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18年普通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及教育部、江西省高招委、江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标代码:14465)。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高校园区35号。学校官网:www.ganzhsz.cn。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院校,招收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学生。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招生录取。
第五条 学校由赣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规模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录取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江西省教育厅核定的我校2018年招生规模内,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编制学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2018年普通高招共有19个专业。其中师范类专业10个,非师范类专业9个,师范类专业招生计划约占70%,非师范类专业招生计划约占30%;江西省内招生计划约占80%,江西省外招生计划约占20%。
第四章 录取
第十条 录取条件按照国家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区、市)高招委、教育厅颁发的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各专业录取严格按照学校对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数,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在考生所在省(区、市)相应专业专科最低控制线以上,按照高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录满为止。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如果考生第一志愿专业计划已满而未被录取,则按照专业第二志愿办理录取,依此类推。如已填报志愿都无法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业计划缺额情况安排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考生所在省(区、市)考试院申请退档。
第十三条 第一志愿填报了语文教育、数学教育、英语教育专业志愿的考生,高考总分达到学校投档线但未达到该专业投档线,考生高考专业成绩优秀(该课程高考成绩达到课程总分的80%及以上),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调剂到专业第一志愿。
第十四条 报考英语类专业考生,须参加英语口试,口试成绩须达到合格及以上。
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省(区、市)2018年艺术类专业全省(区、市)统一考试,并达到艺术类专科层次专业合格线(或取得艺术类专业考试相应的合格证);
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省(区、市)2018年体育类专业全省(区、市)统一考试,并达到体育类专科层次专业合格线。
第十五条 对享受加分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按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章 收费与资助
第十八条 学费的收取标准依照江西省政府相关文件执行;住宿费、新生入学体检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新生入学体检费入学时收取。
第二十条 凡我校在籍、在校全日制学生均可享受国家规定的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学校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我校以往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教育部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不一致,以教育部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 话:0797-8363272 0797-8363218
传 真:0797-8363272
邮 箱:gzszzsb060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