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安现役院校2015年度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方案
根据公安部政治部和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公政治[2011]439号)、公安部政治部《关于印发〈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公政治〔2013〕103号)以及湖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公安厅《关于做好2015年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5〕4号)精神,现就做好湖北省2015年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和公安海警学院两所公安现役院校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和批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在鄂招生院校代号为0630)招生计划18名。其中男生16名(文科1名,理科15),女生2名(文理科各1名)。公安海警学院(在鄂招生院校代号为9178)招生计划4名,均为男生(文科1名、理科3名)。其中,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的“火灾堪查”专业有2名、公安海警学院的“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有1名国家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详细计划见附表。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和公安海警学院均在提前批本科批次录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执行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安海警学院执行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招生对象和条件
公安现役院校招生对象除具备《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需特别说明的是:
(一)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或往届高中毕业生均可报考。
(二)未婚,年龄不低于17岁、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
(三)体格检查标准除身高:男生不低于168厘米(警卫专业不低于175厘米),女生不低于158厘米;视力:两眼裸视4.6以上(警卫学专业两眼裸视4.8以上)外,其他标准参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15年印发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后卫〔2015〕904号)执行。
(四)参加由公安现役院校和省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办组织的政治审查、面试和体格检查,结论均为合格。往届生政审需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村(居)委会填写考核意见和走访调查意见等。其他应届考生的政审委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走访调查和考核。
(五)国家专项计划招收对象为符合生源范围我省28个国家级连片贫困县市,且经资格审核公示无误的考生。
三、招生办法
(一)填报志愿(6月25日至6月28日)
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和公安海警学院的考生,按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间及要求网上填报志愿,志愿均填在提前批本科文理类。填报志愿时间从6月25日至6月28日。网上填报志愿截止时间为6月28日下午5:00。从今年起,报考公安现役院校实行平行志愿,可填报6个平行院校志愿。
国家专项计划和定向培养专业的志愿作为专业志愿在6个平行院校志愿中一起混合填报,在同一院校6个专业志愿中既可填报专项计划或定向培养专业的专业志愿,也可以填报其他专业志愿。未填报专项计划或定向培养专业的专业志愿的,则视为放弃国家专项计划或定向培养专业的录取。
(二)确定参检考生名单(6月29日)
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和公安海警学院的考生,必须进行政治审查、面试和体格检查。参加政治审查、面试和体格检查的考生名单,由省招办和省公安厅政治部根据考生志愿、身体条件、高考成绩,依据公安现役院校的招生计划及院校的其他要求来确定。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向省公安厅政治部提供考生名单。
6月29日省招办和省公安厅政治部确定面试考生的名单后,省招办在“湖北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参检考生名单、参检时间地点和参检合格考生名单,并通过县(市、区)招生办及有关中学通知考生本人。省招办建立的“10639678湖北阳光招生短信服务平台”,免费向考生发送本人参检提示短信。考生也可通过“湖北省高校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查询个人的参检名单。同时,省公安厅也将通过公安网络将面试考生名单通知各市、州、县公安局,各市(州)公安局要责成所属县级公安机关指定专人负责,通知到考生本人,并会同当地招办集中组织考生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没有进入面试名单的考生,不能参加面试。
(三)面试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和公安海警学院的面试时间为7月1日至2日,面试地点为湖北警官学院北院(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三路)。考生参加面试时须携带所在中学出具的《学生在校表现鉴定》(学校盖章密封)、《准考证》、二代《居民身份证》和4张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凡未携带上述资料者,均不安排面试。
公安现役院校招生面试工作,由省招办配合公安现役院校和湖北省公安厅政治部共同组织实施(公安海警学院委托公安厅政治部负责组织进行)。面试人员从招生院校、公安厅政治部和驻鄂公安现役部队中选派进行混合编组。面试项目内容和评判标准由面试工作组提前制定,每名考生面试时间一般掌握在10分钟左右。
面试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具体标准按公安部规定执行。考生面试完毕后,面试组合议情况,意见不一致时,两名面试人员相同结论为面试结论。面试现场设立复议组,负责对有争议的面试结果进行复议,复议结果为最终结论。
面试合格需接受体检的考生由省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当天通知考生本人。面试、体检合格人数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院校招生计划数的1.2倍。
(四)体检(7月3日)
体检工作由省厅政治部现役办指定医院负责,体检标准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15年印发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后卫〔2015〕904号)执行。
面试合格的考生须在7月3日早晨6:00前,空腹携身份证、准考证到指定地点集合,集体带到医院参加检查。规定时间内未能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前,要弄清检查的全部项目,体检项目不全视为不合格。体检时,严禁携带通信工具进入体检场所,严禁找人代检或涂改体检结论,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体检资格。
体检合格考生由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以适当方式公示,对不合格考生提供查询渠道。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可在体检结果公布一日内申请复查(在现役办指定医院复查),超过期限者,将不予受理,复查结论为最终结论。
(五)政审(7月4日至6日)
1、政审依据: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政联〔2001〕1号,以下简称《军队院校招生政审规定》)执行;对报考警卫学专业考生的政治审查,委托省公安厅警卫局政治部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北京卫戍区警卫一师和武警北京总队担负重要目标警卫任务部队新兵政治条件的规定》(政联〔1996〕8号)和《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政联〔2004〕13号)有关规定执行。
2、政审程序:面试和体检工作结束后,合格人员名单由省公安厅政治部发各地公安机关政审。
考生户籍或居住地的派出所根据公安厅政治部政审通知的名单和要求,通过走访、座谈、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全面调查考生及其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情况,并在三天内在《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表》上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结论,由审查走访人员签字,派出所加盖公章,于7月6日前向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办反馈政审结果,同时用特快或派专人将政审表寄送到省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办公室复核盖章(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雄楚大街181号,邮编430070,联系电话027-67128477,传真027-87385418)。
本人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须在2日内向省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办书面提出复审,省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办应当组织复审。复审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录取(7月11日至7月14日)
公安现役院校招生录取批次属提前批。提前批本科投档录取时间为7月11日至14日。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按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线录取,公安海警学院按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国家专项计划和定向培养专业与其他普通专业执行院校所在批次线。
投档时,省招办按院校招生计划数量的100%进行平行投档,由院校按规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审录。国家专项计划与其他计划同时参与平行志愿投档。总分成绩相同的依次比较单科成绩,单科成绩比较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平行志愿投档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公开征集志愿,面试体检政审合格考生可在省招办指定的网上填报征集志愿。提前批本科填报征集志愿时间为7月13日。
7月7日前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将面试、体检和政审合格考生名单按院校招生计划数的120%比例报送省招办,同时将考生报考及面试、体检、政审情况通报有关招生院校。录取期间,省厅政治部现役办指定联络员,在录取现场协助做好公安现役院校录取工作,并会同省招办在录取工作开始前一周将录取工作日程安排和相关要求通知有关招生院校。
公安现役院校因生源不足确需跨省或专业间调整计划的,必须填写《公安现役院校招生计划调整审批单》,报公安部政治部批准后,通过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实施。相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根据计划调整情况,从符合录取条件的上线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一次性投档。
录取工作结束后,已录取考生纸介质档案,由各县(市、区)招生办密封盖章,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二代身份证领取,并自行带到招生院校。录取考生的面试、体检、政审等相关材料,由省厅政治部现役办室负责统一转递到相关院校。
四、检查监督
(一)为增强公安现役院校招生工作透明度,省招办和公安厅政治部将对面试、体检、政审的有关内容,如标准、条件、招生计划、工作流程和结果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布。
(二)为确保公安现役院校招生质量和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厅纪检部门将对面试、体检、政审各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对重要环节派人进行现场督察。同时全程接受公安部政治部派遣的巡视组的监督。
(三)考生面试、体检、政审结论以及考生提出的相关问题由省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