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科技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三峡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中文全称为三峡大学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国家标准代码为13236,湖北省招生代码为C220,注册地址为湖北省宜昌市大学路18号,邮政编码为443002。
第三条学院为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开设有39个本科专业和12个专科专业。学院对符合毕业条件或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按照《独立学院设置及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相关规定,分别颁发三峡大学科技学院具印的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院的招生工作接受三峡大学招生领导小组的指导,在学院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招生及就业指导办公室实施,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招生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大学路18号
邮政编码:443002
电话:0717-6394011、6393106、6394010、6399538
传真:0717-6393106
录取现场传真:0717-6393106、6394011
网址:http://kjxy.ctgu.edu.cn
E-mail:kjxyzbb@ctgu.edu.cn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普通本、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录取规则
第六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2022年,学院采取计算机远程异地录取模式实施招生录取工作。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普通本、专科专业录取:在文化成绩符合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以考生投档成绩为标准,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确定优先录取顺序。
第八条实行“院校+专业组”投档模式的高考改革省份,进档考生按所投专业组进行专业安排;实行“专业(类)+院校”投档模式的高考改革省份,进档考生按专业(类)投档结果进行专业安排。涉及高考选考科目及内容,以相关省市招办公布为准。
第九条学院在录取专业安排上,各专业志愿无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非高考改革省份录取原则上满足考生第一志愿专业,高考改革省份同一专业组内原则上满足考生第一志愿专业。
第十条学院所有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且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一条学院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所划定的有关批次投档分数为提档线,按各省市招生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对于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学院均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学院不单独设置艺术专业考试,艺术类专业直接使用由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湖北省以外省市艺术类专业投档办法按所属省考试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投档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音乐学专业录取:在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按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综合分为[(高考文化成绩+优录加分)×40%+专业统考成绩×60%]×2。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分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录取:在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按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综合分为[(高考文化成绩+优录加分)×50%+专业统考成绩×50%]×2。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分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休闲体育专业录取:在术科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按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综合分为[(高考文化成绩+优录加分)×50%]+术科成绩×75%。综合分相同时按术科成绩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学院大学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七条凡填报学院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十八条请填报学院志愿的考生务必填写有效的联系电话和地址,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录取后准确投递录取通知书。因个人原因自愿退档的考生,请在相应批次投档前主动与学院取得联系,及时发送退档申请,学院无条件退档。若相应批次考生状态变为“预录取”时,学院将不再受理退档。
第十九条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将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标准执行。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其它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院进行全面资格审查,凡发现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收费标准按照学院公示的《2022年度收费目录清单》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各种社会资助等渠道组成的完善的贫困学生资助体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由学院招生及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