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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学院2015年高职自主招生章程

导读摘要:北京城市学院2015年高职自主招生章程(学校代码:1089)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城市学院2015年高职自主招生章程

(学校代码:108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北京城市学院

2.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3.学校性质:民办全日制综合性普通高等院校

4.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高职(专科)

5.校址及办学地点:学校本部位于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9号,并在北京市内有多个分校区。

北京城市学院创建于1984年,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综合性普通高校,具有颁发国家承认的研究生、本科学历学位资格,学校同时举办专科高等职业教育和外国留学生教育、成人继续教育。作为新中国第一所实行公有民办体制的新型高校,学校始终恪守为民办学的公益性宗旨,以务实、创新而著称,被誉为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一面旗帜。目前拥有中关村、航天城、大学城等多个校区,设置理工、文法、财经、艺术、外语、管理、医药等学科门类百余个专业,全日制在校生2万余人,教工1500余名,学校馆藏图书200余万册,实验实训室百余个,学生公寓等设施齐全,校园网络先进快捷。

学校以教育的高质量赢得了毕业生就业的高质量,毕业生以“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著称于用人单位,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连续十多年在高校中名列前茅,并涌现出一大批行业骨干和社会新星。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 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序号 专业名称 学制 招生计划 学费
1 金融与证券 三年 50 12100元/学年
2 会计(财务管理) 三年 50 12100元/学年
3 建筑工程管理(概预算) 三年 50 12100元/学年
4 物流管理 三年 50 12100元/学年
5 民航商务 三年 50 12100元/学年
6 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 三年 50 12100元/学年
7 珠宝首饰工艺及鉴定(珠宝鉴定师) 三年 30 16900元/学年
8 珠宝首饰工艺及鉴定(珠宝鉴定师)(艺术类) 三年 20 16900元/学年
9 计算机应用技术 两年 50 12100元/学年
合计 400
备注:(1)招生计划中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考生各占一半。(2)普通高中应往届生文理兼收。(3)报考珠宝首饰工艺及鉴定(珠宝鉴定师)(艺术类)的考生必须取得北京市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书。

第三章 报名办法

第四条 报名条件:已参加北京市2015高考报名的考生。

第五条 网上报名:凡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须先登录我校网站进入“自主招生网上报名系统”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信息采集,然后来我校进行现场确认。

1.报名网址:www.bcu.edu.cn或者rec.bcu.edu.cn

2.网上报名时间:3月16日8:30-3月19日12:30

第六条 现场确认: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来我校进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3月21日8:30-17:00

2.现场确认地点: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9号北京城市学院校本部院内

3.现场确认时须携带和交验的材料:

(1)自主招生报名表:考生在我校“自主招生网上报名系统”进行信息采集后自行下载打印报名表。此表必须经考生本人及家长签字,更改无效。

(2)考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考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需复印户主及本人户籍页)。

(4)一寸彩色免冠同底照片两张。

(5)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携带《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册》的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往届高中毕业生携带《北京市高中学生学籍卡片》正反面(带照片、有操行评语)或《北京市高中学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和《北京市高中学生评语表》的复印件并加盖考生档案所在单位公章;三校生(中专、职高、技校生)提供在校期间各学年的各科考试成绩单及操行评定的原件及加盖毕业学校或档案所在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退役士兵携带“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或区县民政局开据的“退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所在学校推荐意见。

(7)高中或中职阶段各类获奖证书和技能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8)考生须提前在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按高考体检要求做好体检,携带《体检表》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9)报考珠宝首饰工艺及鉴定(珠宝鉴定师)(艺术类)的考生必须携带北京市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10)报名考试费100元/人。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连同我校要求携带的原件于现场确认时交予我校招生办公室。考生所交材料复印件不予退还。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七条 入学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除具备免试资格的考生外,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需参加笔试和面试。

1.笔试:满分300分

(1)考试内容:重点考察考生在中学阶段的文化基础知识和综合素质能力,内容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等。

(2)考试时间:2015年3月28日上午9:30-12:00

2.面试:满分200分

(1)考试内容:重点考察考生的基本常识、形象气质、心理素质、语言表达、创新思维、应变能力及与所报专业相关的基本技能、专业潜能等。

(2)考试时间:2015年3月28日下午、3月29日全天

以上考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安排详见学校网站,请考生及时关注我校网站相关信息,网址为rec.bcu.edu.cn 。

第八条 免试及加分政策

1.免试入学:

(1)获得北京市政府奖学金者;在高中或中职阶段取得市级或区(县)级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的考生;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获优秀士兵荣誉称号或三等功(含)以上者。

(2)在高中或中职阶段获得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市级(含)以上各类竞赛三等及以上奖项者。

(3)中职毕业生获得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为“高级”及以上者。

(4)普通高中毕业生语文、数学、英语三科会考成绩均为B级及以上者。

2.免笔试政策:

高中毕业生的语、数、外、物、化、生、史、地、政会考成绩中任意三门会考成绩达到BBC成绩者,可自愿申请免笔试。其笔试成绩按照满分的90%计算。

3.奖励加分政策:

(1)高中或中职阶段获得区(县)级及以上的文体类或技能类竞赛三等及以上奖项,加10分计入总成绩。此类别取得多个奖项,最多只加10分。

(2)高中或中职阶段获得竞技体育田径类、球类三级及以上运动员称号者,加10分计入总成绩。此类别取得多个称号,最多只加10分。

(3)取得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能证书,初级加10分计入总成绩,中级加20分计入总成绩。此类别取得多个初级证书,最多只加10分。

(4)音乐、舞蹈、乐器类等级证书八级(含)以上,加10分计入总成绩。此类别取得多个证书,最多只加10分。

(5)报考珠宝首饰工艺及鉴定(珠宝鉴定师)(艺术类)的考生必须取得北京市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书,其中达到美术统考本科合格的考生加20分计入总成绩。

4.照顾加分政策:

普通退役士兵加20分计入总成绩。

以上奖励加分政策同类别不累加,不同类别可以累加。每名考生最高只可享受20分的加分。

申请免试和加分的考生须在现场确认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我校严格审核后确定免试资格和加分成绩。

第五章 录取办法

第九条 自主招生录取工作由学院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自主招生工作,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成绩计算: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加分成绩

第十一条 志愿填报:考生可选报1至3个志愿专业,可选择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方针,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分专业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依次按照第二、三志愿顺序录取,如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则对服从调剂考生进行调剂录取。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三条 按照北京市教委相关文件精神,适当照顾农村户籍考生。录取时根据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招生计划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依据考生总成绩,划定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考生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且农村户籍考生的最低分数线不得低于城镇户籍考生的最低分数线10分。农村户籍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剩余招生计划转入城镇户籍考生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在总成绩相同情况下,我校将优先录取有获奖或有技能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笔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体检标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录取原则确定预录取名单,报学院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在我校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北京教育考试院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考生被我校录取后,不得再参加当年的普通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当年的普通高考。

第十八条 征集志愿:如我校自主招生计划未完成,将公布未完成计划信息和征集志愿招生流程,考生须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征集志愿的报名、考核等相关手续。征集志愿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届时详见我校网站通知。

第六章报到与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我校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详见我校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如实申报有关材料。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经确认即取消考生录取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设有三好生(年度)、学习优秀生、学习优良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奖等多项奖项。

第二十三条 助学贷款:我校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北京城市学院高职自主招生。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当年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62321818

学校网址:http://www.bcu.edu.cn

招生网址:http://rec.bcu.edu.cn

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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