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本科)
国标代码: 13738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教育部批准设置,隶属于陕西省教育厅,面向全国统一招生。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本科)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或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民办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条 办学地点:
临潼校区: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渭北工业园秦王一路 邮编:710600 学院网址:http://www.xac.edu.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学院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计划,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对招生工作决策程序、决策执行情况和组织管理及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依托招生办公室开展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咨询电话:029-62520000 400-029-1987 招生信息网址:http://www.xac.edu.cn/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根据陕西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总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2019年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院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则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第十二条 对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第一批投档)的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所有专业均不设志愿、专业级差;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录取无男女比例要求,不限制应试语种,学院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
第十五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六章 入学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具体违规情况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细则》《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或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抄送收费标准。
第八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一条 学院奖学金覆盖率超过35%。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国家助学金:2500-3500元/年;
综合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2000元/年;优秀学生干部800元/年;一等奖1500元/年;二等奖1000元/年;三等奖500元/年。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根据工作种类、强度、时间、工作态度及完成情况发放报酬200-500元/月。
第二十三条 学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的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制定,陕西省教育厅审核通过,陕西省招办公布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