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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导读摘要:菏泽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录取工作,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2021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

菏泽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录取工作,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2021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菏泽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菏泽学院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菏泽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认真贯彻执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菏泽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菏泽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455。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八条 办学体制、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校简介。

菏泽学院坐落于“中国牡丹之都”——山东省菏泽市,是一所省市共建、以省管理为主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前身是始建于1949年初的冀鲁豫区第二师范学校,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为普通本科高校,2012年、2018年先后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审核评估。建校70余年来,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17万余名合格毕业生,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学校现占地面积1436亩,建筑面积59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69亿元,馆藏纸质图书近216万册、期刊800余种,电子图书248万册、数据库44个。设有本科专业63个,涉及文学、历史学、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农学、教育学、管理学、艺术学十大学科门类。现有教职工1625人,其中专任教师1140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教师896人,具有高级职称教师446人。面向29个省、自治区招生,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2.3万人。拥有山东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高层次教学科研平台15个;高水平应用型专业群、一流专业、特色专业等省级专业21个;山东省一流本科课程、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等33门;设立海外教学实习实训、创新创业等基地15个,被教育部确定为“AI+智慧学习”共建人工智能学院项目试点学校。

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菏泽学院的建设发展。省委、省政府《关于突破菏泽、鲁西崛起的若干意见》(鲁发〔2018〕39号)明确指出,“支持菏泽学院筹建菏泽大学”。省教育厅批准菏泽学院为全省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首批立项单位,与菏泽市人民政府签署了《共建菏泽学院协议书》;菏泽市鼎力支持菏泽学院向应用型转型发展,市校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快校城融合发展的意见》,积极推进菏泽学院三期工程(菏泽大学筹建)项目建设。

目前,菏泽学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紧围绕内涵式高质量发展主线,全面开启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新征程,深化综合改革,推进产教融合,在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道路上迈出更加有力的步伐。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编报学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三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山东省及各生源省的招生规定。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录取规则有特殊要求的,遵从其规定。

山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广东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苏省、河北省、辽宁省等高考改革省(市)按照相关省(市)录取实施方案执行。

其他省(市、自治区)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专业,按“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即对每一院校志愿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体检情况,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可根据计划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对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生源省的规定确定考生位次排序,生源省没有相应规定的,文科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科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优先录取位次在前考生。

第十五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方法:

1.在山东省内招生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执行《山东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鲁教招字〔2020〕7号)及相关规定。

美术类专业按综合分投档,学校按照综合分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的,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位次)高者。

书法学专业,按综合分投档。对进档考生学校按投档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分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专业成绩、语文、外语、数学依次录取。

音乐学(含公费师范生)、音乐表演(招收中国民族器乐演奏方向)、音乐表演(招收流行演唱方向)专业使用音乐类专业联考成绩投档,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择优录取。

舞蹈学、舞蹈学(招收体育舞蹈男方向)、舞蹈学(招收体育舞蹈女方向)专业按统考专业成绩投档,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择优录取。

2.戏曲表演(单招)专业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额满为止。总成绩相同者按专业测试成绩排序录取;总成绩和专业成绩相同按文化课成绩排序录取;总成绩、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都相同按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先后顺序排序录取。

3.书法学专业在山西省使用统考成绩,按进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统考成绩高者。

4.体育类专业,对进档考生按照考生综合成绩,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若综合分相同,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位次)高者。

第十六条 山东省属公费师范生的录取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春季高考进档考生按照专业类别,根据考生的投档分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分相同,技能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果技能考试成绩再相同,依次按专业知识、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第十八条 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体科字〔2020〕169号)及生源省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英语类专业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特殊要求。

第二十条 我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

第二十二条 我校将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菏泽学院网站查询。

第五章 新生入学与培养

第二十三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有权作出处理或清退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度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与资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学费标准: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相应专业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艺术学院等12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8〕72号)文件执行,如有变动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准。智能制造工程专业为新上专业,学费标准参照同类非特色专业学费标准执行,每学年平均学费约为4900元。

第二十七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学金种类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

第二十九条 助学措施:学校设立“绿色通道”,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救助、学费减免、社会救助和勤工助学等,帮助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大学学业。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三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菏泽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高职)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 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被我校专业方向录取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或授予学士学位时,只使用专业名称,不带专业方向。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2269号

联系单位:菏泽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0)56681175525186

传 真:(0530)5529585

邮 箱:hzxyzsb@163.com

网 址:http://www.hezeu.edu.cn

邮 编:274015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菏泽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菏泽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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