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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导读摘要: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第一条学校全称: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第二条学校国标代码:12556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第四条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第五条办学类型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学校全称: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第二条学校国标代码:12556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

第四条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第五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第六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七条学校地址:昆明市空港经济区大板桥金盾苑1号,邮政编码:650211

第八条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一所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政法类全日制人民警察高等职业院校,办学层次为高职大专。主要为监狱、强制戒毒系统等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监所管理部门培养输送具备一定法律素养和警务技能的适应执法、管理需要的人民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同时也为其他社会用人单位培养合格的应用型法治专门人才。目前,学院开设有刑事执行、行政执行、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刑事侦查技术、戒毒矫治技术、司法信息安全6个司法行政警察专业。另外,还开设有安全防范技术、法律事务、社区矫正、司法警务、新闻采编与制作、应用泰语、应用越南语、应用外语等8个普通专业。

第九条招生对象及范围:参加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文史、理工),面向云南、四川、重庆、贵州、广西5省(区、市)招生。

第十条招生计划: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9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市、自治区)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一条男女比例:司法行政警察专业女生比例不超过警察专业招生总数的15%。普通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招生条件要求:

(一)普通专业: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在校期间实行统一的警务化管理,未来就业岗位对身体条件有相应要求,男生身高低于165厘米、女生身高低于156厘米、身体有残疾的考生建议慎重报考。

(二)司法行政警察专业:除按照《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录用司法行政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品行端正,组织纪律性强。

3、符合司法警察院校招生政审条件。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受过开除公职、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4)曾参加过邪教等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5)有过吸毒史的;

(6)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7)其他原因不适于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情形。

4、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7年9月1日以后出生),未婚。

5、身体健康,体型匀称。男生身高不低于168厘米,女生不低于158厘米,实际体重不得低于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15%、不得超过标准体重的25%;左右眼单眼裸视力均在4.7以上(含4.7);无色盲、色弱;两耳无重听;无口吃;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各种疤麻、胎记和痣等),颈部、手臂、腿部(膝盖以下)无特别明显的疤痕、胎记、色素斑和身体其他大面积的疤痕挛缩;无明显下蹲困难;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趾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斜颈,无各种残疾,血压正常,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

6、体能测试合格。

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受测次数 合格标准
男性 女性
50米跑 1 ≦9.2秒 ≦10.4秒
立定跳远 3 ≧2.05米 ≧1.5米
1000米跑(男) 1 ≦4分35秒 ≦4分36秒
800米跑(女)
引体向上(男) 1 ≧9次/分钟 ≧25次/分钟
仰卧起坐(女)

以上4个项目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试结论为合格。

考生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良等自身原因,导致体能测试中出现受伤、致病、死亡等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招生组织机构

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

经云南省物价局核准,我院学生每学年收取学费5000元。应用泰语、应用外语专业采用“2+1”培养模式,其中两年在我院学习,一年到对象国合作院校学习,赴泰国、缅甸学习费用约为35000元(以上费用包含支付给对象国的学费、交通费、生活费、办理签证费用)。赴对象国学习期间我院不再收取学费。

第十五条 招生程序与办法

(一)凡符合我院报考条件的考生,均可在当地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批次志愿栏内填报我院志愿和专业代码。在云南省内,我院司法行政警察专业在提前专科批录取,普通专业在高职(专科)批录取。

(二)填报了我院司法行政警察专业的云南考生,将根据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划定的分数线通知参加政审、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填报普通专业的考生无需参加政审、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政审、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具体办法如下:

1、报考我院司法行政警察专业的考生须在面试前,到我院网站(http://www.yncpu.net)下载《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政审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按表格要求到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审核、盖章,面试时将此表交给我院政审面试工作人员。

2、面试、体检、体能测试的时间为2019年7月,地点设在昆明,具体时间和地点请留意当地招办和我院网站通知,同时我院也会在面试之前由面试组老师使用电话及短信方式通知考生参加政审、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

第十六条录取规则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招生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一)司法行政警察专业录取规则

政审、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合格,学院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和性别比例要求,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对于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的同时,将其调剂到相近专业或生源不足的专业;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二)普通专业录取规则

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将根据招生计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对于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的同时,将其调剂到相近专业或生源不足的专业;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三)同分录取规则

对总分相同的考生采取文史类、理工类不同的单科成绩排序作为录取的依据。具体如下:

1、文史类依次为: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即总分相同,先看语文;若语文相同,则看数学;若数学相同,则看文科综合;若再同分,则看外语。

2、理工类依次为: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外语。即总分相同,先看数学;若数学相同,则看语文;若语文相同,则看理科综合;若再相同,则看外语。

第十七条我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加分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教学为高职高专英语。

第十九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按时报到入学,未经学院批准,超过新生报到截止日期3日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有关规定组织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奖、助、贷等助学措施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先创优,学院针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了相应的奖励办法。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警察院校学员制服,佩戴学员标志,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历证书的颁发

学生学业期满,考试合格,发给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高职大专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2019年招生的刑事执行、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刑事侦查技术、戒毒矫治技术等4个司法行政警察专业学生毕业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20号)的有关规定,可参加当年面向司法警官院校司法行政警察专业毕业生的招警统一考试择优录用;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自主择业。普通专业学生毕业时,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学院没有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招生中介工作,请社会各界和家长予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一)咨询电话:0871-67339459、67337161、63854966(最后一个号码仅在7、8月使用)

(二)学院网址:http://www.yncpu.net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招生工作,由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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