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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2019年春季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导读摘要:韶关学院2019年春季分类考试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

韶关学院2019年春季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韶关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0576

第五条学校地址:

广东省韶关市大学路288号大塘校区(校本部),邮政编码:512005

韶关市新华南路1号韶关学院医学院校区,邮政编码:512026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肄)业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肄)业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证书学校名称:韶关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肄)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分类考试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分类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分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及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春季分类考试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十四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指“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形式。学校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专业目录或学校招生网站公布为准。

第五章春季分类考试招生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学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专业对中职(含中专、职中、技校,下同)考生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详见《广东省2019年“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专业目录》。报考我校本科护理学(101101)专业,只限中职就读护理、助产、中医护理专业的毕业生。

第六章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办法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达到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录取要求,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 “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原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条件下,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制定的有关录取规则进行分类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规则。本科批次在本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省招生办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将符合招生专业对应的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要求且中职就读对口专业、职业技能测试考核合格的考生,投档给高校,由高校按照5:4:1的比例合成考生总分,满分450分(全省统一文化科目考试成绩占50%、职业技能测试考核成绩占40%、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等级折算成绩占10%,其中证书等级A、B、C、D、E分别折算为45、40、35、30、25分)。依据专业合成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专业合成总分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职业技能测试考核成绩,文化科目成绩和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等级证书折算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专科批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根据考生统一文化科目考试合成总分投档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在后面的考生。当考生投档(合成)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中职阶段就读专业相关性较高的考生。

第二十条招生专业及计划。学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只招收中职学校应往届毕业生。报考我校本科层次专业的考生可填报1个专业志愿;报考我校专科层次的考生可填报我校6个专业志愿和1个是否服从专业调剂选项。招生专业及相关要求、考核方式、招生计划数等详见学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一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考核方式和时间:

(一)专科层次

按照省招考试院统一的时间和考核方式进行,具体以省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二)本科层次

本科层次招收中职毕业生考试科目,包括全省统一文化科目考试、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以及由学校自行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的报名时间、测试时间地点、考核办法详见学校招生网站公布的招生简章)。

(三)考核资格名单确定

由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不超过录取计划的4倍比例确定考核名单。

(四)考核名单审核确定条件

根据投档原则,按考生参加全省统一文化科目考试成绩和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等级折算成绩两项依比例合计之和,从高至低排列,最多不超过240人。

第七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二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四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19年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根据招收对象、特点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任务,理顺工作流程,有条不紊地实施好组考工作。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命题、考试安全保密、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分类考试招生试点工作。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考务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技能考试和面试考核环节,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春季分类考试“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自主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文化素质考试(或文化基础考试)成绩、职业技能考核成绩、拟录取名单、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春季分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六条经我校分类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本科理科类专业学费5800元/生·年;专科文科类专业学费5250元/生·年;专科理科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年;学前教育住宿费1450元/生·年,其他专业住宿费1200元/生·年。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奖助学金类型有: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补偿资助、广东生源助学金。

(二)人保财险奖助学金、香港石景宜刘紫英助学金、香港镇泰集团奖助学金、香港黎灿助学金、香港邓安堂助学金、香港雷为有奖学金、仲明助学金、军分区助学金、消防助学金、夕阳红助学金、生活补助金等。

(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以致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贷款每学年人民币8000元,或优先安排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陈腾彪

监督电话:0751-8120015

传真:0751-8120015

电子邮箱:sdjw@sgu.edu.cn

第三十一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1-8120066

传真:0751-8120068

电子邮箱:xsczly@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sg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gu.edu.cn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韶关学院授权韶关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于2019年1月15日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韶关学院2019年春季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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