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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导读摘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2015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身体健康。

(三)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含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沪报考:

1.考生为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2.考生为《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留学人员持证人的子女,且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

3.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上海市常住户籍,考生本人持《上海市居住证》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或2014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

4.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属上海市常住户籍(含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或知青),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或2014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本条执行至2016年止);

5.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认定的驻沪机构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或2014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

6.在沪定居并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且考生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7.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在站人员,且考生为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8.上海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即国家和上海市的“千人计划”)子女在沪参加高考,按相关文件精神办理;

9.原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应届毕业生,由各区县教育局(高招办)汇总名单后送本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进行比对审核,经区县教育局审核后方可报名(本条执行至2016年止)。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相关部门锁定名单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沪报考:

1.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认定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或2014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

2.考生为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且考生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后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毕业生。

(六)《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或其同住子女在参加相应考试期间,持证人的《上海市居住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七)18至24周岁男性公民须经查验兵役证(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除外)。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报考对象

(一)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二)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三)在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四)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五)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其他报考要求

(一)本通知所指的2015年高校招生考试包括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和本市秋季统一高考。参加2015年春季高考的报名办法已另行公布(详见沪教委学﹝2014﹞60号)。

(二)按教育部规定,不参加2015年秋季高考直接办理录取手续的保送生、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和体育单招考生,必须先办理报名手续。

(三)本市户籍和符合非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的2015年“三校”应届毕业生在6月份高考和5月份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中只能选择其中一次参加考试。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得退考。

(四)考生为持有积分未达到标准分值《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参加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并完成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后的毕业生,只可以参加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考试,其中应届毕业生还可参加5月份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的专科层次录取。

(五)2015年本市高考外语口试不单独进行,高考录取过程中凡对外语口试有要求的学校与专业,均使用当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口试成绩等第。凡参加2015年外语口试的社会考生须在高考网上报名的同时报名参加外语口试,免收外语口试考试费。外语口试考试时间为2015年1月3日。

(六)截至2015年4月30日,非本市户籍考生须办妥本市高考报名所需手续。

四、外省市生源考生户籍处理规定

根据市公安局《关于妥善处理被本市普通高校录取的在沪借考的外地生源学生的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沪公治通〔2007〕85号),2015年非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被本市普通高校录取后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学业结束后按非上海生源户籍规定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本文件精神另行制订《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实施办法》。

各相关单位须完善考生数据库,积极构建信息平台,对于非本市户籍在沪报考考生信息提高采集质量,联合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信息核查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和安全。

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招生报名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招生报名工作的各区县教育局分管局长负责制。进一步完善户籍、学籍双认定以及其它行之有效的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区县招考职能部门应根据考生数据库,认真做好在本区县确认的个别报名考生的高考资格审定工作,考生所在学校应认真做好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的高考资格审定工作,涉及资格审定的相关材料要留存备查。市教委将联合有关部门对部分区县高考报名信息予以抽查。对于报名时弄虚作假的,查实后取消考生报名资格,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追究责任。

希望各区县教育局与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做好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报名工作。若有特殊情况,请于2015年5月16日之前填妥《区县教育局特殊情况考生申报表》(附件2),及时报市教委审批。

附件:1.2015年在沪报考普通高校条件一览表点击查看

2.区县教育局特殊情况考生申报表点击查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11月18日

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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