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招生章程(2015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北京师范大学。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重点大学、“211工程”、“985工程”学校。
第三条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北京师范大学组建招生委员会,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六条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北京师范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学校按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机动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
第十条录取原则
1.按各省级招办确定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政策加分)提档。
2.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和高水平艺术团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AB+,贫困专项计划和高校农村专项计划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2B。
3.按照进档考生的高考实考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数级差,一般在2分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专业录取。
4.在等效分(实考分减去专业极差后的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实考分高者、有政策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者、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瀚德实验班依次比较外语、语文、文综(理综)分数安排录取,其余各专业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分数,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分数录取。在江苏,等效分数相同的情况下,先比较选考科目等级,再按上述顺次比较相关科目成绩。
5.报考英语、日语和俄语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且须参加省招办组织的英语口试并成绩合格。报考国际经济与贸易(瀚德实验班)和法学(瀚德实验班)的考生全国统考外语成绩不低于120分(150分制)。
6.在顺序志愿投档批次中,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在考生保证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按照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在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批次中,第一次投档生源不足时,按上述规则征集志愿、调整剩余计划。
7.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8.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原则:只招收理科生(文理不分的省份除外)。在投档成绩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普通类、同科类一批本科录取控制线80%,体育专业测试成绩不低于80分(100分制)的条件下,按照进档考生的体育专业测试成绩择优录取;另,对于贫困专项计划考生,原则上,在投档成绩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普通类、同科类一批本科录取控制线60%,且不低于体育类、同科类本科录取控制线,体育专业测试成绩不低于80分(100分制)的条件下,按照进档考生的体育专业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9.获得我校外语类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和农村专项计划入围资格考生的录取,依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2015年有关招生简章和签订的协议执行。
10.为选拔职业信念坚定、乐教适教的优秀新生接受师范生免费教育,我校2015年将在个别省份(见省招办公布信息)实施“免费教育师范生入校选拔”试点:入学一个月内,经新生个人自愿申请,学校专家组考核合格,且省级教育厅同意者,即可转为免费教育师范生,其余新生作为非师范生在原录取专业学习。
11.体检标准按我校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制定的《北京师范大学2015年招生体检实施细则》执行。
12.学制4年,学费:艺术类专业8000-100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6000元/学年;其他专业4800—5400元/学年。联系电话:010-58807962。网址:www.bnu.edu.cn。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章程由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