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2016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6号)要求,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畅通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纵向流动渠道,特制定我校2016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
一、招生范围及计划
1.我校2016年高校专项计划主要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招生计划90名。(具体实施区域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区域名单为准)
2.招生专业:除艺术类、体育类和二本招生专业以外,我校2016年其他招生专业皆可报考。
3.专业填报:考生最多可选择6个专业志愿作为意向志愿,意向专业志愿仅作参考,考生填报高考专业志愿时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高校专项招生计划为准。
我校将根据各省(区、市)报考情况和生源质量,按比例确定各省(区、市)招生计划数。
二、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我校2016年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符合2016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
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4.品德良好、勤奋好学且高中五个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均在年级排名前10%的学生。
三、申请流程
报名采取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中学推荐的方式。
1.报名时间:从2016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25日止。
2.网上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须登录"阳光高考高校专项计划报名系统"(http://gaokao.chsi.com.cn/gxzxbm)完成报名申请手续,按照系统要求认真填写,并上传以下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a.高校专项计划报名申请表(网报成功后通过系统打印,由中学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中学公章);
b.户籍证明:户口本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须能证明考生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且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c.学籍证明:考生就读中学出具的连续3年学籍和实际就读证明(须加盖中学公章);
d.高中五个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单,成绩单中须包含年级排名和年级人数(须加盖中学公章);(注意:年级排名和年级人数必须填写文理分科后的实际数据;如没有分文理科,则填写年级总人数,若不按要求填写则视为无效。)
e.由所在中学出具中学推荐信,含高中三年德智体美发展情况(由中学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中学公章);
f.自荐书一份(本人手写,字数在1000字左右);
g.高中阶段主要获奖证书及其他能证明个人特长及能力的材料(须加盖中学公章)。
注:考生无需邮寄任何书面材料。
四、选拔程序
1.我校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在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学校成立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组和评审专家组,负责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
2.户籍、学籍资格审核: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审核报名考生的户籍、学籍资格,并于2016年5月15日前完成资格初审工作。
3.材料审核:我校将组织评审专家组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入围资格名单。入围资格名单将于2016年5月30日前在云南大学招生网上公示,同时上报省招生考试院及教育部,在省招生考试院网站、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同步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成为我校高校专项计划入围合格考生。
五、录取办法
1.凡我校高校专项计划入围合格考生(以下简称合格考生),均须参加2016年普通高考,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高校专项计划所在批次录取。
2.合格考生的高考成绩达到2016年生源所在地一本录取控制线,且高考志愿的相关批次填报了我校的,将按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未在相关批次填报我校志愿的,视为自动放弃我校高校专项计划招生资格。
六、监督机制
1.学校将严格按照"公开程序、公开选拔、综合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接收社会监督。
2.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
3.学生和中学必须遵循"诚信"原则。学生递交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将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者将取消学籍;如所在中学参与弄虚作假,将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七、联系方式
地址:昆明市翠湖北路2号云南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650091
咨询电话:0871-65033819,65032173传真:0871-65031112
监督电话:0871-65033908
网址:http://zsb.ynu.edu.cn/
微信公众平台:云南大学招生办公室
二维码:http://zsb.ynu.edu.cn/ynuzsb/images/zbwx.jpg
八、本简章解释权归云南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