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生物工程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及其他相关文件,为确保我校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武汉生物工程学院(Wuhan Institute of Bioengineering),院校国标代码:12362。
第三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教育部批准设立,隶属于湖北省教育厅,面向全国统一招生。
第四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条 录取批次: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批次内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党委书记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各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的顺利进行。同时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吸纳师生及校友代表参加,负责为招生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实施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学校招生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学校招生办公室合署办公。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宣传、政策咨询、招生录取等日常性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及办学条件等,统筹考虑各省(市、区)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招生来源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2018年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录取规则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具体遵循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
第十二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未完成的计划参加征集志愿录取。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在浙江省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直接录取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类)。
在江苏省,我校各专业要求考生选考科目等级达到CC,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排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选考科目等级较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艺术类(美术方向)专业不组织校考,学校承认并使用各省(市、区)专业课统(联)考成绩。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均上线的基础上,按考生的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承认并使用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专业测试成绩。体育类投档规则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在录取考生时尽量满足其专业志愿。专业计划不足时,将调剂录取到其它专业。在读期间如符合有关条件,可申请转专业。
第十七条 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学校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学生可申请学习其他语种进行学分替换。
第十八条 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九条 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
第二十条 考生健康状况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入学与毕业
第二十一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招办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科专业学制四年;专科专业学制三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士学位证书。符合修读第二学士学位条件的,可自愿申请修读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费、住宿费等执行湖北省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奖、贷、勤、助、补、缓”六位一体的助学体系,奖励和资助优秀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核实的情况采取不同办法给予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向考生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办联系方式:
电话:027-89649818、89649828
微信公众号:wsyzsbgs 咨询QQ:800114799
招生网址:http://zsw.whsw.cn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