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河北省相关文件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基本情况
(一)学校名称: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
(二)学校代码:13584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五)办学历史: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2001年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04年教育部重新审核予以确认。
(六)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由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七)办学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新华路199号。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本科招生录取具体环节工作。
第五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招生计划分配:按照河北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编制并报送招生来源计划。招生计划及专业报考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七条2020年我校无预留计划。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学校录取新生的原则: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等原则,执行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九条 对于北京市、天津市、浙江省等实行高考改革省份的考生以及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省份的考生,基本录取原则如下:
(一)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北京市、天津市、浙江省等省份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份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二)北京市、天津市、浙江省等高考改革试点省份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份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三)江苏省考生,录取原则是:先分数后等级,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科目等级在1B1C及以上;必测科目在4C及以上,技术合格,满足上述要求后,对进档考生按“先比较分数后比较等级,等级比较先选测后必测”的原则依次分配专业,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选测科目等级高的考生,在分数且选测科目等级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必测科目等级高的考生。选测科目等级和必测科目等级的使用采取金牌榜排序, 即按获A+的多少排序,如获A+的数目相同,再看获A的数目,以此类推。如分数、等级均相同时,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理综,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文综。
第十条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卫健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安排专业时同样适用。
第十二条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校按平行志愿政策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校录取时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学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对于进档考生安排专业,以分数优先、专业之间不设级差为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除江苏省外,在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理综,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文综。
第十四条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份公布的招生计划。
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根据新生录取专业分配住宿的条件不同,每生每年分为500元、1200元两个住宿收费标准。
以上收费标准最终以学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为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了奖、贷、助、补、减五位一体的资助工作体系。设立了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协助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开通绿色通道,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设有勤工助学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开展各类专项资助活动;为应征入伍、直招士官学生减免学费等。
第十七条新生在河北省廊坊市报到,就读至毕业。
第十八条 学校联系方式
校区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新华路199号
邮政编码:065000
联系电话:0316-2184148 022-60438029
网址:http://cczsjy.hebut.edu.cn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