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师范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全称是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校代码为10604。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佛子路23号,邮编:532200。
第三条广西民族师范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上级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本章程仅适用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我校招生工作。招生办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日常招生事务。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有关招生监察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
第三章录取原则
第七条学校的录取原则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遵循志愿,择优录取。
第八条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九条执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办法进行。
第十条投档办法:按各省制定的比例投档。
第十一条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录取平行志愿和征集志愿的考生(未设第一志愿的省、市、自治区先录取平行志愿考生);专业安排按志愿优先原则,结合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投档分数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的专业中进行专业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以及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低分考生,作退档处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进档考生和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的进档考生。
第十二条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按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关于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市、区)艺术类统考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参照考生志愿,按投档基准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考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体育类专业录取,按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关于体育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体育高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体育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参照考生志愿,按投档基准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术科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口语测试,且口试成绩达到C等级(55分~69分)及以上,文化分同等条件下,口试成绩高分者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此外,由于受专业性质所限,报读食品科学与工程、制药工程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乙肝或者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考生;报读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科学专业不招收色盲和色弱考生。
第十六条我校为民族院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的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同时民族考生投档比例按照考生所在省份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小学壮汉双语教师定向培养计划、高校本科对口计划、民族班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招生,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我校将在校园网上开通录取结果查询,并尽快将由校长签发、加盖本校校章的录取通知书给新生寄发。
第十九条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我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收费及奖学金、贷学金政策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崇左市物价局核定的当年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二十二条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帮困政策及措施:
(一)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学校设有助困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专业奖学金”等。
(三)学校建立了较完善的“奖”、“助”、“勤”、“缓”等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四)目前各地已经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在当地教育局资助办公室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五章咨询
第二十三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一)学校招就处电话:0771-7870606、7870609、7870718。
学校监察室电话:0771-7870988。
(二)学校招就处电子信箱:nzzsb@163.com
(三)学校网址:http://www.gxnun.edu.cn
(四)招生网址:http://zsw.gxnun.edu.cn/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四条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本、专科生,德、智、体、劳考核合格,符合本校本、专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校统一颁发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