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民族大学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西北民族大学(Nor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学校国标代码为10742,属公办全日制多学科门类综合性大学。学校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北新村1号,邮编730030。
第三条 我校培养的本科生,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西北民族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文理科、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五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择优选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西北民族大学成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纪检监察处、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七条 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的具体落实和实施。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的有关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对进挡考生按专业计划的100%录取。
第十二条 我校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较少民族生源等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普通本科专业面向31个省(区、市)招收各民族考生,根据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学校本科招收的少数民族考生约占65%。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少数民族考生调档比例,具体以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四条 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包括加分投挡等政策。
第十五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非外语类专业外语课程均采用英语授课。
第十七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如第一志愿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则按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投档顺序,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考生同为汉族或少数民族时,按照单科成绩排序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排序,对英语单科成绩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按照外语、文综、语文、数学排序。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
第十九条 普通本科专业录取时,学校根据进档考生投档成绩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其录取专业,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BC以上,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音乐类、舞蹈类专业除山东省按照校考专业成绩录取、舞蹈类专业在新疆使用新疆艺术学院校考专业成绩录取外,其他各省按照省统考(或联考)成绩录取;美术类专业在山西、辽宁、黑龙江、山东、河南、广西、新疆等省份按照校考专业成绩录取外,其他各省按照所在省统考成绩录取;广播电视编导、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使用各省统考专业成绩录取。
第二十一条 舞蹈学、舞蹈编导专业可招收有一定基础的普高毕业生和艺术中专毕业生,舞蹈表演专业只招收舞蹈中专毕业生;视觉传达设计(唐卡)专业招收高考用汉语答卷、有英语成绩的非民考民考生。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在考生艺术专业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均达到录取最低控制线后,广播电视编导、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按文化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其他艺术专业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在考生体育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录取控制线的情况下,按照考生体育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蒙古、维吾尔)、汉语言(维汉翻译、蒙汉翻译、藏汉翻译)、物理学(藏汉双语)、数学与应用数学(藏汉双语)专业各方向只招收高考加试相应民族语或使用相应民族语答卷的考生。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语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蒙古语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专业招收用汉语答卷的非民语考生。
第二十五条 高考录取时单科成绩要求:
1.汉语言(维汉翻译、蒙汉翻译)专业高考汉语文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
2.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外语类专业高考外语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
3.经济学、金融学、保险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应用心理学专业属文、理科兼收,数学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
4.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土木工程专业数学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
第二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并依据各省(区、市)投档政策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 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的招生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时,按照教育部文件及各省级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的相关规定,综合考生专项测试成绩和文化课考试成绩,以专项测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九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将学分学费折算为学年学费收费标准如下:预科(文)、文科类专业3800元/ 学年;预科(理)、理科类专业43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4400元/学年;工科类专业4500元/学年;医学类专业4800元/ 学年;艺术类专业6900元/学年;民语类文科专业2500元/ 学年;民语类理科和双语专业3000元/ 学年;新疆预科3000元/ 学年;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专业20000元/ 学年;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招收的藏语言、蒙古语言、维吾尔语言专业方向的非民语考生免收学费。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800-1200元。
在新生入学时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网址:http://www.xbmu.edu.cn, 电话(传真):0931-2938300,电子信箱:zsb@xbmu.edu.cn,监察举报受理电话:0931-2938568。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