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2020年艺术类招生章程
第一条学院名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国标代码:13679
第二条学院校址:西安市幸福南路109号
第三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
第四条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五条隶属关系:陕西省教育厅
第六条招生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及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招生专业: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绘画、摄影、舞蹈表演、音乐表演
第八条语种不限,但学院教学安排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九条学院所有专业男、女考生均可报考,比例不限。
第十条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审核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专业考试要求:由省(市、自治区)统一
组织的专业课考试,考试内容参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的艺术类招生考试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一)我院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阅档案比例,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20%控制,其中平行志愿按计划数的110%控制。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二)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认可,并依据考生投档分数安排专业。
(三)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其文化课考试成绩中,理工类、文史类数学成绩均计入总分。
(四)美术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摄影、绘画专业录取:符合投档条件,按照专业志愿顺序和各省专业课统考(联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五)舞蹈表演及音乐表演专业录取:符合投档条件,按照专业志愿顺序和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六)艺术类考生如专业课统考(联考)成绩相同时,参照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七)我院音乐表演专业招收方向为声乐、民族器乐、大提琴、小提琴、低音贝斯、萨克斯、打击乐及钢琴。
(八)学院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依据陕西省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争先创优”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等。对经济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保障其顺利入学。新生奖学金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分省分专业在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新生中评定。设特等奖学金5000元/人;一等奖学金3000元/人;二等奖学金2000元/人;三等奖学金1000元/人。学生升入二年级后,每学年进行一次奖学金的评定,分为特等及一、二、三等四个等级。学院鼓励学生就读期间出境出国学习,并设有专项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学生勤工助学,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可争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颁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及陕西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录取及日常工作。学院招生工作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校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