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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导读摘要:广西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2015年广西普通高考报名于2014年11月上旬开始。参加全国统考以及部分特殊类型单独招生的考生,包含保送生、特殊教育(残障生)、运动训练单招、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高水平运动员、职教师资班、煤炭企业优秀青

六、照顾资格的申请及审核

为规范考生照顾资格审核程序,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对照顾资格的审核程序及公示要求作出如下规定。

(一)工作责任。

1.高考加分项目的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审核责任、公示办法等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考生向户口所在地县、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审查、审核规定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后的相关证明材料交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

3.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负责汇总在本地报考的考生的加分、降分照顾证明材料,并一次性提供给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由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考生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并负责解释工作。复核无异议后由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在本级进行公示。

4.各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接收户口不在辖区内的考生报名普通高考的,须自行与考生户口所在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进行协商,并于3月24日前将需要审核考生的基本信息以及考生的相关材料移交给考生户口所在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由考生户口所在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将考生加分、降分照顾证明材料提供给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于4月20前将审核结果加盖公章后移交给考生报名所在的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

各县、市应根据本辖区情况及实际承载能力接受户口不在辖区内的考生报名,跨区域审核考生信息协商有困难的,可建议考生回户口所在县、市报名,并在本县、市报名文件中向考生明确说明。

5.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将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汇总至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由各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在规定时间内按附件10格式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6.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汇总相关信息。

(二)考生需交验的材料和审核程序。

符合加分、降分照顾规定(见附件1)的考生,须向高考报名站提供有关证明、证件。如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高考报名站或相关部门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降分照顾资格,逾期不再办理。

1.少数民族考生和享受地域照顾分的考生。

少数民族考生和享受地域照顾分的考生,即附件1中第三条第(一)点和第五条所列情形的考生,必须在高考报名时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由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审核原件信息是否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一致,无误后将原件退给本人,复印件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存档备案。户口簿上的民族和地域信息与从第二代身份证读取的信息不一致的,应于2015年3月13日前提交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

符合条件的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领取《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并逐级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乡镇计生股、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申请签章。考生必须在2015年3月13日前向高考报名站提供经相应部门审核盖章后的《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附件4,该表可在高考报名站领取或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二份。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交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存档备案。各高考报名站于2015年3月20日前将汇总后的《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报当地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各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负责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考生《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后,于3月25日前协调辖区内计生部门对考生交来的材料进行复核,设区的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于4月20日前将复核后的考生名单反馈给各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如需上一级计生部门协助的,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3.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

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领取《留学人员随归子女考生登记表》,并向户口所在地县、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由县、市人社局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必须在2015年3月13日前向高考报名站提供经县、市人社局审核的《留学人员随归子女考生登记表》(见附件5,该表可在高考报名站领取或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二份。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交县、市人社局存档备案。各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15年3月20日前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考生的《留学人员随归子女考生登记表》,并于3月25日前协调辖区内的人社局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的考生。

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并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必须在2015年3月13日前向高考报名站提供经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见附件6,该表可在高考报名站领取或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二份。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交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存档备案。各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15年3月20日前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考生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三侨考生”登记表》,并于3月25日前协调辖区内的外事侨务部门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

5.台湾省籍的考生。

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向户口所在地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市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必须在2015年3月13日前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供县、市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具有当年高考加分资格的证明。各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15年3月20日前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台湾省籍考生相关证明材料,并于3月25日前协调辖区内的党委统战部(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在收到各设区的市上报的台湾省籍考生名单后,统一协调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进行最终审核认定。

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

符合条件考生在参加了高考报名后立即向户口所在地县、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县、市民政局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必须在2015年3月13日前向高考报名站提供县、市民政局出具的具有当年高考加分资格的证明。各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于2015年3月20日前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退役士兵考生和烈士子女考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于3月25日前协调辖区内的民政局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

7.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等项目,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根据教育部公布的获奖考生名单确定和加分,如需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协助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予以协助。

8.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必须在高考报名时向报名所在地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提供获奖原始证明材料(运动员等级证书、获奖证书、比赛成绩册、秩序册)的原件和复印件。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汇总并逐级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在通过资格审核后,还必须参加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组织的测试。符合体优统测免试条件者,交验材料经市、县招生办(考试院)逐级审核汇总后,连同《2015年体育竞赛优胜者统一测试免试简明情况登记表》送至我院复核备案。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相关材料提供给自治区体育局审核备案。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的考生,由自治区体育局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资格审核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测试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测试合格考生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公示和加分。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的审核主要由各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根据有关政策进行审核,其中,属于少数民族(含地域或边境县)加分,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在审核中如需当地民委(或民族宗教局)协助的,请当地民委(或民族宗教局)予以协助,如需自治区民委协调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民委协调;涉及到户籍审核的,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配合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审核考生户籍情况,如需自治区公安厅协调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公安厅协调。

(三)公示要求。

1.公示形式。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教学〔2010〕10号文件规定,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本人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具体按以下形式进行公示:

(1)由主管部门进行公示的高考加分项目: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的考生。台湾省籍的考生。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

(2)由各级招生办公室(考试院)于2015年4月20日前在考生所在中学(或者高考报名站)公示其享受的2015年普通高考加分、降分照顾资格项目。

2.公示时间。对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考生的公示时间,应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注明公示的起止日期。

3.公示内容。公示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考生高考报名号、姓名、性别、民族、所在学校及班级(社会考生户口所在地)、户口所在地、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填序号,凡具备照顾资格的项目均需填写公示)、资格条件、加分分值,以及举报电话等(见附件9)。

七、贫困地区专项资格审核

(一)贫困地区专项资格类型。

1.国贫地区专项。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下达到我区的国家贫困地区专项计划面向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田阳县、德保县、靖西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西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凤山县、东兰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忻城县、宁明县、龙州县、天等县、大新县、田东县、昭平县、富川瑶族自治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合山市等34个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招生,我区其他地区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考生,具有填报国贫地区专项计划的资格:

(1)高考报名时具有国贫专项计划中34个县户口且连续满六年。

(2)具有户口所在县高中三年学籍(在户口所在县连续实际就读,并在户口所在县参加高中毕业会考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2.区贫地区专项。

我区区贫地区专项招生范围在国贫地区专项的34个县基础上还增加区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的通知》(桂政发〔2012〕34号)的规定,我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是:河池市金城江区、蒙山县、宁明县、钟山县、武宣县、灌阳县、资源县、天峨县、田阳县、博白县、苍梧县、融安县、藤县、桂平市、兴业县、百色市右江区、贺州市八步区(含平桂管理区)、南宁市邕宁区、大新县、上思县、陆川县等21个县(其中5个县已包含在国贫专项计划的34个县中)。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考生,具有填报区贫地区专项计划的资格:

(1)高考报名时具有区贫专项计划中50个县(含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区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合山市)户口且连续满六年。

(2)具有户口所在县高中三年学籍(在户口所在县连续实际就读,并在户口所在县参加高中毕业会考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二)考生需交验的材料。

考生须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高中阶段学籍卡及复印件(户口与学籍不在同一个县的考生不符合贫困专项资格条件)、高中连续实际就读证明(由考生就读高中开具)。

(三)审核程序。

各高考报名站应根据考生的户口所在地,对属于上述50个县(市)考生进行主动审核。

1.户口资格审核办法:考生向高考报名站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经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批准,可由报名站指定专人验证。验证人须在户口本复印件上签名,盖单位公章后由县招生办汇总报送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留存备案。

2.学籍资格审核办法:具有户口所在县所辖高中从高一到高三连续三年学籍的考生符合学籍条件要求(户口与学籍不在同一个县的考生不符合贫困专项资格条件)。以报名站为单位先审核,审核结果由报名站负责人签名确认后,报县招生办,由县招生办负责再次审核。审核时须核对考生的学籍卡,并留存学籍卡的复印件,审核人在学籍卡复印件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县招办审核后,报送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留存备案。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须派专人到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核实考生学籍的真实性。

高中连续实际就读证明。由考生就读高中开具,证明中应写明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连续实际就读具体时间段等信息,并由校长签名后加盖学校公章。县招办审核后,报送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留存备案。

各有关高考报名站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考生资格审核的具体办法,及时开展审核工作,并在《既符合国贫又符合区贫地区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情况登记表》(附件11)、《只符合区贫地区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情况登记表》(附件12)上作出是否合格的标识后,于4月15日前将该表电子版及有关审核材料逐级报所属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由各设区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汇总,并于4月30日前把《既符合国贫又符合区贫地区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情况登记表》、《只符合区贫地区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情况登记表》电子版(excel表格)报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并将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后寄送至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普招处。

3.对于户口不在辖区内、且户口所在地为上述国贫、区贫专项计划中50个县(区、市)的往届考生的贫困地区专项资格的审核,由接受考生报名的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负责审核。对于审核困难的,可建议考生回户口所在县、市报名,并在本县、市报名文件中向考生明确说明。

(四)公示要求。

各有关县招生办应在考生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对审核合格的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户籍所在地、贫困地区专项资格类型等。公示时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至我院。

(五)考生资格的有效性。

经审核合格的考生,其资格在今年专项计划的招生录取中全程通用,逾期不再进行资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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