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2015年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
为深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积极探索高校创新人才选拔新机制,我校2015年将在部分本一批次的师范专业中开展综合评价选拔录取,旨在通过综合评价的方式,选拔出一批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有志于做一名人民教师,具有创新潜质,适教乐教的优秀人才。
一、报名条件
1.具有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思想品德优良,热爱人民教育事业,有志于做一名教师,身心健康的江苏省应届高中毕业生;
2.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缺陷;
3.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4.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必测科目等级均在B级以上(其中信息技术科目等级为合格)。
二、招生计划
1. 2015年综合评价选拔录取人数为50名(不超过本一批次招生计划的5%);
2. 招生专业计划:汉语言文学20名、数学与应用数学15名、英语15名,均为师范专业。
三、报名程序
1.网上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在规定时间进入我校本科招生网,根据要求填写网上报名资料,填写完毕后提交。
2.邮寄书面材料
①《江苏师范大学2015年综合评价录取申请表》(附件);
②经所在中学教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高中阶段各学期成绩汇总表复印件;
③经所在中学教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高中阶段主要获奖证书复印件和其他证明自己特长、优势的材料;
④个人陈述材料,内容包括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个性特长及取得的成果,对未来职业的设想等,内容不超过800字,要求本人手写并签名;
⑤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均用A4纸,并按上面的顺序装订好。)
3.报名时间: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4月1日至4月15日,网址为:http://depweb.jsnu.edu.cn/zssearch/2015zzzs/index.asp。书面材料于2015年4月17日前(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以EMS特快专递方式寄至江苏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请在信封上注明“综合评价选拔录取报名材料”。
四、选拔程序
1.初审
4月16日—4月30日我校综合评价选拔录取专家组将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考生名单将于2015年4月30日在江苏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上公示。
2.报到
通过初审的考生请于2015年6月19日8:30—14:00到江苏师范大学办理报到、缴费手续(测试费人民币60元/人),并领取准考证。
3.面试时间:2015年6月19--20日。
4.面试内容:
①道德品格与职业倾向测评(机测)(测试结果只作参考,不计入总分);
②师范生基本技能测试(钢笔字书写、短文朗读)(30分);
③综合素质面试(形象、气质、才艺展示以及与中学生认知能力相当的有关问题现场问答)(70分)。
5.入选名单公示:2015年综合评价选拔录取认定名单经学校综合评价招生领导小组认定后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公示,并在规定时间报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入选名单确认及志愿填报
6月27日至29日,合格考生凭动态口令卡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高考志愿填报系统(http://www.jseea.cn或http://gkzy.jseea.cn)填报综合评价选拔录取志愿,不再需要打印志愿确认表。考生只能填报综合评价选拔录取志愿高校中的一所作为本人综合评价院校志愿;专业志愿须在公示的拟录取专业中选择,否则视为无效志愿。如在规定时间内,考生未填报志愿,即视为自动放弃综合评价录取资格。
五、录取政策
经公示合格考生仍须参加2015年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入学考试。
对高考成绩达到所属科类本科第二批省最低录取控制线且选测科目达到BC等级的入选考生,我校将采取综合评价的方法按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
综合评价方法:将入选考生的高考成绩折算成标准分(百分制),按50%计入;面试成绩满分100分,按35%计入;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必测科目等级A、B、C分别按5、3、2分计量,该项成绩占总成绩5%;选测科目等级A+、A、B+、B、C分别按5、4.5、4、3.5、2.5分计量,该项成绩占总成绩5%;综合素质评价等级A、B、C、合格分别按5、3、2、2分计量,该项成绩占总成绩5%;五者相加,即为综合得分。
六、监督措施
1.在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江苏师范大学综合评价选拔录取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管理,严格程序,自觉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2.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选拔录取全程进行监督指导并接受申诉,联系电话:0516-83403528,邮箱:jiwei@jsnu.edu.cn。
3.凡发现违规的考生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予以严肃处理。
七、联系方式
招办网址:http://bkzs.jsnu.edu.cn
咨询电话:0516-83403064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上海路101号
邮政编码:221116
八、其他
1.我校未委托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综合评价选拔录取的相关工作。
2.本简章由江苏师范大学招生办负责解释。
江苏师范大学招生办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