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招生管理制度,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全称:闽江学院(国标代码:10395)
二、校址:
1、校 本 部:福州市大学城文贤路1号。
2、长乐路校区:福州市长乐南路59号。
3、工业路校区:福州市工业路333号。
4、首 山 校区: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260号。
三、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四、办学类型:省属公办综合性高等学校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闽江学院
六、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七、招生专业及招生地区
本科专业(49个):物理学、数学与应用数学、化学、地理科学、汉语言文学、英语、日语、历史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会计学、电子商务、工商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信息与计算科学、广告学、汉语国际教育、应用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通信工程、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地理信息科学、测绘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纺织工程、政治学与行政学、法学、金融学、财政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保险学、旅游管理、交通工程、音乐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绘画、雕塑、服装与服饰设计、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轻化工程、导航工程、物流工程、酒店管理。
专科专业(7个):金融保险、会计、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电子商务、计算机应用技术、商务英语。
2015年面向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江苏、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青海、新疆、西藏、甘肃等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八、招生计划: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将在我们学院招生办网页上公布,计划数以各省、市招生办公布的为准。
九、专业录取要求: 除本科的英语、日语、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及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只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外语语种,但本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日语专业除外)。报考英语、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考生,如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组织英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福建省报考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的考生,高考英语成绩不得低于英语总分的60%。
十、男女生比例: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十一、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将进行身体复查,对高考中隐瞒身体状况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处理。
十二、收费标准
1、学费:各专业学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1)普通本科专业5040元/学年,重点学科本科专业5460元/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8640元/学年(根据闽价费【2013】176号文件);
(2)计算机科学系软件工程本科专业后两年13000元/学年(根据闽价费【2005】435号文件),软件学院软件工程本科专业9500元/学年(根据闽价费【2014】13号文件);
(3)闽台合作非艺术类本科专业15000元/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18000元/学年(根据闽价费【2011】304号文件);
(4)中美合作项目本科专业28000元/学年(根据闽价费【2011】374号文件);
(5)中澳合作项目专科专业18000元/学年(根据闽价费【2011】315号文件)
2、住宿费:按专业统一安排住宿,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按每生每年360元至1300元收取(根据闽价费【2007】75号文件、榕价费【2012】69号文件)。
3.学费和住宿费清退办法: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5)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十三、录取原则:
1、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招生录取工作。遇重大和特殊事项,由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办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2、录取新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3、普通文理科专业调配原则:
(1)在福建省采用专业级差调配原则。
a.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设3分的专业级差,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设2分的专业级差。
b.对按专业级差未调配满的专业,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结合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高中阶段综合素质、奖励、单科成绩、特长等方面择优调配。
c.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优先”模式随机调配到未录满的专业。
d.对所填报的专业均未被录取,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2)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即投档考生按计划数1:1的数额内,按专业志愿顺序依高考总分排序录取,若有退档可顺延录取。
(3)福建省外(除内蒙古自治区)的其他省份均实行“分数优先”录取原则。
4、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a.福建省内的艺术类专业采用按综合分排序录取的原则。综合分的计算方法为:(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其中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不低于本科文化控制线、专业统考成绩不低于本科专业控制线。当考生的综合分排序出现同分的情况时,按照考生文考的位次,文考位次在前者优先录取。
b.福建省外的艺术类专业采用“文考上线,按专业排名录取”的原则。录取时,在考生高考成绩过各省艺术类录取文化控制线的情况下,按艺术类专业测试成绩的排名依次录取。
5、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十四、纪律检查
招生期间,学校成立以校纪委书记为组长的招生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检查出档考生的调配以及录取新生的情况。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举报专线电话,接受考生举报和咨询。
十五、奖、贷、助学金制度
1、优秀奖学金:设有师范类、非师类优秀学生奖学金,颁发证书、奖金,并记入本人档案。师范类一、二等奖学金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非师范类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500元。
2、具有闽江学院学籍的在校普通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独立核算的办学单位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交学费和缓交学费相关规定由相应办学单位另行制定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可申请助学贷款交学费和缓交学费“绿色通道”,困难学生申请“绿色通道”时,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并在申请表中注明交清学费的具体时间。
3、助学贷款交学费和缓交学费工作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及勤工助学活动相结合,各系可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
十六、本章程由闽江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招生办联系地址: 福州市大学城文贤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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