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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大学2019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导读摘要: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大学2019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大学2019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国家教育部首批备案的一所独立设置的全日制公办成人高等学校. 2000年,学校被建设部评定为面向全国的“建设类培训与管理一级资质”单位,开展了建筑行业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监理员、材料员、造价员、测量员、资料员等岗位资格培训。2011年8月,学校被陕西省人社厅认定为省级建筑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同年9月,被国家住建部认定为陕西省仅有的3家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之一。

学校办学地址:西安市太白北路254号 (校本部)邮编:710068

西安市建工路50号(建工路校区)邮编:710043

学校办学类型:公办成人高等职业教育院校.

校国标代码:51010,在陕招生代码:8137

第三条招生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制。

第四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并达到相关规定后,毕业颁发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大学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我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校办、招生就业处、教务处、教学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纪检监察等处室人员组成。成立招生宣传组、招生办、试题组和保卫组。校长担任综合评价招生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分管招生和教学的副校长分别担任副主任,负责招生具体工作;招生宣传组负责招生宣传、解释和咨询工作;招生办负责招生的计划编制、考生的报名、有关材料的上报、考生录取以及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的审核等工作;试题组负责考生的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的出题、考试、考务等工作。保卫组负责与招生有关的保卫工作。纪检监察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监督任务。

第六条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学校的对外招生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委员会决定。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招生计划以陕西省招办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严格执行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及录取规则。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按照考生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对其所填报平行志愿依次检索,在有计划空额且满足相关条件时考生档案投入我校。

第十条优先保证第一专业志愿及专业方向的选择,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志愿分数级差要求。当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则根据其所报专业志愿调剂到相应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按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排队,在高考总成绩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政策照顾加分考生以及有其他特长的考生。

第十二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我校不再进行任何加试。外语语种不限,不进行口试。

第六章收费、奖贷学金

第十四条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

高职(专科):文史类、理工类5500元/年;

第十五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勤奋学习、品德优良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学校还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国家助学金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勤奋学习、品德优良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特困生3500元,一般困难生2500元)及困难生生活补贴,受助学生占在校生比例30%以上。

2、学生奖学金资助: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获奖学生占在校生比例30%以上;一等奖学金:1000元;二等奖学金:600元;三等奖学金:400元。

3、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学校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及直招士官学生的学费进行补偿及减免,每年学费补偿额为5500元。

4、勤工助学资助: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提供多种兼职助学岗位,帮助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5、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学校按照国家“绿色通道”政策,对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措施于以资助,切实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通过后公布生效。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学校网址:http://www.sjzdedu.com

招生咨询电话: 029-88498507、88497427、88497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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