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学院2016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华女子学院艺术类本科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1.院校名称:中华女子学院英文译名:China Women’s University
2.国标代码:11149
3.校址及办学地点:
校本部: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邮政编码为100101)
北校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曹八西路28号(邮编102209)
第三条中华女子学院是全国妇联所属、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全国第一所公办女子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坚持“学科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环境美校”,努力建成质量优良、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女子大学。
第四条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普高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隶属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招生考试和录取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电话84659012。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范围
第七条我校2016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生计划40人,计划投放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8个省(区、市);具体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公布的志愿填报信息为准。
第四章招收对象和报考条件
第八条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中考生报名资格的规定,符合本省(区、市)艺术类报考条件、录取规定及要求:
1.省级统考有要求的省份:获得省级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或省级统考合格,同时获得由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以下简称校考)合格成绩。
2.省级统考不要求或未涉及的省份:须获得校考合格成绩。
第九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男女兼招,学校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只招文科(若个别省份有特殊规定的,遵照该省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学校目前只开设英语语种课程。
第五章报名考试及成绩公布
第十二条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校考分初、复试,考点分布及报名考试方式,参看本年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报考指南。
第十三条 已设置校考考点省份的考生,需在本省或北京参加校考;在招生计划内但未设置考点的省份,考生一律在北京参加校考。不允许在两个考点重复考试,否则成绩均无效。
第十四条2016年4月1日后,公布复试成绩及合格标准,同时在招生信息网公示校考合格考生信息,届时考生可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进行查询。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原则上按照专业招生计划1:4的比例划定校考合格线。
第十六条 凡校考成绩合格者,请及时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核对个人信息,如有需要可自行打印《专业考试合格证》留存。
第六章录取办法
第十七条我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模式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我校对专业和文化考试达到分数线的考生,分省份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综合分相等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综合分=校考专业课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40%(校考专业课成绩总分450分)
第十九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录取时,不设男女比例要求。
第二十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各省对于考生所做的加分,我校原则上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立违规考生查处信息通报机制,学校按规定对校考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进行后续处理。
第二十三条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组织入学资格审查。对在入学考试及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收费及奖贷方法
第二十五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10000元/学年,住宿费收取标准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优秀学生可获得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有多项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同时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章其它
第二十八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w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haosheng.cwu.edu.cn
咨询电话:010—84659299、84659611
申诉电话:010—84659012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中华女子学院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