的少数民族;(2)农业户口;(3)应届高中毕业生。
2.普通民族预科班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预科批B类录取。我区所有少数民族考生均可报考我校普通民族预科班。预科阶段学费按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由于受专业性质所限,我校师范类专业(含职教师资班、小学教育〔壮汉双语方向〕)要求考生男性身高155cm以上、女性身高150 cm以上,建议身材过于矮小,残疾或面部有明显缺陷等影响毕业后顺利走上教师工作岗位的考生,慎重填报我校师范专业(含职教师资班);体育类专业要求男性身高170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音乐学、舞蹈学和广播电视学专业要求考生五官端正,身高女生158cm以上,男生168cm以上;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身高女生160cm以上,男生170cm以上,五官端正、形象较好、身材匀称、口齿清晰;播音与主持艺术(空中乘务方向)专业要求五官端正、身材匀称、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男生身高175cm~185cm,女生身高162cm~173cm,年龄不超过二十周岁,即1994年7月1日以后出生;美术学类、设计学类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
第十八条 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助学金、勤工助学政策
第二十条 本科生学费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为准。学生需按学年预交学费,待修完所学课程后,按实际所修学分数、收费标准进行结算,多还少补。文史法哲教育学类专业4200元/生·学年;理工管理经济学类专业4600元/生·学年;艺术学类专业(不含播音与主持艺术〔空中乘务方向〕专业)12000元/生·学年;播音与主持艺术(空中乘务方向)专业9988元/生·学年。另外,职教师资班文史类专业(不含外语类)6000元/生·学年,理工类、外语类专业7000元/生·学年,工科类专业7500元/生·学年。最终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帮困政策及措施的详细信息具体见今年我校的招生简章。
第六章 咨 询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771-3903928(兼传真),学校监察室电话:0771-3908523。
2.学校网址:http://www.gxtc.edu.cn
3.学校招生就业处电子信箱:zsb@gxtc.edu.cn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西师范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广西师范学院
二〇一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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