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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2016年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章程

导读摘要:四川师范大学2016年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院校高水平

四川师范大学2016年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院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11号)和《四川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暂行办法》(校招就字[2006]1号),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是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建设高水平运动队,并招收篮球和定向越野2个项目高水平运动员的高等院校。学校全称为四川师范大学,英文译名为SICHUANNORMALUNIVERSITY,学校的全国统一代码为10636。

第二条 我校是以本科生教育为主,同时招收与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三条 我校是一所具有近70年办学历史且专业设置覆盖了文学、理学、工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艺术学、农学等11个学科门类的综合型师范大学。学校在高度重视人才培养质量、不断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探索的同时,非常重视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女子篮球运动队、定向越野运动队在一系列重大赛事中均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第四条 根据《四川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暂行)》(校字[2006]88号),学校对在校期间取得突出竞赛成绩与在队训练期间的高水平运动员的学习、生活、学费减免以及学业成绩优异的高水平运动员免初试硕士研究生推荐等方面制订了一系列优惠措施,以鼓励高水平运动员在不断提高竞技成绩的同时,强化专业课程的学习。

第五条 学校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与招生工作实行全面“信息公开”,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包括考生及其家长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校内监督举报电话为:

1.学校监察处028-84760624

2.招生录取期间,学校设置的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028-8476889984767065。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四川师范大学2016年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与招生工作。

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体育学院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学校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具体职责是:

1.研究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根据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规划与在队运动员合理需求的实际情况,确定学校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人数和选拔程序;

3.组织和实施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过程中的体育专项测试和学校对具有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高水平运动员的文化课单独考试科目的设置、命题及其各项考务工作;

4.负责审核学校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专家组提出的相关成绩(体育专项测试、文化课单独考试)达合格标准的拟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建议名单,并将审核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5.负责与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衔接,办理招生录取过程中包括高水平运动员名单公示、审定、呈报等在内的各种事宜。

第七条 学校设立“四川师范大学2016年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专家组”,负责高水平运动员选拔过程中专业素质、运动技能与竞技成绩的考核与审验。

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专家组由学校招收运动项目的5至9名校内外同行专家以及体育学院、招生就业处的负责人组成。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学校分管体育工作的校领导、体育学院院长担任。其具体职责是:

1.根据教育部审批的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项目,制定选拔高水平运动员的体育专项测试方案(测试项目、测试时间以及测试地点);

2.协助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对高水平运动员报名考生的资格审查;

3.牵头制定体育专项测试的测试程序、计分规则、评判标准及测试成绩的告知与确认方式;

4.承办对高水平运动员分项目的专项运动水平测试;

5.根据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及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符合条件的拟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建议名单。

第八条 学校设立“四川师范大学2016年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

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由学校监察处、招生就业处的负责人,以及不是体育专项测试专家组成员的同行专家组成,组长由学校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具体职责是:

1.参与学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中各种重大事项的研究,督察《四川师范大学关于实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校字[2005]52号)的贯彻与落实,并对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过程中的不规范环节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2.负责对高水平运动员报名考生的资格审查;

3.参与体育专项测试方案、测试标准和测试程序的制定与实施;

4.受理学校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过程中的各种违规举报与投诉;

5.对学校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违纪案件的调查、取证,并对经查证属实的舞弊行为提出直至取消已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的处理建议。

第九条 学校设立“四川师范大学2016年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仲裁小组”。

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仲裁小组由5名及以上相关领域的校外权威专家组成,是否启动仲裁机制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其具体职责是:处理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中涉及专项测试的争议申诉问题。

第十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学校高水平运动员的体育专项测试和学校单独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科目的设置、命题及其考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办学条件、专业设置,以及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等;

2.与体育学院一道负责学校高水平运动员相关生源情况的调研,并根据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发展规划,确定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的建议方案;

3.具体组织与实施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与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项目与计划

第十一条 在教育部批准的我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项目中,根据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实际需要,在各省(市、自治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的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其招生计划由学校单列,不占用我校在各省(市、自治区)已经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我校2016年拟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总数为20人。按具体项目分配如下:

1.女子篮球5人。

2.定向越野15人。其中,男生7人,女生8人。

第四章 报名资格

第十三条 符合普通高等院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要求、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4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参加我校女子篮球和定向越野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选拔:

1.女子篮球:

①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具有篮球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证书,且为高中阶段在省级(含省级)以上比赛的前6名运动队的主力队员;

②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具有篮球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证书,且为近3年内全国(或国际)比赛的运动队的主力队员。

2.定向越野:

①具有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授予的定向越野项目四星级及以上称号证书,且为高中阶段在省级比赛个人项目的前3名获得者或省级以上比赛个人项目的前6名获得者;

②具有田径10000米或5000米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证书,且为高中阶段在省级比赛个人项目的前3名获得者或省级以上比赛个人项目的前6名获得者。

第十四条 参加我校体育专项测试的高水平运动员均须参加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凡以同等学力报考我校女子篮球高水平运动项目的考生必须提供与高级中等教育相当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并经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我校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资格认定方能报考。

第五章 报名

第十五条 凡有意参加我校女子篮球和定向越野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的各省(市、自治区)考生可以通过以下2种方式报名:

1.网上报名:考生登录我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在线填写并提交《四川师范大学2016年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报名申请表》的基础上,下载报名申请表并经本人签字确认信息无误后,于2016年2月18日前邮至或传真至四川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邮编:610068,电话:028-84768899,传真:028-84763388);

2.函件报名:对因各种原因不便登录我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实现网上报名的高水平运动员,可以将包含考生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年月日、身高、体重、报考项目、民族、政治面貌、本人简历、现就读学校、家庭主要成员与主要社会关系的姓名及供职单位、运动员等级证书级别及其获得时间、参加过何种比赛及所获名次情况、家庭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和详细通信地址等信息的文字材料于2016年2月18日前邮至或传真至四川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

第十六条 学校将对报名参加体育专项测试的高水平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高水平运动员本人可在2016年2月23日后登录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或电话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第十七条 已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等程序的高水平运动员在来校参加体育专项测试报到时,须出示运动员等级证书(原件)及相关赛事的秩序册、成绩册(原件)与获奖证书(原件)或荣誉证书(原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即在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http://jsdj.sport.gov.cn/)与定向越野项目指定主办方官方成绩查询网站查证,且须签订“同意接受兴奋剂检查和不使用兴奋剂的承诺书”,否则相关高水平运动员不能获得参加我校体育专项测试的资格。

第六章 体育专项测试、文化课单独考试、结果公示与志愿填报

第十八条 通过网上或函件报名且资格审查合格的高水平运动员,应于2016年3月2日至2016年3月3日参加我校为选拔高水平运动员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体育专项测试日程及报名费缴费标准如下:

1.报到时间:2016年3月1日14∶30-17∶00

2.报到地点:四川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成龙校区学院办公楼105室)

3.测试时间、内容和地点:

①女子篮球:

日期   时间      测试内容      地点

3月2日  08∶30-10∶00  体检        成龙校区校医院

10∶00-11∶30  运球测试      另行通知

14∶00-17∶30  投篮、淘汰测试赛  另行通知

3月3日  08∶00-11∶00  淘汰测试赛     另行通知

②定向越野:

日期    时间     测试内容    地点

3月2日  08∶30-10∶00  体检     成龙校区校医院

14∶30-17∶30  场地5000米  成龙校区第三运动场

3月3日  09∶00-16∶00  定向技术   另行通知

4.报名费缴费标准:200元/人(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 对于具有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的高水平运动员,可申请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其考核标准按照教育部2009年12月15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文化课考试大纲(试行)》执行)。文化课单独考试日程与成绩发布时间如下:

1.报到时间:2016年2月29日9∶00-12∶00

2.报到地点:四川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成龙校区学院办公楼105室)

3.考试时间和科目:

日期     时间     考试科目

2月29日  14∶00-16∶30  语文

3月1日  08∶30-10∶30  英语

14∶00-16∶00  数学

4.考试地点:四川师范大学成龙校区(具体考室另行通知)

5.考试成绩发布:2016年3月3日17∶00

第二十条 学校将根据高水平运动员在我校体育专项测试、文化课单独考试和高水平运动队相关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划定体育专项测试与文化课单独考试合格标准,并对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的高水平运动员发给《四川师范大学2016年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证书》。体育专项测试与文化课单独考试合格标准的划定原则是:

1.体育专项测试:列入体育专项测试合格标准的人数不超过本项目拟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人数的2倍。

2.文化课单独考试:列入文化课单独考试合格标准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项目拟招收一级运动员人数的1.5倍(但若实际参加文化课单独考试人数不足此比例时,将执行适当比例的末位淘汰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经我校体育专项测试并达合格标准的高水平运动员,学校将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基本信息按照规定的格式报送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四川师范大学2016年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证书》的高水平运动员,学校将根据教育部的要求,通过以下3种方式予以集中公示:

1.教育部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网址为:

http://gaokao.chsi.com.cn/

2.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公示。

3.我校将在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公示。网址为:

http://zjc.sicnu.edu.cn

未经教育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集中公示的高水平运动员,学校不能将其列为录取对象。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四川师范大学2016年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证书》的高水平运动员,我校将在适当时候与其签订《四川师范大学2016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协议书》。其中,对经集中公示存在异议且经查证属实者,学校将取消其可录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已与我校签订《四川师范大学2016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协议书》的高水平运动员(除已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且达到合格标准的高水平运动员外)还须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二十五条 如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举行有省级统一的高水平运动员报考资格测试,则列为我校拟录取对象的高水平运动员应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参加省级统一的高水平运动员报考资格测试,且测试成绩还应达到合格标准。

第二十六条 与我校签订了《四川师范大学2016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协议书》的高水平运动员,在填报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生志愿时,应在院校第一志愿中填报四川师范大学,且专业志愿应选择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我校招生计划所投放的专业。

第二十七条 与我校签订了《四川师范大学2016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协议书》的高水平运动员,在填报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生志愿后须及时将《考生志愿卡》的复印件寄至或传真至学校招生就业处。

第七章 录取原则

第二十八条 与我校签订《四川师范大学2016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协议书》,并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且文化考试成绩又达到教育部规定要求(或我校划定的合格标准)的高水平运动员,学校将区别其体育专项测试的不同结果,分别按照下述原则予以录取: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本科第二批次和本科第三批次合并的生源所在地,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需达到当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高校运动队参考录取控制分数线,且达到本科最低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110%)的,由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投档我校,由学校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录;

2.对经我校体育专项测试结果为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高水平运动员,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本科第二批次和本科第三批次合并的生源所在地,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需达到当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高校运动队参考录取控制分数线,且达到本科最低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110%)的65%,由学校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提出拟录取意见,报经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与程序办理录取手续。

3.对经我校体育专项测试结果为成绩特别突出、具有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且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高水平运动员,由学校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提出拟录取意见,报经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排序与拟录取名单的确定原则:

1.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的排序为相同项目同一性别组所有参加测试的高水平运动员测试成绩的排序。

2.在体育专项测试成绩与文化课单独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的基础上,以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择优的原则及各项目拟录取人数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八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学校抽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学校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与招生工作,并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加选拔与招生工作。同时,在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与招生过程中,任何个人的违规允诺均为无效,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双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学校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选拔与招生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2016年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体育专项测试。

第九章 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的《录取快讯》中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三十三条 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与招生工作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四川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网址为:

http://zjc.sicnu.edu.cn

2.四川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为:

028-8476889984767065

3.四川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咨询电话为:

028-84480800

4.电子邮件:sdzs@sicnu.edu.cn

5.传真:028-84763388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编入同专业同年级的教学班,并与同专业同年级的其他学生在同一校区就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与招生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资料等作弊手段报考或录取的考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取消作弊考生的报考与录取资格。对参与违规操作或违反工作纪律的我校工作人员将依据《四川师范大学关于实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如遇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关于高水平运动员选拔与招生的有关规定调整出现冲突,则冲突部分自行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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