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2020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学校代码:4152013648;学院地址:贵州省惠水县建设西路。
第三条 我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由贵州财经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是贵州省教育厅,办学层次为普通本科。
第四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凡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由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院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学生,实行全日制学习形式。
第二章 招生计划与专业
第六条我院2020年分专业计划详见各省(市、区)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数;招生专业18个,分省分专业计划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录取。
第八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
第九条我院对进档考生专业的安排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由高到底依次录取。
第十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进档考生在录取期间无正当理由的退档申请,学校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相关补充规定。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发现弄虚作假,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不限制往届生与应届生的录取比例及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十五条在录取过程中,将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安排外语教学,非英语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考虑。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原则上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经查实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取消其学籍。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执行标准。
第十九条奖学金及贫困生资助体系:学校对贫困生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社会专项资助基金等进行资助。
第二十条 录取结束之后,将在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网站上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还可以通过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咨询地址:贵州省惠水县建设西路
邮政编码:550600
联系电话:0854-7065553 7065555 7065552(传真)
招生监督电话:0854-7065551
学院官方网站:http://www.gzsu.edu.cn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本章程由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负责解释。
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
202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