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报名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对象
拟参加我区2018年普通高考及提前单独招生的考生,包括普通文理科类、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重点大学少年班招生、保送生、高等职业院校提前单独招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提前单独招生、职教师资提前单独招生、盲聋哑残疾生提前单独招生等,均须参加我区统一组织的高考网上报名及资格审查。参加自治区普通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并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6月7日—9日的普通高考,也不参与录取。
二、报名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报名时间:网上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须在12月20日前全部结束。考生须持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网上报名。报名网址为:http://www.xjzk.gov.cn。
(二)报名地点及方式:报名工作采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方式,考生须按照户籍或学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报名确认及资格审核。各地报名及资格审核的具体时间、方式及流程由各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自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报名资格审查结果应及时反馈考生本人。
(三)“三校生”报名注意事项
1.“三校生”报考计划单列的自治区高职(专科)院校(专业)
自治区普通或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就近到三校生招生计划单列的自治区高职(专科)院校办理报考手续并进行报名资格审核。
非我区三校生招生计划单列的自治区高职(专科)院校毕业的“三校生”在户籍所在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报名资格审查,通过审查后就近到三校生招生计划单列的自治区高职(专科)院校办理报考手续。
当地没有三校生招生计划单列的自治区高职(专科)院校的也可在户籍所在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报名。
2.“三校生”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到报考院校进行资格审核后按《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填报要求》进行填报。各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编排考场、统一印发准考证。由自治区单独命题、单独考试、单独录取。
3.“三校生”入学前不进行体检,由招生院校在考生入学后统一组织体检,凡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录取时间与普通高校相关批次录取同时进行。
三、报名条件
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须同时符合以下报名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三)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四)户籍和学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是在疆常住户籍人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按距离当年高考的时间计算,下同),在疆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普通高中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三年(高一、高二、高三)并有三年的学籍档案,有连续三年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2.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是在疆常住户籍人口,在疆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出生落户在新疆且户口没有迁出新疆的经历。
3.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是在疆常住户籍人口,在疆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小学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并有相关学籍证明材料,有小学或初中毕业后到内地艺体类中职学校就读的证明材料,考生可回新疆报考艺体等特殊类型院校(专业)。
4.考生是在疆常住户籍人口,在疆有合法稳定住所,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
5.考生父亲或母亲是经地、州、市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我区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考生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是在疆常住户籍人口,考生在高考前一年9月1日前学籍转入我区普通高中并连续实质性就读(须经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批准其父亲或母亲调入我区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相关手续证明)。部队调防干部子女,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
6.区外地级以上(含地级)组织派遣或受聘在新疆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在援疆工作期间,其子女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两年(高二、高三)并且有在疆就读两年的学籍档案,子女本人是在疆常住户籍人口,允许在疆报考(须由组织部门出具父(母)援疆派遣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非兵团系统,可由考生户口所在地地级(含地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考生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时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准予报名;兵团系统,可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级(含师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考生就学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时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准予报名。
7.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三年级及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四年并有四年完整学籍,有连续三年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有新疆初中毕业证书和中考成绩,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疆有合法职业及四年居住证,有在疆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报考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专业)。
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二、三年级及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五年并有五年完整学籍,有连续三年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有新疆初中毕业证书和中考成绩,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疆有合法职业及五年居住证,有在疆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报考区内本科院校(专业)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专业)。
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及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六年并有六年完整学籍,有连续三年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有新疆初中毕业证书和中考成绩,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疆有合法职业及六年居住证,有在疆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报考区内外本专科院校(专业)。
四、“三校生”报名条件
(一)普通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校生”)符合以下条件,可报考招生计划单列的自治区高职(专科)院校(专业)。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3.有新疆户籍的区内外普通或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
4.非新疆户籍在疆普通或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实质性就读并有完整学籍的毕业生。
(二)“三校生”符合以下条件,可报名普通高考。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3.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疆是常住户籍人口,在疆有合法稳定住所,考生在疆中等专业学校连续实质性就读三年并有三年的学籍档案。
4.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学籍须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注册且第三学年实习阶段必须在疆。中等职业学校往届毕业生须有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毕业证书。
5.非新疆身份证号的考生须有在疆初中学籍号及毕业证书。
五、下列人员不得报名普通高考:
(一)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报考少年班除外);
(三)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四)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五)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六、其他
(一)我区跨地、州、市就读考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不得拒绝其报名。普通高中三年学籍完整的应届毕业生可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就读普通高中证明属实,由户籍所在地、州、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查其户籍条件属实的,可申请在就读普通高中所在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报名,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参加考试。各地应相互配合加强对此类考生的资格审查和服务。
(二)未在南疆四地州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连续三年实质性就读的考生不享受南疆特殊照顾政策。未在对口援疆受援地区报名的考生不享受当地的对口援疆政策。
(三)在新疆定居并符合学籍及就读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在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报名。
(四)根据《教育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规定》(教学[2017]4号)精神,符合我区高考报名条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需要招生考试机构提供合理便利予以支持、帮助的残疾考生,须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和材料,并填写《残疾考生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申请使用盲文试卷的盲人考生还须签订承诺书,承诺同意使用全国统一命制的盲文试卷。
(五)关于报名信息采集
考生通过网上报名的信息确认表将作为考生唯一的报名信息,用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网上录取。报名信息采集时,考生须持二代身份证并仔细检查网上报名信息确认表上的内容,对本人报名信息确认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的考生报名信息任何人不得更改。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各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报名信息的准确性。各报名点使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对本地区考生的报名信息进行统一采集,并将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留存备查,将采集后汇总的数据库按规定的时间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七、组织机构及职责
我区普通高考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地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高考报名实施细则,成立高考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小组。各级教育、公安、人社、纪检、民宗等部门具体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普通高考报名和资格审核。各报名资格审核组织机构须严格按照我区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核,采用“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开展我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报名资格审核组织机构及职责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考生的高中学籍和实质性就读情况的审核工作。联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高一新生学籍注册制度和高中阶段实质性就读核查制度,将学籍注册和实质性就读的核查情况作为考生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时的重要依据。
(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办普通中学职责
1.各公办普通中学具体负责组织在本校有三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完整高中学籍并连续实质性就读三年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的资格审查、报名、体检、政审及具体的信息采集工作。
2.各县(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本县(市)所有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的资格审查、报名、体检、政审及具体的信息采集工作。
3.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指导和协调本地区考生的报名工作,同时负责:
(1)组织1、2条规定之外的民办中学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由疆外转入疆内就读普通高中的毕业生,疆内其它学校转入就读普通高中的毕业生,社会考生及“其他考生”的资格审查、报名、体检、政审及具体信息的采集工作。
(2)处理各县(市)招办和公办普通中学在报名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
(3)对各公办普通中学、县(市)两级机构的报名结果进行复审。
(4)编发考生普通高考报名序号。
(二)各级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考生的户籍情况的审查、审核工作。户籍审查、审核时须仔细核对居民户口等有关登记项目信息的一致性,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考生户籍情况审查登记表》(以下简称《户籍审查登记表》)中所填写的考生及其父母的相关信息与公安机关户籍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是否一致进行审查。对迁转户口,须仔细核对转入时间是否属实。审查结束后,须将人口系统里该考生本人的户籍详细(全项)信息打印在《户籍审查登记表》背面。凡是违规、违法办理户籍迁移落户的,一律不予受理,已经落户的予以取消。属于社会人员伪造的,注意发现线索,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属于公安机关内部民警违法乱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户籍管理部门须及时受理考生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申领、补办工作,确保考生能够按时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和考试,积极配合各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做好考生户籍复核工作。
(三)各级人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技工类学校毕业考生的学籍和实质性就读情况及来疆务工随迁子女父母的社保缴纳情况的审核工作。各地人社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来疆务工人员社保缴纳制度,方便来疆务工人员随时随地缴纳社保。
(四)各级民委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民考汉”、“汉考民”及回族等考生民族成份的审查、审核工作(考生民族成份确认权在地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八、关于系统安全保障
为保障全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安全平稳,自治区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学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报名系统安全。
(一)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落实网站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保网上报名软件的安全顺畅运行。按“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网站要有防火墙、防病毒、防攻击等安全保障措施,使用专业的安全专用产品。及时整改网站的中、低和高风险漏洞,严防网站网页篡改、黑客病毒技术和木马间谍程序。要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网站发生较大、重大安全事件时,要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报告。
(二)各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学要确保考生上网环境的安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清理。要指导考生按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网上信息的采集和填报,并对考生所填报的信息进行有效审核。考生信息属于考生个人隐私,不得对外提供或公布。
(三)考生要妥善保管好本人填报信息使用的用户名和密码,防止他人盗用。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在报名系统中完整、准确、客观、真实地填报本人的报名信息,严格按照报名系统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网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考生本人负责。
九、考试语种、科目
(一)考试语种
考试分汉语言(民考汉)、维语言、哈语言、柯语言、蒙语言五个语种。
(二)考试科目
1.高考统考科目
(1)汉语言(民考汉)招生计划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使用汉语言试卷并使用汉语言文字答题。其中,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自治区仍不组织外语口试。
(2)民语言(维语言、哈语言、柯语言及相关语种采取模式一教学的文科双语班)招生计划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使用授课语种试卷并使用授课语种文字答题。其中,采取模式一教学的文科双语班考生的数学(文史类)科目使用汉语言试卷并使用汉语言文字答题。考生如被录取,按学校规定的语言授课。
(3)蒙语言招生计划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使用蒙语言试卷并使用蒙语言文字答题。
(4)双语班(指理科双语班、采取模式二教学的文科双语班)招生计划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英语。其中,数学(文史类/理工类)、理科综合、文科综合科目用汉语言试卷并用汉语言文字答题;语文科目用授课语种试卷并用授课语种文字答题。英语科目分值150分,不含听力,成绩不计入高考统考成绩,作为高校录取参考。
(5)外语/汉语考试科目中的听力考试为必考内容。我区外语考试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的含有听力试卷(其中笔试部分120分,听力部分30分),汉语考试采用MHK试题结构模式含有听力试卷(其中笔试部分120分,听力部分30分)。外语/汉语听力考试总分为30分,自治区统一组织评卷,其成绩不计入考生高考外语/汉语科目成绩总分。按考生听力考试实际得分计入听力单项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高校,是否做参考由高校决定。非听力部分试卷的120分调整为150分,调整换算办法:按考生非听力部分的卷面成绩乘以1.25,换算为外语/汉语科目成绩。
2.专报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科目
由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和高考统考两部分组成。
(1)专业考试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考试;报考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统考;报考其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按照自治区随后下发的文件要求参加自治区统考或按所报考高校的要求参加校考。
(2)高考统考科目
汉语言(民考汉)招生计划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外语。使用汉语言试卷并使用汉语言文字答题。其中,外语科目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民语言(维语言、哈语言、柯语言)招生计划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使用授课语种试卷并使用授课语种文字答题。其中,采取模式一教学的文科双语班考生的数学(文史类)科目使用汉语言试卷并使用汉语言文字答题。考生如被录取,按学校规定的语言授课。
蒙语言招生计划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使用蒙语言试卷并使用蒙语言文字答题。
双语班(指理科双语班、采取模式二教学的文科双语班)招生计划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史类/理工类)、汉语。其中,数学(文史类/理工类)科目用汉语言试卷并用汉语言文字答题;语文科目用授课语种试卷并用授课语种文字答题。
3.兼报体育、艺术类专业考试科目
汉语言(民考汉)、维语言、哈语言、蒙语言、柯语言五个语种及双语班考生兼报体育、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其考试科目与“未报体育、艺术类专业考生”相同,但在参加该考生填报的体育或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按“体育、艺术类专业考生”的考试科目计算其高考统考成绩。
4.“三校生”报考计划单列的自治区高职(专科)院校(专业)的考试科目
(1)考试科目
汉语言(民考汉)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使用汉语言试卷并使用汉语言文字答题。
民语言考生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汉语,使用授课语种试卷并使用授课语种文字答题。
考生入学后,由招生院校负责对考生的专业知识(技能)进行测试。对不合格者,院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但须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
(2)相关要求
报考美术、音乐类专业的“三校生”,须获得当年《自治区普通高校美术、音乐类专业统考专业合格证》方可填报招生院校高职(专科)单招相关专业;报考体育类专业的“三校生”,须参加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测试方可填报招生院校高职(专科)单招相关专业。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按考生志愿,对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全部投档,招生院校在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十、关于政策宣传、信访举报和公示
各地高考报名及资格审核组织机构要通过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强高考报名政策的宣传工作,让每个考生和家长了解高考报名资格条件中关于学籍和户籍的具体要求;坚持公示制度,各级报名组织机构对经本机构审查后获得报考资格的考生详细信息(姓名、考号、照片、班级、毕业中学等)以多种形式进行长期公示,公示至少一个月;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由专人负责,及时处理并回复。
对在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中出现的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报名资格、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自治区教育厅或经自治区教育厅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报名资格、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查实的 “投机报考” 考生,将按要求在教育部的“阳光高考”网站平台上公布。
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教基〔2013〕5号)和《关于印发《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方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教基〔2013〕28号),其他有关文件与该文件不一致的以该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