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健康工程职业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健康工程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3739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学制:三年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健康工程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西安健康工程职业学院位于西安市高新区草堂街道草堂北路1号。新建校园占地约580亩,总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学生学习、生活设施配备齐全。学院秉承“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培养学生健康成才”的办学理念,实施以职业群为导向,产教结合,模块化教学的教育体系,重点致力于培养健康产业领域的职业经理人和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 办学地点及招生联系方式:
西安市高新区草堂街道草堂北路1号,邮编:710300
学院网站:http://www.jkgcxy.com
官方微信:jkgc1999
咨询电话:029-63696115,029-63615926
电子邮箱:2352505232@qq.com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校长牵头,党政办、招生就业办公室、信息中心、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1)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策划和实施。
(2)科学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3)制定切实可行的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招生宣传、新生录取等各项工作。
(4)设置好学校高考录取场地,做好新生录取系统的建立、维护、保密、应急等工作,保证高考录取顺利进行。
(5)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生报到工作和录取数据库的核对工作,及时做好未报到学生的退档工作和新生录取名册等资料的移交工作。
(6)及时上报年度招生计划执行情况及下年度招生计划建议数,做好招生工作总结。
(7)进行有关招生工作的调查研究。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办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报考我院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设招生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身体健康状况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往届毕业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区、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毕业生一视同仁。
第十二条 认可各省(区、市)招生办有关加分或降分等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学校对各专业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五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我校将按规定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特色专业学费: 9300元/年;校企共建专业学费:13000元/年;其它专业学费:9000元/年;
住宿费:六人间:1600元/年;十人间:1000元/年;
预收书本费:200元(采取自愿、多退少补)
第六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奖、助学政策;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国家助学金:2800元/年—3800元/年。
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的助学贷款。
综合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2000元/年,一等奖1500元/年,二等奖1000元/年,三等奖500元/年,优秀学生干部500元/年。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学校为贫困生提供劳动岗位并根据表现发放报酬500元-1500元/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来我院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我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提出请假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无故延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专业教学计划修完所学课程并通过相关考试,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证书(教育部网上统一电子注册,可网上查询)。
第二十二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教育部及生源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西安健康工程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西安健康工程职业学院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