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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

导读摘要: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 2015年天津高考报名办法 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考考生号编制办法 关于考生档案材料的内容 考生号的编制办法 关于考生档案材料的内容

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如下: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户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

②具有本市蓝印户口且符合津教委中[2009]6号文件规定;

③符合积分落户政策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投靠落户后取得本市常住户口。

普通高等艺术(体育)院校(专业)报名条件按教育部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其他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报名条件者(津教委职[2006]22号文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外省市学生等)。

二、2015年天津高考报名办法

1.报名工作按照报考者自主网上录入信息、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报名资格审查的程序进行。

2.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者,于11月17日至11月30日期间,登录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进入天津市普通高考网上报名系统,根据要求和提示,录入报名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并保存好网上报名序号。

录入报名信息时,报考者须根据自己情况,在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中任选一种作为本人的外语语种,并保证各项信息的完整、真实、准确。

3.已履行网上报名手续的报考者,于12月1日至12月5日期间,持本人网上报名序号、户口簿和身份证(须为二代身份证)原件(往届生还须持高中毕业证书,在外省借读的报考者还须持所在中学出具的学历证明,同等学力报考者还须持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到规定的地点现场确认报名信息。

应届毕业生在其学籍所在中学确认报名信息,然后由接收报名的中学到所在区县招办集体办理相关手续。往届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报考者在其户口所在区县招办指定的地点确认报名信息。

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时,接收报名的中学和区县招办须按规定对报考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报考者在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6个科类中任选一类作为本人的报考科类。各接收报名的单位按统一的考生号编制办法赋予报考者14位考生号(考生号编制方法见附件1)。

报考者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时,须提供网上报名序号,交验相关证件证明,进行电子摄像,按规定交纳报名考务费(报名费每生30元,考务费每生75元,外语听力测试费每生8元)。因本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不退报名考务费。报考者须按要求认真核对本人报名信息,无误后签字确认。

4.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逾期不再办理(户籍动迁人员进津手续须于2014年12月5日前办理完毕)。

5.在我市定居且符合报名条件前三项的外国侨民,于12月1日至12月5日期间,持市公安局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到南开区招办现场履行报名手续。

6.被推荐的免试保送生须办理报名手续。

三、资格审查

1.应届高中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学籍所在中学负责,中学校长是本校报考者资格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中学一律不得接收非本校学籍的学生报名,中学对报考者资格审查后交由所在区县招办复查。持蓝印户口报考者、往届毕业生等资格审查工作由所在区县招办负责,区县招办主任是本区县报考者资格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各接收报名的单位要将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遴选熟悉业务、秉公办事的人员专门负责资格审查工作。资格审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逐一审查每位报考者的资格,并对审查结果签字负责。

3.各接收报名的单位须逐项审查报考者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原始录取名册、学籍材料、学历证书原件,凡证件、证明不全或不实者,不准其报名;要将报考者的户口簿、身份证、原始录取名册、学历证书等材料复印备查。各区县招办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区县所有报考者的户籍进行审核。

4.对持蓝印户口报考者,区县招办须按本市有关规定审查其原户口簿、蓝印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高中学籍学历是否符合条件。重点审查蓝印户口的审批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持有“城市建设增容费”票据、应届毕业生学籍是否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资格审查结束后,区县招办将本区县全部持蓝印户口报考者的情况进行汇总,交由有关部门复核。

5.对随迁子女投靠落户后取得常住户口报考者,其资格审查按照本市正式常住户口报考者有关规定执行。

6.应届毕业生报名时,所在中学对其原始录取名册、户口簿、学籍情况核验无误后,交由所在区县招办进行复查。区县招办要重点审查报考者是否在原始录取名册范围之内、户籍和学籍情况是否符合本市规定。凡未在原始录取名册之内的学生,一律不准其报名。

7.各接收报名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审查报考者的资格,加大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以虚假材料或隐瞒手段骗取报名资格者,除取消其当年报名资格外,要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将其违规违纪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对于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报名资格,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对于为报考者出具虚假材料或指使、协助、伙同报考者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在各接收报名单位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联合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我市的有关规定,逐一比对报考者的户籍信息,逐一审查报考者的资格条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报考者,坚决予以清退。

四、相关规定

1.所有报考者必须接受各报名接收单位的资格审查,不接受资格审查或不符合条件者,一律不得在津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2.报考者须在区县招办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电子摄像,未进行电子摄像者,一律不得在津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市高招办根据报名信息和电子照片,制成“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证”(以下简称“考生证”),考生凭考生证等证件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3.报考者须对本人填报和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2014年12月8日前,各区县招办将本区县参加美术类专业市级统考的考生报名字符信息和摄像信息报送市高招办。2014年12月12日前,各区县招办将本区县全部报名字符信息报送市高招办。2014年12月30日前,各区县招办报送本区县全部报名摄像信息,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报名分类统计表、小语种考生统计表、考点分布情况表、考点主考名单等。

附件:

1.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考考生号编制办法

2.关于考生档案材料的内容

附件1

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考考生号编制办法

一、考生号的组成及含义

考生号由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格式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第1-2位为年份的后两位。2015年,此两位应为‘15’。

第3-8位为区县行政区划代码;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如下:

120101和平区 120102河东区

120103河西区 120104南开区

120105河北区 120106红桥区

120107滨海新区(塘沽) 120108滨海新区(汉沽)

120109滨海新区(大港) 120110东丽区

120111西青区 120112津南区

120113北辰区 120221宁河县

120222武清区 120223静海县

120224宝坻区 120225蓟县

滨海新区(海滨教育中心)使用滨海新区(大港)的行政区划代码120109,各类考生的顺序号从7000开始;天津铁厂代码为120226。

第9位为考试类型代码。标准为:9天津卷第10位为科类代码。标准为:

1文史 3艺术(文) 4体育(文)

5理工 7艺术(理) 8体育(理)

第11-14位为顺序号码。

二、考生号的编制办法

1.区县招办依据考生号的编制办法,为本区县各中学及其他类考生确定各科类考生号的起止范围。

2.各有关中学按所在区县招办分配的考生号起止范围,为在本校报名的考生编制考生号,并做好记载。考生号编制要准确,不能出现重复号码。

3.电子摄像前,各有关中学应将本校考生号编排完毕,考生应持考生号参加电子摄像。

附件2

关于考生档案材料的内容

考生档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高考的档案材料

1.报名信息确认表;

2.考生体格检查表;

3.曾被高等学校退学的考生须具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学籍处理决定等;

4.有关录取照顾政策的证明材料;

5.其他录取时需要具备的材料。

二、高中阶段的档案材料

1.高中阶段的档案材料由中学按照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建;

2.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书复印件。

在职职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档案(副本)。

具有本市户口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读的考生,其档案材料的内容参照我市执行。

考生档案袋及档案袋封条由市高招办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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