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2017年上海市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招生简章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选拔和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根据上海市制定的《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具体部署,我校决定2017年继续在上海市实施“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招生工作。
一、选拔对象
综合素质优秀、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并具有上海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
二、招生计划及专业
我校2017年在上海市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对外公布为准。
三、选拔模式与申请程序
1.报名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登录教育部报名系统(http://bm.chsi.com.cn/),请使用考生本人身份证号码注册账号,选择“综合评价”招生类型,并按要求在线填写电子报名信息。
网上报名需在系统中撰写个人申请报告(包括自身成长经历体会、特长、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不超过1000字)。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按教育部有关信息公开要求,由所在中学审核,加盖校级公章,并进行公示后上传。
注:报名阶段考生无需填报专业志愿。考生上传相关报名材料、完成网上报名后无需寄送书面材料至我校。
2.初审
对于按照报名要求提交有效报名资料的考生,我校将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学校将通过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获取相关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在初审中参考。初审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两档,于5月下旬在报名系统中公布,考生可在“报名系统”查询材料审核结果等信息。
3.志愿填报
通过初审的考生正常参加高考,按照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在高考综合评价批次院校志愿中填报我校,并填写专业志愿。
4.校测
我校在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填报志愿考生名单中,根据考生的高考志愿与高考投档成绩,按院校专业组招生计划的1.5倍确定校测入围名单。校测采取面试的形式,于高考出分后进行,面试中将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具体面试名单、面试时间(初步为6月28日)、地点将在教育部报名系统及我校本科招生网(zs.sufe.edu.cn)中通知。
四、录取办法
1.高考投档成绩不低于上海市自主招生控制分数线。
2.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并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排序确定综合评价拟录取人选及录取专业。专业(类)录取时按照221的级差录取(即第二、三志愿的考生减2分与前一志愿的考生排序录取,第四志愿减1分与前一志愿的考生排序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再依次以高考总成绩、高考数学成绩排序录取。
综合成绩的组成为:高考投档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30%、高中学业水平成绩占10%。(折算细则详见文后)
3.拟录取公示名单由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后,我校将予以录取。未经公示和面试,不得录取。
4.根据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相关安排,综合评价先于其他批次录取,一经我校综合评价录取即被正式录取,请慎重填报专业志愿以及确定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具体投档、录取规则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相关要求为准。
五、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发现,取消继续参与后续认定工作的资格;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
2.高考体检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录取资格或调整至适合专业。
六、咨询
电话:021-65904372
邮箱: zb@mail.shufe.edu.cn
网址:zs.shufe.edu.cn
七、组织与监督
1、我校“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方案、实施办法和最终录取结果均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2、学校建立完善监督机制,监督举报渠道对社会公开。我校在实施本简章的过程中做到招生方案公开、选拔方法公平、录取结果公示。校测考核过程全程录像,专家名单和面试顺序由抽签随机确定,杜绝暗箱操作;考生初审合格名单、入围合格考生名单、录取名单均实行信息公开。
3、招生工作全程接受上海财经大学监察处监督。
监督电话:021-65903870
邮箱: sufejwsj@mail.shufe.edu.cn
八、本简章解释权属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
附:综合成绩折算规则
1、将“高考投档成绩”、“校测成绩”、“高中学业水平成绩”折算成百分制。
①折算后的高考投档成绩=高考投档成绩/上海市2016年高考总分*100;
②折算后的校测成绩=面试成绩/面试总分*100;
③折算后的高中学业水平成绩=合格科目数量*10;
我校根据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向我校提供的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命科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科技10科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进行折算(语文、数学、英语可使用高考成绩代替合格考),单科合格计为10分,无成绩或不合格不计分,满分100分。
2、综合成绩满分为1000,折算如下:
综合成绩=6*折算后的高考投档成绩+3*折算后的校测成绩+1*折算后的高中学业水平成绩
综合评价批次招生院校专业组及科目要求
院校专业组 |
科目要求 |
专业类 |
备注 |
1071 |
不限 |
会计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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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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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类*(ACC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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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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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保险精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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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类*(银行与国际金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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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类 |
含工商管理、市场营销、国际商务、商务分析方向、战略与创新创业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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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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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类 |
含世界经济、劳动经济、经济学基地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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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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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类 |
含财政学、税收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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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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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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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类 |
含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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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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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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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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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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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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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英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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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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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 |
物理 |
经济学类*(数量经济) |
|
统计学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