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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省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导读摘要:2016年山东省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美术类专业必须注明使用山东省统考成绩还是使用校考成绩。2016年山东省艺术类统考时间

2016年山东省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2015年12月2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正式发布《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为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地选拔艺术类专业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艺术类专业招生类别与计划编制

(一)2016年山东省艺术类专业招生分为艺术文、艺术理2类。科类代码艺术文“3”,艺术理为“7”。

根据艺术类专业属性不同,划分为美术类、音乐类、书法类、舞蹈类、摄影类、播音主持类、文学编导类、影视戏剧表演类、服装表演(模特)类、空乘类、其它类共11个专业类别。考生报名时必须选择专业类别,报名信息确认后发给《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夏季高考报名信息确认单及专业测试报考证》(简称《报考证》)。

(二)编制招生计划时,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普通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以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本科艺术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来源计划)。除上述情况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各省属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含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须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未经教育部批准的艺术类专业,不得编制招生来源计划,不得组织专业考试。

美术类专业必须注明使用山东省统考成绩还是使用校考成绩。

艺术文、艺术理兼收的同一专业,必须分艺术文、艺术理编制2个专业代号,且必须在其艺术类招生章程中明确说明录取原则。

二、专业考试

(一)美术类专业考试

1.2016年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全省统一考试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管理,市招生(考试)办公室(院、中心)(以下简称市招考办)承办,有关高校负责评卷。

2.考试科目:造型基础、色彩基础。每科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每科满分为150分。具体考试内容、形式,具体详见:2016年山东省美术联考考试说明

3.考生的考场号、座位号等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编排。《准考证》由考生于2015年12月16日自行上网打印。考生持身份证、《准考证》到市招考办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4.考试时间:2015年12月20日上午8:30—11:30造型基础;下午2:00—5:00色彩基础。

5.评卷。山东艺术学院承担造型基础科目、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承担色彩基础科目的评卷工作。

6.划定分数线。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照考生专业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排列,根据生源及招生计划情况划定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考试本、专科合格分数线。2016年1月11日后考生可通过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查询成绩。

7.统考成绩的使用。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普通高校、部属院校、211工程院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可在山东省统考的基础上进行校考,也可使用山东省统考成绩;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在山东省招生的美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使用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学校不再单独组织校考[经教育部批准可以组织高职(专科)专业校考的院校除外];其他省属本科院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原则上使用山东省统考成绩,因特殊原因需进行校考的,必须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

未达到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统考本科合格线的考生,没有资格参加学校组织的美术类专业校考,即使报名参加了校考,山东省也不承认其校考成绩。

省统考成绩和校考成绩不能通用。省统考成绩适用于认定省统考成绩的所有院校,校考成绩只能用于本校。

(二)非美术类专业考试

1.非美术类本科专业考试2016年仍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

2.考生持身份证、《报考证》、院校准考证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三证不全或不一致者不准参加考试。

3.普通高校非美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原则上不安排专业考试,认同所有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本科专业合格成绩;要求认可本校本科同类专业合格成绩的院校,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并在报送招生来源计划时详细说明。个别无法对应的高职(专科)专业,必须经山东省批准后方可安排专业考试。

4.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设置本校本科艺术类专业,且不得设专业方向。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4个非艺术学门类专业,按文理类招生,如有关高校有专业要求,也可进行专业测试,须随本校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进行录取,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告知考生应参加的专业考试类别。

5.省内院校的非美术类本科专业考试由招生院校独立或联合进行。考试时间定于2016年2月16日至2月29日,各招生院校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本校的考试时间。

全省高考报名结束后,省内各招生院校可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信息管理处索取密码下载有关信息。联系电话:0531-81916046。

(三)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在山东考点考试

1.2016年山东省在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潍坊市设立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考试考点。凡经批准在山东省进行专业考试的省外院校,只能选择上述1个考点安排1次专业考试。招生院校必须按《关于2016年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在山东组织专业考试与招生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招考[2015]124号)要求,与承办市招考办签订专业测试协议,报送、复核、确认本校艺术类专业考试信息。协议的内容要具体,责任要明确,专业考试信息要准确、完备,测试专业必须经教育部批准,并与教育部审核公布的专业目录名称一致。

2.2016年省外院校来山东省进行艺术类专业考试,一律使用山东省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与考试。承办市招考办在每个招生院校考试结束后,向招生院校提供参加该校专业考试的考生基本信息。

3.考生必须自行登陆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网址:http://wsbm.sdzk.cn/art)进行报名、缴费和打印院校准考证。开始时间为2016年1月18日,截止时间为所报考院校开考前3天,春节期间(2016年1月30日—2月13日)网报系统关闭。考试前2天下载打印校考准考证。网报办法详见报名网站。

4.考试时间为2016年2月16日至2月29日。各院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安排专业考试。

5.省外院校在山东省考点进行的艺术类专业考试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管理,考点所在市招考办承办。各承办市要按照《关于2016年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在山东省进行专业考试与招生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招考[2015]124号)的要求,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程序,严肃考风考纪。

6.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向经批准在山东省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的省外院校发放密钥文件(即密码),没有取得密钥的院校不能在山东省组织专业考试。各院校要做好密钥文件的保管保密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校方承担。来山东省考点主持考试的招生院校工作人员,要携带学校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及山东省发给的密钥作为有效凭证。凡委托非本校正式工作人员来山东省考点组织考试的,一律不予接待。

7.考试期间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派检查组进行检查。

(四)报送考试情况

1.专业考试过程中,各承办市招考办和省内各招生院校要将当天的考试情况(有关要求另行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普招处(邮箱:e37_pzek2@sdzs.gov.cn)。

2.专业测试全部结束一周内,各承办市及省内高校要将《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考场违规记录表》(见附件1)、《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作弊材料、工具暂扣单》(见附件2)、加盖市招考办或学校公章的违规考生信息登记表及电子版,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考试监察室(地址: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515室,邮编:250011,电话:0531-86162757,邮箱:jj@sdzs.gov.cn)。

(五)发放合格证

各校考招生院校在考试及评卷结束后,按专业招生计划1:4的比例确定合格考生名单,并于2016年4月30日前通知考生。各学校应明确注明考生的专业成绩和排名,通知考生的专业代号、专业名称必须与教育部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数据库里的信息保持一致。

(六)报送合格考生库

1.省内院校于2016年5月30日前、省外院校于6月5日前,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供的《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成绩数据库结构》(以下简称《数据库结构》),报送合格考生专业成绩至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信息管理处(《数据库结构》、网址、密码等另行通知)。各高校上报的专业代号、专业名称必须与教育部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数据库里的信息保持一致。

2.各招生院校报送的合格考生成绩数据库必须符合要求,否则系统将拒绝接收。报送专业成绩时要注意:一是报送的专业代号、专业名称必须与报送招生计划时的一致;二是若考生成绩可以在几个专业通用时,每个专业都要有该考生的成绩记录。我省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时需关联考生专业成绩投档,对因招生院校报送合格成绩数据不符合要求而影响了考生投档或录取的情况,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

3.对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4个非艺术学门类专业进行了专业考试的院校,合格考生成绩应随艺术类专业合格成绩一并报送。

(七)考试安全

在艺术类专业考试期间,统设考点承办市及各招生院校要制定详细的安全保障工作预案,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报名和考试地点要安排在交通便利、易于疏散的场所。考生数量大且集中的院校,要认真研究考试管理和考场设置问题,避免考生过于集中。

三、招生章程

各招生院校要在2016年3月30日前,向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普招处邮寄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地址:济南市文化西路29号307室,邮编:250011),并将电子版发送至e37_pzek2@sdzs.gov.cn。其内容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名称、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年度招生计划及招生范围、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并通过本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各招生院校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盖章。

四、招生政策及考试信息

《现代教育·2016年艺术、体育类高考专业测试指导专刊》将汇总公布山东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省内院校、在山东省统设考点进行专业考试的省外院校的考试信息。不在山东省进行艺术类专业考试的院校,其专业考试安排,考生可通过招生院校网站查询或直接向招生院校咨询。

五、填报志愿

2016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行网上填报志愿。

(一)艺术本科志愿设艺术本科提前批、艺术本科一批。艺术本科提前批院校包括独立设置艺术本科院校、211工程院校、部属院校和经上级部门批准的院校;其余的本科院校归属艺术本科一批。每批次志愿设置另文通知。

(二)艺术高职(专科)批设一个批次,志愿设置另文通知。

(三)考生填报艺术本科志愿时,美术类考生既可以填报取得校考合格证的院校的专业,也可以填报使用省统考成绩的院校的专业;非美术类考生可填报取得校考合格证的院校的专业,也可填报认可其它院校相同专业成绩的院校的专业。

考生填报艺术高职(专科)志愿时,美术类考生可以填报除中央美术学院动画专业、中央戏剧学院人物形象设计专业之外在鲁招生的任何院校的美术类专业。非美术类考生,填报中央戏剧学院、北京电影学院非美术类专业、天津艺术职业学院的表演艺术专业、部分院校的空中乘务专业和航空服务专业、烹饪工艺与营养专业等经批准进行了专业考试的特殊专业,必须取得招生院校的校考合格证;填报其它专业,要与取得的专业合格证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考生填报志愿要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编写出版的《2016年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为依据,征集志愿时,要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公布的该批次缺额计划为准,准确填写所报的院校及专业代号。

(五)艺术类考生可在同一批次内,选择填报艺术类志愿或普通文理类志愿,且只能选一类填报;文理科考生不能填报艺术类志愿。

六、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

艺术文考生参加文史类、艺术理考生参加理工农医类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夏季全国统一考试。

(一)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

1.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普通高校自行划定本校有关专业的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

2.其它院校执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高职(专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

高职(专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划定。

七、投档录取

艺术类本科专业、高职(专科)美术类专业及经批准进行了专业考试的非美术类专业,实行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相关联的投档办法。关联不上专业成绩的考生,一律不予投档。其它高职(专科)专业有本科相同或相近专业合格证的按文化成绩排序投档。具体投档办法另文通知。

招生院校依据新生录取名单,将新生录取通知书直接邮寄给考生本人,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八、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

(一)各市教育局、各招生院校要加强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管理,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执行政策,严肃考风考纪,公平、公正地选拔考生。

(二)要在本市、本校范围内进行考试环境的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对非法培训班和招生中介进行严厉打击。

(三)严格规范专业考试管理。要根据本文件精神制定详细的招生考试及评卷实施细则,规范工作程序,健全监督制度。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加强相关涉密人员名单及试题(卷)内容的安全保密,确保考试安全实施。加强对评委的上岗培训和警示教育,并与评委签订利益关系者回避与诚信评价承诺书,建立违规评委黑名单通报机制。加强对考生报名材料、测试成绩等重要环节的核查,对测试全过程进行录像备案,高校须将参加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考生的报名材料、测试答卷(或测试视频记录资料)保留4年。

(四)对被认定违纪作弊的考生,一律形成材料并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依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违纪作弊考生进行处罚。

(五)各级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抵制不正之风。发现徇私舞弊和违法事件要依法做出严肃处理。

九、其他

本实施方案若与教育部2016年出台的相关文件要求不一致,则以教育部新出台的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

1.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考场违规记录表(略)

2.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作弊材料、工具暂扣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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