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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2018年招生章程

导读摘要:南京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2018年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

南京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的招生政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南京工程学院

学校代码:11276

学校性质:公办省属普通高校

学校地址: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弘景大道1号,邮编:211167

第四条 项目名称:1、南京工程学院与英国诺森比亚大学合作办学项目(以下简称“中英合作办学项目”);2、南京工程学院与芬兰奥卢大学合作办学项目(以下简称“中芬合作办学项目”)

招生代码:1614

办学性质:中外合作办学

办学地址: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弘景大道1号,邮编:211167

第五条 南京工程学院是一所江苏省所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具有本科学生的教育培养资格及相应的学位授予权,也是教育部“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单位。坐落在虎踞龙盘、钟灵毓秀的六朝古都——南京市。

第六条 诺森比亚大学是英国政府承认的现代化大学,也是英国最大的大学之一,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其办学资质被我国国家教育部承认。该校位于英格兰东北部首府、泰恩河畔纽卡斯尔市的市中心。

第七条 奥卢大学是芬兰学科最全的一所公立综合性大学,在芬兰综合性大学中排名列前,尤其在信息技术、工程学、医学等领域的研究享誉世界。该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其办学资质被我国国家教育部承认。该校位于芬兰共和国北部城市奥卢。

第三章 合作模式

第八条 经教育部批准,南京工程学院与英国诺森比亚大学合作举办高等教育本科生培养项目,采取“3+1”两段制的培养方式,即在南京工程学院学习三年,第四年在英国诺森比亚大学学习,招生专业为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气与电子工程)。

第九条 经教育部批准,南京工程学院与芬兰奥卢大学合作举办高等教育本科生培养项目,采取“4+0”的培养方式,入学即同时注册南京工程学院和芬兰奥卢大学学籍,在南京工程学院学习四年。项目所有课程由芬兰奥卢大学教师和南京工程学院教师共同讲授。招生专业为软件工程。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的要求进行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外语教学为英语。要求英语成绩及口语听说能力较好。

第十二条 江苏省以外地区(除浙江、上海)的普通类考生报考南京工程学院中芬合作办学项目的理科专业,按照“分数清”的方式进行专业录取,并根据考生统考科目总成绩、按照理科科目要求计算各专业录取分。

第十三条 浙江省进档考生录取按照浙江省录取政策执行;上海市进档考生录取按照上海市录取政策(含同分排序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江苏普通类考生报考南京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理科专业,考生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BC(含BC)以上、必测科目等级须达到4C(含4C)以上,技术科目须合格。

第十五条 江苏普通类进档考生采用等级级差法排序,即将进档考生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成等级级差分,将考生投档分加上等级级差分后进行排序。在此基础上,根据对选测科目的要求,按照专业志愿级差2分的方式决定考生是否录取及所录取专业。当折算后的考生分数相同时,则按数学、语文、英语三门科目的分数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再次排序。等级加分办法如下:选测科目中每取得一个A+、A、B+等级,分别加上6分、3分、1分的等级级差分。

第十六条 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电气类专业不招色弱、色盲考生。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江苏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以及书籍费等费用。中英合作办学项目国内学费每生每学年26400元;在英国诺森比亚大学学习期间,学费由英国诺森比亚大学按当年标准收取,由学生赴英国学习前支付。中芬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按照每生每学年26400元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 学校介绍、项目介绍、专业介绍、奖助贷困补政策等详细情况见南京工程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条 中英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达到《南京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南京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工程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南京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达到英国诺森比亚大学毕业要求者,由诺森比亚大学颁发相应文凭。

第二十一条 中芬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毕业时须完成中芬合作双方共同制定的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学分且成绩全部合格,并达到《南京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毕业要求且符合双方授予学位条件者,颁发南京工程学院毕业证书,授予南京工程学院学士学位,以及芬兰奥卢大学理学学士学位。

第六章招生咨询

第二十二条 南京工程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5-8611800886118009传真:025-86118600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弘景大道1号

邮编:211167

电子信箱:zsb@njit.edu.cn,

南京工程学院网址:http://www.njit.edu.cn

英国诺森比亚大学:http://www.northumbria.ac.uk

芬兰奥卢大学:http://www.oulu.fi/yliopisto/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sb.njit.edu.cn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在南京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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