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商洛学院,英文名:ShangLuo University。学校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10号。邮编:726000。学校网址:http://www.slxy.edu.cn。联系电话:0914-2312156。学校国标代码:11396。学校在陕西省招生代码:8032。
第三条学校性质为陕西省属全日制普通公办高等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院校。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高考“阳光工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设立商洛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委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并保持与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沟通。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校开设专业涵盖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八条学校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总计划内,将预留计划用于解决招生录取过程中少数省份或专业报考人数较多等问题,并严格执行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校实行网上远程录取,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之内,具体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
第十一条各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教育部文件制定的当年高考加分优惠政策;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实际,除英语语种外,其它语种考生不宜报考本校。
第十三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省级招生办投档顺序录取;专业确定办法依据专业志愿清,无专业分数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可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本校未设考点省份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符合考生高考报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录取要求,且专业课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或联考后,按所在省份专业课统考或联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凡我校设点校考省份,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本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课考试,且专业课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符合考生高考报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录取要求,按照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及位次择优录取。艺术类专业各省招办如有特殊规定,则同时执行各省招办的特殊规定。
第十五条考生可以通过各省级招办查询我校的招生计划和个人的录取结果,也可以登陆商洛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w.slxy.cn查询。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十六条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2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凡不符合录取入学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规定,执行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的当年收费标准。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详见学校入学须知。
第十九条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毕业时颁发给商洛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商洛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助学体系
第二十条学校为了保证思想品德好、学业成绩优秀、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建立了“奖、助、贷、补、减、勤、医”助学体系。具体内容详见商洛学院学生处相关规定,网址:http://xsc.slxy.cn。
第二十一条学校有完善的学生资助管理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和“国网商洛电力助学金”“商洛联通助学金”“商洛邮政鸿雁爱心助学金”“商洛电信天翼助学金”“森弗爱心奖学金”“森弗爱心助学金”等社会奖(助)学金。还有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不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和个人参与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通讯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10号;邮编:726000;招生咨询电话:400-860-2161 0914-2329405 2329969;招生信息网:http://zsw.slxy.cn。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商洛学院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