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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职业学院2021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导读摘要:枣庄职业学院2021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为了保证2021年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枣庄职业学院2021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2021年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枣庄职业学院2021年普通高职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有关工作。

第二条 枣庄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是在上级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全面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枣庄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4196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新城祁连山路2169号 邮编:277800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业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枣庄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制定,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枣庄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枣庄职业学院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及综合评价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枣庄职业学院纪委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接受举报和投诉,监督(投诉)电话:0632-8628038。

第四章 招生专生及计划

第十一条2021年我院单独招生总计划为1200人(其中退役军人100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及在岗职工100人),综合评价招生总计划为1000人。

第十二条 最终招生专业及分专业计划以省考试院公布的为准,学制三年。

第五章 报名、考试及录取

第十三条 招生对象

1.单独招生:面向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往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含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等)开展。

2.综合评价招生:面向我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开展。

第十四条 报名条件及时间

考生须通过山东省2021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报名后,方可参加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

参加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须于2021年3月3日—5日,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平台(网址:http://wsbm.sdzk.cn/gzdz/)选报高校和专业。

已在高等学历教育阶段学院就读的退役士兵及在读大学生,不能再参加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及综合评价招生。

第十五条 打印准考证和缴纳考试费

缴费方式及准考证打印方法见学院招生信息网通知

第十六条 测试方案

1.测试方式:视疫情发展情况决定采取线上或线下考试方式,最终测试方式以我院招生信息网公布为准。

2.测试时间:2021年3月14日。

最终详细测试方案于考试前一周在我院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十七条 成绩组成

1.单独招生:成绩组成:文化素质测试成绩(3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100分),共400分。

2.综合评价招生:成绩由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60%)和高校考核(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10%+面试30%)构成,共100分。

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学院组织有关专家、教师等专业人员按照相关办法要求,对考生的高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进行研究分析,采取集体评议等方式对考生综合素质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并赋予一定分值。

第十八条 录取规则

1.中外合作办学口腔医学、护理、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计划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报考人数超过计划人数时,划定专业录取分数线。达到专业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将录取到所报考专业;达不到专业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将录取到其他所报专业志愿,如果没有填报其他专业志愿或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其它专业根据招生总计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统筹安排,按招生总计划数1:1比例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按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当考生综合评价总成绩相同时,分别按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面试成绩、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的顺序来进行排名,择优录取。

当考生单独招生总成绩相同时,分别按照文化素质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的顺序来进行排名,择优录取。

退役军人考生单列计划、单独录取。

新生入学后,其他专业考生不准转入口腔医学专业。

2.录取工作小组根据考生的录取成绩及考生身体状况提出预录名单,报学院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3.预录取考生名单将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在枣庄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公示。

4.学院将预录考生名单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并办理录取手续后,公布正式录取名单,发放高考录取通知书。凡被高职(专科)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准参加春季、夏季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

5.校企合作护理、物流管理专业及联合培养护理专业新生入学后须学日语;中外合作护理、口腔医学专业学习韩语;其它专业新生外语语种不限,但其他小语种新生入校后须改学英语。

第十九条 招生计划调整

1.涉及招生计划规模总数调整相关事宜由学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报请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2.各专业如出现参加测试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的情况,该专业剩余计划可转入其他专业使用,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可相互调整。

3.如果实际报名考生数量不足,为保证生源质量经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度调减招生计划,未完成的单独招生计划转入统招计划使用。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 新生复查

1.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依照上级有关文件处理。

2.新生入学后,均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和入学资格复查,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被我院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山东省2021年春季、夏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未被学院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山东省2021年春季、夏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

通过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与参加高考的学生,在校期间享受相同的待遇,学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相同的大专毕业证书。

被录取的2021年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等类型考生实行弹性学制,修业年限为3到6年。教学按照“标准不降、模式多元、学制灵活”原则,统筹利用日常教学时间和周末、寒暑假、晚间等,坚持集中教学和分散教学相结合,学校学习和教学点学习、社区学习、企业学习相结合,线上教学、学习与线下教学、学习相结合,每学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400学时,保证授课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枣庄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联合培养护理专业是我院与大连高新园区雅风国际语言培训学校合作订单式培养的国际化专业。学生在报名后须签订承诺书,承诺到大连实习、参加日语集训。

就业去向:日本医院或者高级养老院就业,也可在国内中日合资医院就职。

升学去向:大专毕业后可进入日本相关高校本科三年级学习,完成本科学业获取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均为教育部认定的学历学位。本科毕业后可选择继续攻读大学院(研究生院)、就职或者回国就业。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枣庄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校内外均未设置任何形式的培训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枣庄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枣庄市新城祁连山路2169号

邮政编码:277800

联系电话:0632-869926686993664001608689

传真电话:0632-8699166

学院网址:http://www.sdzzvc.edu.cn/

招生信息网:/

邮 箱:sdzzv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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