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外语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证兰州外语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使广大考生更清楚地了解学院具体录取规则,确保教育部招生有关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和“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普通高考、综合评价录取、对口升学考试和五年一贯制等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全程公开、信息透明,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兰州外语职业学院(甘肃省)
第五条学校代码:12832
第六条办学层次:普通高职(专科)
第七条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学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和平开发区薇乐大道137号(邮编:730101)
第九条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十条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研究招生相关政策,协调有关部门拟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录取,讨论决定招生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党委书记、分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常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十一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招生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二条学院成立招生督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加强对招生录取过程中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以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学院建立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明确到岗位、具体落实到人。
第十四条学院具体招生工作人员由招生领导小组抽调教务处和网络信息中心等部门有招生资格的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招生办公室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和省上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对选定的招生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和教育,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增强依法执招的意识,确保学院招生工作公平、有序、顺利地进行。
第四章录取
第十六条学院招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七条学院普高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以文化课统考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遵循分数优先、志愿优先,依据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十八条学院综合评价录取工作中,高中生依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中职生依据中职主干课程(文化课)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评结果,按照考生文史类(含艺术)、理工类(含中职)成绩统一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由于各地区成绩评定差异适度调整考评基数,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考生依据上级有关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第十九条中职生对口升学招生录取按照招生的专业类别(农林牧渔类、医药卫生类、工业类、土木水利类、信息技术类、财经商贸类、旅游服务类、教育与文化艺术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高速铁路客运乘务、空中乘务专业招生要求:女生净身高163CM-173CM,男生净身高173CM-185CM,无明显“O”形和“X”形腿,身体裸露部分无明显疤痕,无口吃,无色盲色弱,听力不低于5米,无影响耳压功能的疾病。
第二十一条当批次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考生录取不足时,按分数由高到低录取第二志愿考生,第二志愿考生不足时,按分数由高到低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当批次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考生较多时,按第一志愿专业分数由高到低录取,录取未满按第二志愿分数由高到低录取,以此类推。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按教育部统一规定,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照顾政策,学院原则上均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根据学院专业设置,招生录取工作依照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安排,一般安排在专科批次、高职高专批次、综合评价录取时段进行。
第二十四条外省考生录取批次、规程,依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进行,入学报到、收费等一切待遇与甘肃考生相同。
第二十五条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肢体残疾但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控制线的考生,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根据生源情况,部分专业录取时将对英语成绩有所要求;对生源相对集中专业的录取,如英语、计算机等专业,在总分控制线上,将对单科成绩有所要求。
第二十七条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录取过程中确需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考生可以通过学院网站和各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录取查询平台查询本人的录取情况。
第二十八条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为净化招生环境,排除外界干扰,招生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院每年将通过有关新闻媒体、互联网、考生所在地招生办或毕业学校等渠道向社会各界和广大考生公布招生专业、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招生录取结果。
第三十条录取名单经省级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审批后,由学院招生办公室打印《普通高考录取通知书》,加盖学院院长和招生办公室签章后,由学院直接将通知书邮寄给考生。考生收到通知书后,凭通知书到毕业学校或市(县、区)招生办领取纸质档案,办理户籍迁移等手续;学院凭《普通高考录取通知书》和经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核准备案的数据库核实资格后,按《新生报到须知》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含考生号),将在学院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三天之内传报学院有关部门,并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时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院招生实行“阳光收费、亮证收费”,收费标准将严格执行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其学费标准为:
专科专业:航空物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英语教育、应用英语、应用英语(幼师方向)、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商运维方向)、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网络安全方向)、数字媒体应用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财务管理、工商企业管理、物流管理、物流信息技术、酒店管理、酒店管理(旅游服务方向)专业学费8500元每生每学年;会计、会计(会计电算化方向)、学前教育、学前教育(艺术方向)专业学费9000元每生每学年;护理、护理(助产方向)专业学费10500元每生每学年;高速铁路客运服务、空中乘务、云计算技术与应用专业学费12500元每生每学年。住宿费每生800~1200元/年(八人间~四人间,不含卧具购置费),具体详见学院官方网站公布。
“专接本”专业:护理(专接本)专业学费12000元每生每学年;会计(专接本)、学前教育(专接本)专业学费11500元每生每学年;计算机应用技术(专接本)专业学费11300元每生每学年;工商企业管理(专接本)、物流管理(专接本)专业学费11000元每生每学年;住宿费每生800~1200元/年(八人间~四人间,不含卧具购置费),具体详见学院官方网站公布。
第三十三条凡按国家任务招收的普通专科(高职)学生,根据教育部和学院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在毕业时颁发教育部监制并通过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对招生录取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依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学院招生相关文件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奖学金设置情况及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三十五条学院十分关注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在管好用好国家学生资助拨款及学院自筹资金设立的奖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的同时,积极开拓帮困助学途径,以“奖、助、补、减”等方式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奖 学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设立了专业奖学金及优秀新生奖、学术科研奖等单项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奖金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奖金5000元。
2.助针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内勤工助学的渠道完成学业。
(1)家庭困难学生可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凡符合条件的录取新生和在校生可享受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高金额每人每年8000元。
(2)积极拓宽勤工助学渠道,有专门机构负责为经济困难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3.补 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学生家庭如遇到突发性特殊困难或家庭经济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的学习生活者,可申请助学金。批准的学生都享受政策性补贴每人每年2000-4000元。
4.减 对个别家庭经济条件极差且学习优秀的学生,以及遇到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等)的学生,若交纳学费确有困难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减免部分学费。
第六章招生联系方式及其它
第三十六条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如有考生及家长被欺诈,学院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凡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可登录学院网站或来电咨询我院办学情况和有关招生资讯。
1.招办电话:0931-5199152 5199153 5199156
2.招办传真:0931-5199155
3.学院网址:www.lzcfs.com
4.招办网址:www.lzcfs.cn
5.E-mail :zsb@lzcfs.com
6.投诉电话:0931-5199151
7.投诉邮箱:tsjb@lzcfs.com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九条招生工作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其它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以学院招生就业处的名义进行宣传和招生。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