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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学院2020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导读摘要:嘉应学院2020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学校概况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章 春季高考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第五章 春季高考招生报考要求第六章 春季高考

嘉应学院2020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春季高考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五章 春季高考招生报考要求

第六章 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办法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八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学校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嘉应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0582

第五条学校地址:

校本部(江北校区):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梅松路100号;邮政编码:514015

校本部(江南校区):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华南大道19号;邮政编码:514071

医学院: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黄塘路146号;邮政编码:514031

梅州师范分院: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大新西路241号;邮政编码:514721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嘉应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春季高考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春季高考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春季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及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春季高考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十四条学校春季高考招生为“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本科层次招生录取,招生专业为护理学。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广东省招生办公布专业目录公布为准。

第五章 春季高考招生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学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专业对中职(含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考生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要求详见《广东省2020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中职生版)。报考学校本科护理学专业,只限中职就读护理、助产、中医护理专业的毕业生。

第六章 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办法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达到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录取要求,按照“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原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条件下,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制定的有关录取规则进行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科目,包括全省统一的文化科目考试,证书考试以及由学校自行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报名时间、测试地点、测试内容和规则等详见学校招生网站上公布的《嘉应学院2020年“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和《嘉应学院2020年“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护理学专业职业技能测试大纲》。

第二十条 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为本科批次。达到本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招生专业对应的证书要求且中职就读对口专业、职业技能测试合格的考生,学校将按照5:4:1的比例合成考生总分;满分450分,其中全省统一文化科目考试成绩占5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占40%、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等级折算成绩占10%。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等级(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等级)A、B、C、D、E分别折算为45、40、35、30、25分计。其中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按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项的平均分进行分级,分数区间340以上、[330,340)、[320,330)、[310,320)、[300,310)分别为A、B、C、D、E级。学校依据考生合成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考生合成总分相同时,依次按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文化科目考试成绩和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等级(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等级)折算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职业技能测试考核成绩,在学校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期3天。

第二十二条 考生考核成绩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和学校招生实际办理,予以取消学籍。

第八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20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学校根据招收对象、特点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任务,理顺工作流程,有条不紊地实施好组考工作。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命题、考试安全保密、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分类考试招生试点工作。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考务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技能考试和面试考核环节,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学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春季高考“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职业技能测试考核成绩、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春季高考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学费:护理学专业5800元/生•学年;住宿费750元—1300元/生•学年。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学校现有国家、省、校以及社会团体捐资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此外,还积极协助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在校内设有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医学院咨询电话:0753-2202616

校本部招生办:0753-2186877 2186713(传真)

电子邮箱:zsb@jy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jy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jyu.edu.cn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监察处

联系人: 曾老师

监督电话:0753-2186671

电子邮箱:jcc@jyu.edu.cn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于2020年1月经嘉应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嘉应学院2020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嘉应学院授权嘉应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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