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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高职(专科)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导读摘要: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高职(专科)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各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各相关

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高职(专科)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各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各相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的文件精神,为积极推进我省高职(专科)院校考试招生改革,现将今年我省高职(专科)院校招生工作安排如下:

一、招生类型

2016年我省高职(专科)院校考试招生实行以下形式:

(一)分类考试招生。2016年省内高职(专科)院校实行高职分类考试招生,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综合评价方式录取考生,招生计划占学校总规模30%的比例(2017年将成为主渠道)。参加全省普通高考报名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均可报考,高职(专科)院校根据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择优录取。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新生,其招生性质、在校培养模式、毕业证书发放等,与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的新生完全相同。各高职(专科)院校要认真研究制定分类考试招生章程,并于2016年1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经审核批准后于2016年2月中旬以前向社会公布。

(二)单独考试招生。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性高职(专科)院校,针对中职毕业生继续实行单独考试招生,单独组织文化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并按成绩择优录取。其招生性质、在校培养模式、毕业证书发放等,与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的新生完全相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与分类考试招生一致。

(三)普通高考。高职(专科)院校考试招生继续实行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录取模式,依据其考生高考成绩和填报的志愿,由高职(专科)院校择优录取。按《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文件要求,以后,将减少此项招生形式录取学生的比例。

(四)中职单报高职。继续实行中职毕业生对口报考高职(专科)院校,考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文化考试,高职(专科)院校根据考生志愿和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五)中职推优。继续实行中职学校推荐主科各门课程考试成绩达良好以上的应届毕业生,进入高职(专科)院校对口专业学习的录取模式。高职院校依据学生在校表现、学习成绩和职业技能专业成绩择优录取。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三等奖和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二等奖及以上的学生(含2015届的学生),各校要优先推荐,名额不占学校的推优比例。

(六)五年一贯制。继续实行高职(专科)院校依据考生中考成绩择优录取。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五年。学生前三年享受中职学生相关政策照顾,后二年享受高职学生相关政策待遇。经过3年中职教育毕业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升入高职(专科)院校学习2年。对完成前三年学业并考核合格,但又不愿继续后二年高职学习的学生,可发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准予其毕业离校。

(七)“3+2”分段制。继续实行高职(专科)院校依据学生初中成绩择优录取。学生前三年享受中职学生相关政策照顾,后二年享受高职学生相关政策待遇。学生3年中职教育毕业后,经过高职院校测试符合条件的升入高职(专科)院校学习2年。

二、招生办法

(一)招生报名

参加分类考试招生、单独考试招生、普通高考、中职单报高职、中职推优等考试招生的考生,须按省招委《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黔招委〔2016〕30号)规定,参加报名。

中职推优报名时应领取中职推优表格和档案袋等相应资料,按规定填写签字盖章汇总后,于2016年4月10日前交省招生考试院(推优生名单统计表须报电子文档)。

参加五年一贯制招生录取的考生按中考规定的报名时间、条件及办法执行;参加“3+2”分段制招生录取的考生按规定在高职(专科)院校申请报名。

参加中职单报高职的考生,除享受高考少数民族政策性照顾外,不再享受其他政策照顾。

(二)招生计划

各高职(专科)院校,要结合本校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专业及计划,原则上普通高考招生计划数按照本校年度招生规模的50%以内比例安排,分类考试招生计划数按照本校年度招生规模30%的比例安排,其他类招生按照本校年度招生规模的20%以内比例安排。具体计划,各高职(专科)院校于2016年1月10日前上报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由省教育厅审核下达执行。

各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按应届毕业生数30%以内的比例推荐优秀毕业生进入高职(专科)院校学习。

(三)思想品德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社会考生由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根据考生本人的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综合评价。

考生评价的标准: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努力学习,身心健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评价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以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检查

参加分类考试招生、单独考试招生、普通高考、中职单报高职、中职推优等考试招生的考生,均须参加学校所在各市(州)招生办组织的体检。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照省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关于做好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黔招委〔2011〕3号)执行。

(五)考试安排

普通高考、中职单报高职考试工作,按《贵州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细则》执行。

1.分类考试招生

(1)报名时间: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须于2016年3月10日8∶00至3月15日17∶00,根据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高职(专科)院校招生章程和《省招生考试院2016年分类考试招生专业目录》,登陆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网站填报志愿(可填报两所院校志愿),并按报考院校规定的时间到各高职(专科)院校参加技能适应性测试。考生也可到高职(专科)院校提出申请。

(2)考试方式:高职(专科)院校分类考试招生,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综合评价方式录取考生,普通高中毕业生文化素质评价使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照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有关规定,“学生须完成11门课程考试,考试成绩8门课程达到C等及以上等第的考生,可领取高中毕业证书。”达到此条件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可以参加高职(专科)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考生报名时须填写姓名、身份证号、中学学籍号、高考报名号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高职(专科)院校应于4月5日前统计上传省教育厅会考办审核(联系电话:0851-85910017)。

(3)成绩计算:按照“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平均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为综合成绩,其中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50%。各高职(专科)院校具体计算的方式,以各院校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参加全省普通高考艺术、体育类专业统考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以省统考成绩作为相应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可参加相应专业的分类考试招生。各高职(专科)院校应于4月10日前完成职业技能测试。

2.普通高考

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按2016年普通高考有关规定执行。

3.中职单报高职考试

(1)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语文、数学科目满分各为150分,英语满分为100分,合计总分为400分。考试参考资料为2009年中等职业课程改革国家规划新教材。语文参考资料为语文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语文》(基础模块)第一、二册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语文》(基础版)第一、二册;数学参考资料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数学》上下册或语文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数学》(基础模块)第一、二册;英语参考资料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英语》(基础模块)第一、二册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英语》(基础模块)第一、二册。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中职毕业生,专业考试须参加2016年我省普通高考艺术类专业考试。

(2)考试时间

2016年中职单报高职考试时间安排:

时 间 6月7日 6月8日
上午 语文9:00—11:30 数学9:00—11:00
下午 英语15:00—17:00

注:2017年中职单报高职考试时间计划安排在4月份进行。

4.五年一贯制考试

考生参加市(州)教育局统一组织的初中升学考试。考生的文化成绩,以初中升学考试科目成绩记分。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的专业课考试由招生院校安排,考试时间应在全省初中升学考试之前进行。

5.“3+2”分段制考试

“3+2”分段制考试由相关高职(专科)院校根据与中职学校联合制定的培养方案,在转录前组织合格性考试。

(六)填报志愿

参加普通高考或中职单报高职考试的考生,须根据《贵州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上公布的招生院校、类别、专业,以及填报志愿相关规定填报志愿。

参加中职推优的考生,要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中职推优招生计划,按照中职所学专业选择相同或相近专业填报,志愿设有三所院校,每所院校设两个专业志愿和一个愿否服从院校调剂志愿栏,在推优表和档案袋上认真填写。

参加五年一贯制的考生填报志愿,要按省教育厅公布的招生院校和招生计划选填,考生可填报两所院校各四个专业和一个是否服从院校调剂。

考生未按规定填报志愿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七)录取工作

1.分类考试招生

2016年4月20日前,各高职(专科)院校按照本校招生章程中规定的录取规则确定录取名单(按附表内容),上报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并通过省招生考试院网站(http://www.gzszk.com)进行公示。各高职(专科)院校须下载省招生考试院网站上公示的名单在本校网站上进行公示。被多所高职(专科)院校预录取的考生,只能自主选定1所高职(专科)院校。公示后确定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2016年的普通高考。

2.普通高考

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录取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职(专科)院校择优录取。

3.中职单报高职

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录取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职(专科)院校择优录取。参加单独考试招生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2016的中职单报高职考试。

4.中职推优

由省教育厅相关处室和省招生考试院组成录取审核工作组,负责中职推优生的录取审批工作。录取工作拟定于2016年4月20日前进行。招生院校要提交录取办法,制作录取名册,包括纸质和电子版(见附件)。录取审批及公示无疑后,学生不得参加2016年的中职单报高职考试。

5.五年一贯制

各市(州)招生办根据本地区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按照招生计划的120%比例划定本地区最低控制分数线,并于2016年8月20日以前报省招生考试院备案。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录取规则,坚持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

各招生院校将各市(州)招生办批准预录的名单及录取信息光盘于2016年9月20日前报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报考五年一贯制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可以兼报省级示范性高中和普通高中。各市(州)招生办要合理安排好录取批次,原则上五年一贯制高职(专科)院校的录取批次,应安排在省级示范性高中录取之后,普通高中录取之前进行。

各高职(专科)院校须于2016年9月20日前按规定的数据库格式(见附件)制作转录数据(2013级的学生),上报省招生考试院,同时携带2013年五年一贯制录取三联单进行审核,办理转录手续。

在上报转录数据前,应与本校教务部门管理的学生学籍数据进行核对,确保转录数据的准确性。

6.“3+2”分段制

各高职(专科)院校按省教育厅审批的培养方案,于2016年9月20日前到省招生考试院办理转录手续。各高职(专科)院校按规定的数据库格式(见附件)制作转录数据(2013年录取的中职生),上报省招生考试院。数据为纸质和电子版,纸质要加盖学校公章,同时携带中职招生录取三联单进行审核,办理“3+2”分段制转录手续。

参加普通高考和中职单报高职考试被录取的考生,不再进行“五年一贯制”和“3+2”转录。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高职(专科)院校考试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各高职(专科)院校是高职招生的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招生办,有关高职(专科)院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学”),要充分认识我省加快推进普通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要明确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搞好招生宣传工作,使考生了解、熟悉有关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专业培养、就业优势和对考生的奖励优惠政策,让考生和社会充分知晓我省高职(专科)院校考试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考生踊跃报考。

(二)加强管理

高职招生工作,特别是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是高职招生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此,高职(专科)院校要加强领导和管理,要成立由分管院长负责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并成立由学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为主的招生录取小组,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须集体研究决定;要科学制定技能测试项目的实施方案,确保公平公正,维护高考的公信力;有关招生院校,要加强命题研究,提高命题水平,并加强对命题、制卷工作的组织管理;要加强对测试老师的培训,保证考试的公平规范;要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负责心强,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并经过培训的骨干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者不得参与此项招生工作。

(三)遵守纪律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招生办,各高职(专科)院校,各中学必须严格遵守招生工作“六不准”、“十严禁”和“26个不得”等纪律规定,切实维护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要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切实把“十公开”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确保高职考试招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对高职(专科)院校在考试招生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要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高职(专科)院校违规招生带来的遗留问题由相关院校承担全部责任,并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追究责任。

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招生办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中学。

贵州省招生委员会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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