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河北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衡水学院2016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衡水学院
2。学校代码:10101
3。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4。办学层次:本科
5。学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邮政编码:053000)。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衡水学院招生计划均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具体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学校预留计划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文史、理工类预留计划上限不超过学校本科规模1%;艺术类专业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专业招生总量15%,用于处理同分情况,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不平衡的录取。
第三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相关副校长和学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二级学院院长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专科招生政策和实施细则,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重大事项。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具体工作。
学校招生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办。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考生健康状况合格的条件下,以高考成绩为录取的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加分、优先录取和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九条 对文史、理工类进档考生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和招生计划数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投档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无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文 史类考生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理工类考生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时,学校将专业服从调剂 的考生录取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对内蒙古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条 艺术类各专业录取原则。
1。对我校没有安排相关专业测试的省份、专业,承认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考(统考)专业成绩。按综合成绩排序投档的省份、专业,按排序投档成绩依次 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按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按综合成绩排序投档的省份、专业,按综合分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分相同情况 下,按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分=专业成绩×70% +(高考文化成绩+政策性加分)×30%
2。我校安排专业测试的山东、江苏、甘肃三省艺术类专业:均使用我校专业校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获得我校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该省控制线后 (江苏音乐类考生还需专业统考成绩达到该省控制线),按我校专业校考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中,广播电视编导专业采用综合分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综合分相同情况下,按专业校考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校考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分=专业校考成绩×70% +(高考文化成绩+政策性加分)×30%
3。河北省考生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广播电视编导专业,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省控制线,并且参加河北师范大学专业测试并达到合格分数线后,播音与主持艺术 专业按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综合分依次从高分到底分录取,综合分相同的,按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分=专业成绩×70% +(高考文化成绩+政策性加分)×30%
第十一条 体育类各专业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省控制线,承认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考(统考)专业成绩,按综合分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分相同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分=专业成绩×70% +(高考文化成绩+政策性加分)×30%
第十二条 汉语国际教育、翻译、英语类各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 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 以上录取原则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不符的,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执行。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非外语专业,请审慎填报。
第十七条 按类招生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分选具体专业。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身体复查。对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按省相关文件处理。
第十九条 凡完成学业,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的本、专科毕业生,由衡水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本、专科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由衡水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我校本科各专业及专科师范类各专业(除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学费为3500 元/年,专科非师范类各专业学费为5000元/年,艺术类、体育类的本、专科各专业学费为6100元/年。学校统一安排住宿,住宿费标准为800元/年 (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并对品学兼优、学有专长的学生予以奖励;设有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
邮政编码:053000
招办电话:0318-60160936016910
E-mail:hsuzs@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hsnc.edu.cn/
招办网址:http://jx.hsnc.edu.cn/hsnc-zhaosheng/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规定凡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