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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做好2015年定向培养特殊公安专业人才试点工作的通知

导读摘要:山西:关于做好2015年定向培养特殊公安专业人才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西:关于做好2015年定向培养特殊公安专业人才试点工作的通知

按照公安部、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等五部门《2015年定向招录培养特殊公安专业人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公政治[2015]172号),为切实做好我省定向培养特殊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收条件和范围

招收条件:志愿报考公安院校并从事人民警察职业,符合公安院校招生条件和人民警察录用条件,2001年6月30日前出生的2015年应届高中毕业生,限男性。

培养院校及招收专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内安全保卫专业4人(理工类2人,文史类2人)和公安情报学专业(反恐怖方向)3人(理工类2人,文史类1人);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技术侦察方向)3人(理工类3人);

新疆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维吾尔语方向)6人(理工类3人,文史类3人)。

二、招考实施步骤

(一)填报志愿

考生应在填报高考志愿时选择提前录取批次,并填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内安全保卫专业、公安情报学专业(反恐怖方向)或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技术侦察方向)或新疆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维吾尔语方向)。未选择提前录取批次、未报考定向培养院校的考生,不得调剂到相关院校进行定向培养。

为认真组织好报名和宣传工作,请各县(市、区)教育局在考生填报志愿前主动联系当地普通高中特别是一些重点高中,积极做好政策宣讲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

考生应在6月26日—27日登陆山西招生考试网(http://www.sxkszx.cn)填报志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院校代码:1035,公安情报学(反恐怖方向)文史类专业代码:09,理工类专业代码:43,国内安全保卫专业,文史类专业代码:10,理工类专业代码:44;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院校代码:1272,侦查学(技术侦察方向)理工类专业代码:40;新疆警察学院院校代码:2527,侦查学(维吾尔语)文史类专业代码:01,理工类专业代码:30。

(二)考试及政审

1.高考、体检和体能测评。高考成绩公布后,从志愿报考的考生中,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生计划与考生人数1:5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试的人员。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或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高考成绩需达到一本分数线;报考新疆警察学院的,高考成绩需达到二本分数线。省人社厅、公务员局会同省公安厅组织体检和体能测试。体检、体能测试的项目及标准参照公安院校招生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和体能测试时间为6月30日,地点在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2.公务员录用考试。从体检、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中,根据招生计划1:2的比例,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人员。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100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笔试命题、阅卷工作,面试由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组织。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70%和3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参加考试人员达不到1:2比例的,应减少或取消招生计划。笔试时间为7月5日,笔试地点、面试时间和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3.政审。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公安厅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和公安院校招生政审有关规定,对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考生进行政治审查。考生所在地公安机关积极配合。

(三)录取

省招办根据省人社厅和省公安厅提供的拟录用人员名单,根据招生计划1:1的比例,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投档,相关院校审档无异议后予以录取。如有考生审档不合格,则按公务员录用考试总成绩顺序递补。录取工作在提前批进行、本科一批开始前结束。省招办将院校录取人员名单送省公务员局和省公安厅存档。

三、培养与录用

考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前,须与省公安厅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最低服务年限为7年。学生入校后,按照院校相关专业培养方案以及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培养和管理。考入新疆警察学院维吾尔语方向的学生待遇以及所需委托培养经费,参照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的有关标准和管理方式执行。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相关学位后,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和考察要求的,按学习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选择公务员岗位(原则上在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并由省公务员局办理录用手续。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按规定退还。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有关情况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按规定退还,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联系电话:0351-3659106。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公务员局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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