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2016年上海市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招生简章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等文件精神,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我校2016年在上海市继续实施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探索与上海高考综合改革方案相衔接、基于“两依据一参考”的招生方法,着力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全面发展,适合复旦大学培养的优秀学生。
一、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
符合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条件,通过各科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无不合格科目),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综合素质高、全面发展的学生,均可报名。
二、招生计划及专业
计划人数不超过540名,并充分开放各本科招生专业(类)供考生填报,具体招生专业(类)参见复旦大学招生网网上报名系统。其中医学类专业录取考生入学后转专业范围限于医学类专业之内,具体转专业规定可登录复旦大学本科教学信息网和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网站,查阅《复旦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等文件。
三、报名方式与选拔程序
(一)4月16日至5月4日考生可登录复旦大学招生网网上报名系统注册,登录后按要求准确、完整地完成网上报名。考生需在线提供个人基本信息、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及其他反映个人学科特长、创新潜质、全面发展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二)学校组织专家组审核考生报名材料(含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三)5月中旬公布通过报名审核的考生名单。
(四)考生参加高考并填报志愿。考生相应批次高考志愿填报方式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规定为准。
(五)依据高考成绩,分文、理、医(参照往年在沪录取文、理、医考生比例)划定不超过招生计划数1.5倍的考生入围面试,公布入围分数线,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公示入围面试考生名单。
面试采取专家与考生多轮一对一面试模式。面试专家将在考虑性别、专业等因素的基础上每天随机分组,每组包含文、理、医各领域共5名专家;考生按高考平均成绩组间无差异原则,每10人随机分组;面试当日专家与考生各类通讯方式全部屏蔽;专家组与考生组临场抽签配对;专家与考生一对一面试,每轮面试时间15分钟,共计75分钟;面试结束后每位专家独立评判打分,对每位考生排序,然后合计每位考生的面试成绩。如一组实际面试考生不足10人,按线性映射折算。面试成绩满分折算为300分。
面试成绩=∑[(31-每位专家排名)×2]
(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折算如下9门科目等第成绩: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各科目必须具有有效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向我校提供,考生无需提供成绩单。各科成绩按A=100分、B=90分、C=80、D=60分折算。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满分折算为100分。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各科折算成绩÷9)
(七)最终根据高考成绩、面试成绩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三者综合总分高低将考生排序,由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招生计划审定综合评价录取入选名单,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后正式投档录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公示录取考生名单。考生高考成绩必须达到上海市自主招生控制线。被正式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其他高校的志愿填报和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可正常参加上海市后续各批次高考录取。
综合总分=高考成绩(60%)+面试成绩(30%)+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10%)
四、收费标准
本校将按规定向考生收取选拔考试费100元,收费依据:沪价费〔2002〕008号、沪财预〔2002〕008号、沪教委财〔2007〕38号,公示于复旦大学财务处网站。
五、监督保障机制
(一)我校在实施本简章的过程中做到招生方案公开、选拔方法公平、录取结果公示。
(二)经考核入围面试考生名单、录取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分别在复旦大学招生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网站及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
(三)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全程接受复旦大学监察处监督。
监察处电话:021-65642601,邮箱jijian@fudan.edu.cn。
六、咨询及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邯郸路220号复旦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200433
招生咨询呼叫中心:021-55666668
传真:021-55664345
电子邮箱admission@fudan.edu.cn
复旦大学招生网:www.ao.fudan.edu.cn
复旦大学本科教学信息网:www.jwc.fudan.edu.cn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shmc.fudan.edu.cn
复旦大学主页:www.fudan.edu.cn
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gaokao.chsi.com.cn
七、本简章由复旦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