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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2016年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导读摘要:西安文理学院2016年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及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

西安文理学院2016年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及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有关规定,确保分类考试招生顺利组织实施,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招办有关文件精神,实施“阳光工程”,全面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及学校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按照综合评价、多元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文理学院,国标代码:11080,在陕招生代码:8025。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综合评价招生属于高职(专科)办学层次。

综合评价招生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文理学院。

综合评价招生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是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由西安市政府主办、省市共建、面向全国招生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占地741亩,有高新、太白、书院三个校区,建筑面积38.5万平方米,图书资料143万册,固定资产总值8.44亿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5亿元。学校现有教职工1172人。其中专任教师652人,副教授以上职称266人,占专任教师的41%;硕士以上人员421人,占专任教师的64.5%;留学归国人员58人;有享受国家特殊津贴专家1人、国家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人,省级专家9人,市级专家14人,省级教学名师、省级师德标兵等8人。

学校现有42个本科专业,涉及文学、理学、工学、教育学、管理学、法学、历史学、农学、艺术学等九大学科门类,全日制在校生13340人,设有10个二级学院,1个继续教育学院和1个服务地方研究院。近三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840篇,出版专著、教材近百部,主持国家、省市级科研课题469项,获批国家专利64项,获省市科技奖励45项。学校是陕西省双学士学位授予试点单位,陕西省转型发展试点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站单位。

第五条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高新校区:科技六路1号;书院校区:书院门63号。

综合评价招生办学地址:西安文理学院书院校区:书院门63号。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科技六路1号。

邮编:710065

联系电话: 029—88221619,88221907

传 真:029—88258519

学校网址:www.xawl.edu.cn

招生信息网址:zsb.xawl.org

招生官方微博:http://weibo.com/xawlzsb

招生微信:西安文理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学校领导和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及相关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委员会决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形式、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八条 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及学校办学状况,学校分类考试招生形式和对象如下:

招生形式:综合评价招生。

招生对象:普通高中毕业生、“三校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

(一)普通高中毕业生

申请条件:

1.通过当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

2.参加全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无违纪作弊行为,各门课程达C级以上(含C级);综合素质评价各项目均达C级以上(含C级)。

(二)“三校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

申请条件:符合2016年陕西省高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报名资格。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下达省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综合评价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以陕西省招办和学校公布为准。

第六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我校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达到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并适应相关职业发展需要;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我校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已报名参加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2016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报名,并参加各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6年3月1日8:00至5日17:00,根据省招办公布的院校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省招办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sneac.edu.cn),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入学的考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请及时关注学校招生信息网及订阅微信公众号。)到高新校区携带分类考试招生报名凭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各2份)、两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进行现场确认,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学校测试科目准考证。

第十五条 对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申请者考核依据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我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对“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入学申请者依据我校组织的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具体测试时间、形式、内容等另行通知,请及时关注学校招生信息网及订阅微信公众号。

第十六条 对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但确为普通高中毕业的学生,其评价办法按照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对待。

第七章 综合评价成绩确定办法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招生针对不同招生对象,确定以下综合评价成绩评定办法:

(一)普通高中毕业生

综合评价成绩(总分300分)=学业水平考试平均成绩(满分1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满分200分)。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赋分标准:A级100分、B级80分C级6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满分200分=美术30%(笔试)+ 音乐30%(面试)+舞蹈20%(面试)+语言20%(面试)。

(二)“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

综合评价成绩(总分300分)=文化基础成绩(满分10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满分200分)。

文化基础考试科目:语文、英语(笔试);职业技能测试科目:音乐30%(面试)+舞蹈30%(面试)+美术20%(笔试)+语言20%(面试)。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省招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普通高中毕业生

录取规则为:按综合评价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若综合评价成绩总分相同,依次按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音乐、美术、舞蹈、语言五项成绩从高至低确定位次;若五项成绩均相同,按相同位次对待。

(二)“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

按综合评价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如果综合评价成绩相同,依次按文化基础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两项成绩从高至低确定位次;如果两项成绩均相同,按相同位次对待。

第九章 录取及报到

第十九条 我校于2016年4月3日前,将本校通过综合评价招生预录取考生名单通过高职院校综合评价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并将所报送的预录取考生名单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预录取的考生按学校规定时间(请及时关注学校招生信息网及订阅微信公众号)持学校测试科目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等到学校高新校区注册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学校录取资格。

第二十一条 2016年4月19日至20日,学校到省招生办为已注册报到的考生办理正式备案手续后学校签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学费:5500元/年;住宿费:因住宿条件而异,最高不超过1100元/年。

第十一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等多种奖助体系,以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奖、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特困学生全程全部资助;以及福慧慈善基金会奖学金、王延安助学金、陕鼓助学金、丛一平奖助学金、刘海军助学金等社会捐助的各类奖助学金。学生在校期间,依据其综合考评成绩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可享受相应的奖、助学金。

勤工助学: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

绿色通道: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顺利入学开设了绿色通道业务,申请程序及要求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对本地区已开展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学生,报到前必须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生资助中心,自行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程序及要求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领导小组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西安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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