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2016年高水平艺术团招生简章
南京农业大学坐落于钟灵毓秀、虎踞龙蟠的古都南京,是一所以农业和生命科学为优势和特色,农、理、经、管、工、文、法学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和“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高校之一。为做好南京农业大学2016年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高水平艺术团建设需要,制定本简章。
一、招生对象
参加2016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具有较高艺术特长的高中毕业生,凡获得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南京艺术学院、中国音乐家协会、江苏音乐家协会等社会艺术水平考试10级及以上考级证书者,均可申请报考。
二、招生项目及计划
1、西洋乐10人(含优秀1人):钢琴、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长笛、双簧管、单簧管、大管、小号、圆号、长号和小军鼓。
2、民乐10人(含优秀1人):竹笛、二胡、琵琶、扬琴、古筝和阮。
3、舞蹈10人(含优秀2人):中国舞、芭蕾舞。
4、声乐15人(含优秀2人):美声、民歌、通俗。
注:双簧管、大管和阮无社会考级证书,报名可不受证书等级限制;如考生报考项目的最高等级证书不达十级,则以该项目的最高等级为准。
三、报名要求
1、报名时间:自简章公布之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
2、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期间考生请登录“南京农业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zsxx.njau.edu.cn)“高水平艺术团报名”界面进行网上报名, 并打印《南京农业大学2016年高水平艺术团招生报名表》。
3、申请材料包括:(1)《南京农业大学2016年高水平艺术团招生报名表》;(2)专业等级证书、高中以来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3)高中阶段成绩单复印件;(4)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书和证件在测试时必须出示原件。
4、材料邮寄:申请材料于2016年2月29日(以收到报名材料日期为准)前通过 “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 (其他快递方式不予受理),并注明“高水平艺术团材料”字样,邮寄至我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卫岗1号南京农业大学学工处招生办公室(邮编:210095)。申请材料恕不退回。
四、报考资格审核
报名截止后,我校将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2016年3月3日前在我校本科招生网站公布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请审核通过的考生及时登录报名系统,于3月8日17:00前完成网上缴纳考试报名费用,逾期未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测试资格。
五、测试时间
1、报到时间:2016年3月11日13:00―17:00
2、测试时间:2016年3月12日
3、报到及测试地点:南京农业大学卫岗校区
六、测试内容
1、器乐考生:自备4分钟内器乐作品一首。
2、舞蹈考生:自备4分钟内中国民间舞或芭蕾舞作品一个。
3、声乐考生:自备3分钟内歌曲一首(清唱),美声、民歌、通俗三种唱法任选一种。
注:考生只能测试其中一个项目,且测试项目与报考项目及等级证书项目须一致。具体时间、地点及测试方式后期将在学校本科招生网站公布,请考生及时查看。
七、录取办法
1、获得拟录取资格的考生,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不得低于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平行志愿A志愿(传统志愿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学校将根据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录取规则和我校高水平艺术团招生计划择优录取,满足考生所填专业志愿。
2、对于艺术测试成绩优秀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审批同意,我校即予以录取,满足考生所填专业志愿。
3、文科考生限报文科招生专业,理科考生所有专业均可填报。
4、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录取控制分数线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并批次前的相应要求,具体要求根据教育部文件执行。
5、获得2016年南京农业大学高水平艺术团拟录取资格的考生,我校将与之签订拟录取协议,按照协议书内容及教育部关于高水平艺术团招生政策报请生源地省级招办批准录取。
八、其他
1、被我校录取的高水平艺术团的考生,应积极参加学校艺术社团的活动,严格遵守南京农业大学各项规定。
2、在我校校考中被认定作弊的考生,我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将考生名单上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并将作弊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3、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九、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4001120200 025-84399789
传真:025-84396458
电子邮件:zsb@njau.edu.cn
网址:http://zsxx.njau.edu.cn
举报监督电话:025-84396827
十、若国家或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有所变动,我校将做相应调整。
十一、本简章由南京农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