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教育的精神,按照教育部安排部署,认真做好2018年招生工作,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4597 招生代码:6243
第六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岩街与商鞅路交叉口 东160米路北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层次:高等专科学校
第九条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393-6915616 、6915816
学校网址:http://www.pyyzh.cn
第十条 学校概况: 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河南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设立的一所全日制公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位于享有“华夏龙都”“中华帝都”盛誉的濮阳市,教职工262人(不含附属医院),专任教师235人,其中:中、高级以上职称163人,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教师50人。学校占地面积685亩,校舍建筑面积17.8余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价值6500万元,馆藏图书19.7万册,中外文期刊350余种,所有教室均配有多媒体教学系统。
学校秉承“尚德、弘医、精学、笃行”的校训,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学生就业率连年保持在95%以上。先后荣获 “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河南省护理专业示范点”、“河南省文明单位标兵”、“河南省最美建筑”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专业培养对健康要求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色盲、色弱及视力和听觉不合格者不能报考我校医学类各专业; 招生专业详见附表一。
第十一条 凡是有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报考。
第十二条 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能报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我校录取新生按照远程网上录取的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录取工作在河南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德、智、体全面均衡发展的标准择优选拔新生。
第十四条 我校按报考志愿先后进行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一志愿考生。以考试成绩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高考实际分数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
第十五条 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至缺额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不同情况予以相应处理。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按照河南省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对我省普通高校收费标准进行结构性调整的通知(豫发改办
[2004] 23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要求,收费4400元/生/年。
第六章 奖学金及资助措施
第十九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以“勤工助学为主导、助学贷款为主体,奖、贷、勤三位一体联动助学”的资助体系。其中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措施。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新生报到:已录取的新生应该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不按时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信息,将上报河南省招办,在录取库中予以注销,并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毕业证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
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一八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