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程职业学院2021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是国家教育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青岛工程职业学院2021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工程职业学院2021年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条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青岛工程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4666
第五条 学院地址: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龙翔路中段
邮政编码:266112
第六条 学院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 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青岛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设立招生录取纪检监察组,监督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以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招生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如实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院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组织实施学院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学院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6.配合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计划:
我院2021年安排单独招生计划160人,综合评价招生计划40人。分专业招生计划在我院官方网站另行通知。分专业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专业录取人数根据实际报名及考试测试成绩进行调整,各类计划、各专业计划如有空余,可相互调剂使用。录取控制线下学生不予录取。各专业计划中未完成计划将转入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录取时使用。
第十一条招生对象:
单独招生:面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往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含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等)开展;综合评价招生:面向山东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或结业生开展。
1.考生须通过山东省2021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报名后,方可参加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
2.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要求考生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3.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三条 报考:
报名参加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须于3月3日至5日,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平台(网址:http://wsbm.sdzk.cn/gzdz)选报高校和专业。
第十四条 报名考试费:
报名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须在为3月3日至5日通过我院官方网站(http://www.qdec.edu.cn)缴纳报名考试费。缴费后打印测试要求和测试系统操作说明,逾期未缴纳报考费视为自愿放弃考试。
第十五条 准考证打印及考试准备:
1.报名缴费成功的考生,须登录学院官方网站(http://www.qdec.edu.cn)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打印时间会在网站提前公布,请考生注意查看。
2.单招、综合评价考试原则上采用网上测试的方式进行,报考多个专业的考生,按所报第一个专业参加学院测试。测试时间安排在2021年3月13日-14日,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时间为准。
3.考前准备:考生须在2021年3月10日前自行准备好考试相关设备、物品和条件。主要有:带有高清摄像头的电脑、纸张、签字笔,下载好考试系统要求的相关软件,保证周边环境无干扰,网络畅通。
4.模拟测试:3月10日9:00至16:00,学院开通考试系统,进行模拟测试。主要让考生熟悉系统操作、熟悉考试题型,发现、校正考试中的问题。
5.考试:考试前30分钟进入考试系统,仔细阅读《2021年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生须知》,按照要求进行考试。考前须核验考生身份信息,并签署承诺书,考试过程中不得间断、切换测试信号。
6.农村和贫困地区等网络条件不足或不具备智能终端的考生可向招生高校提出申请,由高校协调生源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为考生免费提供考试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考试方式:
1.单独招生进行网上专业技能测试,总分为300分。各专业3月10日前在学院官网(http://www.qdec.edu.cn)公布测试要求和测试系统操作说明。
2.综合评价招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和职业适应性测试,总分为300分。综合素质评价分值200分,由山东省教育厅提供考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含学业水平合格考试成绩),学院考评专家组对考生综合素质情况客观评价并进行赋分,综合素质评价重点考察考生的道德品质、交流与合作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等。职业适应性测试分值100分,进行网上测试,重点考核考生对报考专业的了解、兴趣、专业基本知识及能力情况等,各专业3月10日前在学院官网(http://www.qdec.edu.cn)公布测试要求和测试系统操作说明。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录取规则:
录取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的要求,实行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学院负责的体制,按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1.严格执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校招生政策。
2.根据考生成绩设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各专业以计划数为基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含)以上考生。
3.免试录取: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且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同等荣誉)称号并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均可以向我院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免试进入单独招生对应专业学习。
(1)考生须于3月3日至5日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平台(网址:http://wsbm.sdzk.cn/gzdz/)进行网上报名,免试考生无需缴纳报名考试费。
(2)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后,还须登录我院官网(http://www.qdec.edu.cn),在“单独招生栏目”下载《山东省2021年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考生免试申请表》(见附件),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加盖所在学校或单位公章,将申请表和获奖证书的扫描件于3月8日前发至我院邮箱:qdgczyxx@163.com。我院对考生提报的材料进行初核,审核通过后,将拟录取免试考生名单在我院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我院按要求将拟录取免试考生名单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考试院将对考生申请进行终审。
5.计划调整原则:各专业计划根据报考情况可相互调剂使用。若出现同分情况,顺延录取,超出计划由录取未满额专业调入;各专业根据实际申请免试人数综合调剂录取计划。
6.优先录取:在校期间参加市级及以上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文体竞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考生,获得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等荣誉的学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依据考生获得奖项等级优先进行录取。考生须于3月8日前将获奖证书、组织单位的相关文件和加盖毕业学校公章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发至指定信箱: qdgczyxx@163.com。
第十八条 对本次单独招生录取的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其学制、修业年限、教学安排,按《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职院校扩招和学生培养管理的通知》(鲁教职函〔2019〕9号)、《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读高职期间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鲁退役人发〔2019〕73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3月20日前公布考生成绩及公示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在我院官网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并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十条 已被我院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春季、夏季高考录取的新生享受同等待遇。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再参加2021年山东省普通高校春季或夏季统一招生考试及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三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按照学院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凡在单独考试招生、综合评价招生中违规的考生,我院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提请山东省教育厅对其进行严肃处理。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心理普查及新生入学资格(含免试资格、优先录取资格)审查,凡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我院将提请山东省教育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青岛工程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工程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电话及网址:
招生咨询电话:0532-58952600、18806391171
学院网址:http://www.qdec.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