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市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城市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选拔优秀人才,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青岛城市学院 学校代码:13378
第四条 学校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我校本、专科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条 招生计划:学校遵循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身体健康的考生。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我校按照生源省(区、市)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四条 我校招生录取批次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安排进行。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1)学校按照各省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2)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3)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
(4)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设置综合分的省份按照综合分数从高到低排名录取,尚未设置综合分的省份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录取,如遇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录取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5)中外合作专业:大数据与会计(中澳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区别于其他普通类专科专业,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单独录取。
(6)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对各专业进档考生依次录取,山东、浙江等按照专业加学校的方式录取的不再进行专业调剂;天津、海南等按照专业组录取的,当考生所填专业均已录满时,我校可依据考生填报的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志愿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录取。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
(7)如遇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录取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我校各专业(类)不限男女比例。公共基础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并向录取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颁发青岛城市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对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颁发青岛城市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毕业生享受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邮编:266106
咨询电话:0532—866666688666626786666717
传 真:0532—86666267
学院网址: https://www.qdc.edu.cn
E-mail:qdzb13378@163.com
第二十四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青岛城市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