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东昌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及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保证聊城大学东昌学院2021年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结合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聊城大学东昌学院2021年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校代码:13373。
第五条办学地址: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05号。
第六条办学类型:独立学院(民办)。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聊城大学东昌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聊城大学东昌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招生信息网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具体招生专业及人数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对于生源省(市、区)规定的招生录取加分政策,学院按加分政策提档并录取。
第十三条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录取规则根据各省(市、区)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制定。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将同一投档单位的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对于高考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历史科目组)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录取;理工类(物理科目组)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在内蒙古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春季高考录取时按照专业类别,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按高考投档位次录取。
第十七条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按各省有关文件公布的办法执行。学院根据考生的文化课及专业成绩,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录取原则为:
(1)山东省内艺术类本科: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和数字媒体艺术)、动画(校企合作)和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使用山东省美术类统考成绩;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使用山东省文学编导类统考成绩;舞蹈学(师范类)专业使用山东省舞蹈类(艺术舞蹈)统考成绩;音乐表演专业使用山东师范大学平台的音乐类联考成绩,且对主副项种类不作要求。
录取时,在山东省艺术类相应专业类别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对进档的设计学类、动画(校企合作)、广播电视编导和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考生,依次比对统考综合分数、统考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总分、高考位次,分数或位次高者优先录取;对进档的舞蹈学(师范类)专业考生,依次比对统考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总分、高考位次,分数或位次高者优先录取;对进档的音乐表演专业考生,依次比对联考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总分、高考位次,分数或位次高者优先录取。
(2)山东省外艺术类本科:在所在省划定的艺术类相应专业类别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对进档的音乐表演、舞蹈学(师范类)、设计学类、广播电视编导等专业考生,使用综合分投档的专业,依次比对统考(联考)综合分数、统考(联考)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总分、高考位次;不使用综合分投档的专业,依次比对统考(联考)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总分、高考位次。分数或位次高者优先录取。
(3)山东省影视动画专科:在山东省艺术类专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对进档考生依次比对统考综合分数、统考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总分、高考位次,分数或位次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的省(市、区)考生,依据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学院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外国语言课程。
第二十条各专业不限定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二十一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六章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体检或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总学分,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聊城大学东昌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
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05号
邮政编码:252000
招生电话:0635-8520223,8520225,8520226,8520227,8520220,8520230
传真电话:0635-8520230
学院网址:http://www.lcudcc.edu.cn
学院招生网址:http://zsb.lcudcc.edu.cn
学院招生QQ:1574335028
E-mail地址:zsb@lcudcc.edu.cn
招生微信公众号:sd13373;dcxyzs
第二十八条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聊城大学东昌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