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山西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西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山西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山西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山西大学
第五条学校代码:10108
第六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办学地点:
坞城校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92号
大东关校区: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关红沟南街36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山西大学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山西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西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录取
第十四条山西大学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编制预留计划50人,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以及解决由于平行志愿产生的生源地上线同分段考生问题。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五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各省(区、市)招生文件相关规定确定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相应批次科类招生计划数的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相应批次科类招生计划数的105%。
第十六条山西大学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计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我校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以下排序办法择优录取:
文史理工类同分考生排序办法:参照《山西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考生成绩排序规则”执行。
艺术体育类同分考生排序办法:
按综合成绩录取的专业: ①综合成绩②专业成绩③语文、英语科目成绩之和
按专业成绩录取的专业: ①专业成绩②文化课总分③语文、英语科目成绩之和
按文化课成绩录取的专业:①文化课总分②专业成绩③语文、英语科目成绩之和。
第十八条我校在江苏省招生执行“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参考考生的选测科目排序。文史、理工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的等级要求为选测历史为B+,物理为B+,其它选测为B,必测为4C1合格;艺术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必测科目的等级要求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
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在上海市、浙江省等高考改革省(区、市),遵照有关招生录取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英语、翻译专业要求考生的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或日语;俄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或俄语;德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或德语;法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或法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我校所有非外语专业的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外语学习上需自行克服困难或改学英语。
第二十一条运动训练专业、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依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详情请参阅我校本科招生网“山西大学2018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山西大学2018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音乐类、舞蹈编导专业录取办法
我校使用生源地音乐类、舞蹈类统考成绩。
音乐表演专业录取原则为根据各行当计划(详见当年填报志愿指南)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仅限我校招生的器乐专业考生兼报,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音乐学专业仅限声乐考生和我校招生的器乐专业考生报考,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若音乐表演专业各行当计划有缺额,调整原则为声乐、钢琴、小提琴、二胡、琵琶可增录2人,其余每个行当只可增录1人。
舞蹈编导专业录取原则为根据男、女生计划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我校使用生源地美术类统考成绩。
美术学专业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公共艺术、雕塑专业录取办法为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文化总分+专业课成绩÷专业总分)×100。
第二十四条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录取办法
我校使用生源地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省级联考或统考成绩。录取办法为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0.7+专业成绩×0.3。
第二十五条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我校使用生源地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录取办法为按照综合成绩根据考生所报志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专业成绩。体育类专业身高要求为男不得低于1.70米;女不得低于1.60米(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组织的我省普通高考体育类专业考试身高测试为准)。
第二十六条我校对舞蹈类和体育类专业的男女生人数有具体规定,详见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十七条山西大学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面向我省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实行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
第二十八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市)的有关要求及时公布,考生可登陆我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二十九条山西大学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山西大学校长贾锁堂。
第五章颁发证书
第三十条学生毕业时,符合山西大学颁发毕业证书条件者,颁发山西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山西大学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山西大学学位证书。
第六章其它
第三十一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体检及资格审核。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音乐学院、美术学院、体育学院以及文学院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等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要进行专业复查考试。
第三十二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执行,住宿费按照山西省物价局批准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山西大学具有推荐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原则上各专业成绩排名前50%(以当年公布比例为准)具有推荐资格。我校在成绩优秀的在读硕士生中以硕博连读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详情参照《山西大学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
第三十四条 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校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制定了《山西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符合相关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资助措施。
我校为在校学生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多种助奖学金20余种,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每年约有55%左右的学生可获得各类奖学金。
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中国语言文学类(文科初民试验班)和经济学类(理科试验班)实施大类招生。中国语言文学类(文科初民试验班)实行四年一贯制,前两年实施大类培养,主要学习文学、史学、哲学相关专业的基础课程和通识课程,后两年分流到汉语言文学、历史学、哲学专业,实行小班教学,进入专业培养阶段。经济学类(理科试验班)前两年单独编班,实施大类综合培养,主要学习数学、经济、管理的基础课程和通识课程,后两年分流到经济学、金融学、工商管理、会计学专业,进行专业培养。试验班学位授予采取“1+1”模式。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立优秀新生专项奖励政策,对于第一志愿报考并录取到我校的优秀新生(文史、理工类),奖励办法如下(奖励政策不累加,以最高标准执行):
1、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达生源地高考总分85%的考生,奖励金额为5万元/人。
2、高考成绩超过生源地本科第一批文史类录取最低控制线60分的文史类考生、高考成绩超过生源地本科第一批理工录取最低控制线70分的理工类考生以及浙江省、山东省等合并批次省(区、市)高考成绩达生源地高考总分80%的考生,奖励金额为2万元/人。
3、录取到我校大东关校区,高考成绩超过本科第一批理工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20分的山西省考生,奖励金额为1万元/人。
第三十八条学校与国外部分一流大学签订合作培养方案,以发放优秀学业奖学金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优秀本科生资助其在国外大学修读一年课程。详情请参阅《山西大学资助优秀本科生出国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我校物理电子工程学院实施“优才计划”,为优秀学生在学业深造、提前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科研能力培养等方面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实施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一条联系方式:
山西大学网址:http://www.sxu.edu.cn
本科招生网:http://bkzs.sxu.edu.cn
电话:0351-7010288传真:0351-7010288
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92号山西大学教务处
邮编:030006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山西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