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术学院普通本科招生专业考试评卷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录取监督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普通本科招生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校校考评卷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我校校考评卷工作是在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评卷工作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四条 评卷按考试科目成立各科目评卷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卷小组由评卷教师和评卷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对评卷工作负总责,领导校考评卷工作,处理评卷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评卷工作按时完成。
第三章 评卷教师
第六条 评卷教师通过个人报名,由所在教学单位(专业院系)初步审核并推荐组成评卷教师库,参加当年评卷工作的评卷教师由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在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评卷教师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卷工作前签订责任书。
第七条 评卷教师条件
1.政治思想好,保密观念强,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遵守纪律,责任心强。
2.业务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熟悉本科教学、考试内容和要求,从事过专业基础课教学,具有相关评卷工作经验。
3.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校考,未举办美术高考培训班。
4.身体健康。
5.各科目评卷小组组长由院系具有美术专业副高以上职称的业务骨干担任。
第四章 评卷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科目评卷小组每组配备评卷工作人员两名以上(含两名)。评卷工作人员由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在校内选定,评卷工作前签订责任书。
第九条 评卷工作人员条件
1.政治思想好,保密观念强,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遵守纪律,责任心强。
2.爱岗敬业,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3.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校考,未举办美术高考培训班。
4. 乐于奉献,有工作协调能力和服务意识。
5.身体健康。
第五章 评 卷
第十条 为保证评卷工作公平公正,在评卷前对评卷教师进行培训,严肃纪律,明确标准,熟悉流程,同时从程序上设定规避风险的办法:1.评卷前密封考生信息和清除试卷上的疑似记号;2.将评卷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由不同的评卷教师参与;3.评卷工作全程视频监控录像。
第十一条 评卷分为人工评卷和电脑网上评卷两种形式。评卷程序为分档、复核、评分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 分档小组评卷教师将试卷审评为九个分数档:即95分以上、90-94分、85-89分、80-84分、75-79分、70-74分、65-69分、60-64分和不及格。
第十三条 分档小组将分数档次确定后,复核小组评卷教师进场对分档情况进行逐档复核,异议试卷由全组人员集中评议定档。
第十四条 评分小组评卷教师对各档试卷评定具体分数,分数只能在该档次分数区间内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评卷现场各科目组长应及时掌握评卷总体进度,保证按时完成评卷任务。
第十六条 电脑网上评卷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户名登录网上评卷系统,并确保自己的用户口令不被他人获取。凡正常登录网上评卷系统的用户所有操作均由该用户所对应的评卷教师负责。
第十七条 电脑网上评卷教师不得在评卷终端上进行除评卷以外的任何操作。若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应立即通知评卷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在下班或休息期间离开电脑终端时,务必锁定或退出程序。
第十八条 电脑网上评卷开始前组织试评,确定各个档次的标准参照试卷。试评后,各科目组可结合试评情况对评分细则予以适当调整。
第六章 成绩合成
第十九条 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生成绩和考生信息库合成,并按信息管理要求进行备份。
第二十条 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成绩校验,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校考成绩。
第七章 评卷纪律
第二十一条 若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我校或举办美术高考培训班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加评卷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卷工作在指定场所集中评卷。评卷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出入评卷场所必须佩戴评卷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 所有参加评卷的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都要严守机密,评卷身份对外保密。
第八章 责任事故认定与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于评卷教师和评卷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当年的评卷工作,由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对违纪违规人员给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报校党委和行政集体研究。若有涉嫌犯罪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突发情况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评卷期间发生火灾、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停评、缓评、疏散、转存或其他处置措施;试卷在运输保管等环节发生意外造成泄密时,应立即上报并协助调查处理;评卷期间应避免出现现场混乱管理失控状况发生。
第二十六条 评卷期间出现的突发情况及上述情况以外的不能及时控制解决的,工作现场负责人应第一时间作出应对措施并逐级上报。
第十章 成绩查询和复查
第二十七条 校考成绩公布后,考生可登录我校官方网站,输入本人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或身份证号和考生姓名,根据网页提示查询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八条 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在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成立校考成绩复查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校考成绩复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考考生成绩复查内容为各科试卷的原始成绩与公布成绩是否一致,评卷教师执行评分标准不属复查范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我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湖北美术学院校考评卷组长责任状
2、湖北美术学院校考评卷教师责任书
3、湖北美术学院校考评卷工作人员责任书
湖北美术学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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