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2016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与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重庆工商大学。
第三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于2002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原渝州大学和原重庆商学院合并组建而成。
第五条 办学性质和层次: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
第七条 学校代码:11799。
第八条 学校办学基本条件:重庆工商大学始创于1952年,是一所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具有鲜明财经特色的多科性大学。学校由中央和地方共建,以重庆市政府管理为主,被国家确定为“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提升计划”重点支持高校。
学校有70余个本科专业,8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个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学校是重庆市“十佳园林单位”,占地面积273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97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245万余册,中外文报刊2386份。
学校有教职工21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600余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职工近800人,具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教师近1200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25人。
第九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工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重庆工商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校有教育部2006年核准的2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外综函〔2006〕59号文件):国际商学院(教育部颁发的许可证编号为MOE50HKA02DNR20000002O)和现代国际设计艺术学院(教育部颁发的许可证编号为MOE50NLA02DNR20030001O)。
第十一条 学校地址:南岸校区(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19号)、江北校区(重庆市江北区董家溪)。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纪检监察、招生就业处、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设本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重庆工商大学2016年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办学条件、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艺术类生源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批准和备案后,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报各省级招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我校2016年投放到各省的艺术类计划请以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七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在读期间公共外语只以英语授课。
第四章 美术类录取原则和专业成绩要求
第十八条 重庆工商大学2016年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专业联考成绩均应达到省级招办规定的相应控制线。
2.我校组织专业校考的省份,对出档考生按综合分[(文化成绩÷文化总分)×40+(校考专业成绩÷校考专业总分)×60]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我校未组织专业校考省份,对出档考生按综合分[(文化成绩÷文化总分)×40+(联考专业成绩÷联考专业总分)×60]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3.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比较语文、英语和数学成绩,分数高者优先。
4.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服装与服饰设计(中外合作办学)等两个专业的外语高考单科成绩要求60分及以上,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摄影、动画等专业的外语高考单科成绩要求50分及以上(150分制,外语非150分制的情况下,折算为150分制)。
5.省级以上招生管理部门对部分专业的录取有强制性特殊规定的,以相应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校考
我校在各省设立的校考考点只允许该省考生参加考试,不接收其他省份的考生在该考点参加考试。
1.我校专业考试科类为素描、色彩,其中素描、色彩各为150分,总分为300分。
2.参加我校美术设计类专业校考合格的考生,我校将向考生本人寄发《重庆工商大学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校考不合格的考生,我校将不再单独寄发成绩通知。考生可以通过学校招生网查询专业成绩。
第五章 编导类录取原则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原则:在文化、专业分别达到省级招办规定的相应控制线的基础上,对出档考生按总分(文化成绩+统考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文化成绩高者优先。
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专业联考成绩均应达到省级招办规定的相应控制线。
第二十一条 我校在各省未设立编导类校考考点。
第六章 收费标准、健康要求、新生入学奖等奖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为18000元/年,艺术类其它专业学费10000-11500元/年。收费标准以重庆市物价局核定为准。
各专业收费标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教育部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校长荣誉奖、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多项学生奖学金,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建立了以“奖、贷、勤、助、减、免、补”为主体的助学体系,为学生提供大学生实践经营(集团)公司、学生助理等学校创业实践和勤工俭学岗位平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400067
学校网址:http://www.ctbu.edu.cn
招生办电话:023-62769696023-62768134(传真)
监督电话:023-62769741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http://acgozs.ctbu.edu.cn(招生网)
第二十七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