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程学院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关于2020年全国高考时间安排的公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0年宁波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宁波工程学院。
第五条学校国标代码:11058;浙江省代码0028。
第六条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颁发证书: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宁波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符合国外合作院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同时授予合作院校的学位证书。
第八条学校地址:风华校区: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翠柏校区: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89号;杭州湾校区: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769号,其中机械工程学院/杭州湾汽车学院各专业录取的学生4年全部在杭州湾校区就读;四年制高职试点专业,学生在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就读。
第九条学校简介:宁波工程学院创办于1983年,是原联邦德国援建我国的四所应用型高校之一,2010年入选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首批实施院校,2015年成为浙江省首批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本科学校,2016年入选首批百所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应用型本科试点建设高校,2018年承担国家首批“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学校以全面服务区域发展为宗旨,紧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设置专业,具有特色鲜明的专业优势,着力培养应用开发型高级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学校现有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2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1个,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个,省级重点建设专业4个,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6个,有11个专业通过国际专业认证。学校拥有6个省一流学科,曾获多项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等重大奖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成立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相关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4-87610980。
第四章录取
第十三条学校面向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四条录取原则: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体制。学校志愿投档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录取政策,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
1.学校在浙江省实行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宁波工程学院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2.学校2020年招收浙江省专升本学生按照《浙江省2020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与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和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培养的专升本学生分别在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和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就读。
3.学校2020年招收高职单考单招本科生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0年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4.学校2020年继续与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开展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的招生工作,具体按《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 》执行。
5.报考我校的浙江省普通类考生,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投档比例为1:1,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志愿顺序投档。
6.报考我校的山东省普通类常规批考生,根据《山东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夏季考试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通知,以考生符合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成绩和志愿,按照学校专业招生计划的1:1投档。
7.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我校在该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数,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考生考试成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规定的考试科目投档成绩计算。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依次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将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报考我校的江苏省普通类考生的选测科目要求为2B及以上,必测科目的成绩均须达到合格。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确定录取专业。
8.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确定录取专业时以考试成绩为准。在考试成绩相等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如若考试成绩和政策性加分都相等,则优先录取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9.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10.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无专业加试要求。
11.建筑学专业和工业设计专业考生须有一定的绘画基础。对于被建筑学专业和工业设计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加试美术,不合格者在校内进行专业调整。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加试徒手画,则考生必须参加加试,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但不计入考生考试成绩。
12.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英语单科考试成绩不低于100分。
13.新生入学后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口齿清楚、听辨灵敏,化工、材料类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考生。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英语类专业只招以英语作为外语考试科目的考生;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第十七条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五章入学复查、收费和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学校收费严格执行经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除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仍实行按学年收取学费外,其他本科专业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即按所学专业收取专业学费,同时按所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收取学分学费。新生第一学年按学年学费标准预交,第二学年开始按上学年实际所修学分学费与专业学费之和缴纳,以此类推,毕业时清算最后一学年学费。
第二十条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补、减”资助工作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各类学校奖学金和捐赠奖学金,单项最高金额可达1000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爱心补助、勤工助学、社会资助、发展性资助等助学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奖金额度为5000元到30000元不等,具体按照《宁波工程学院新生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二十四条学校联系方式:
宁波工程学院招生网:http://zs.nbut.edu.cn
咨询电话:0574-87616666
传真:0574-87616616
电子信箱:zsjy@nbut.edu.cn
通讯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315211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