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23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23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中央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贯彻“公开程序、公正选拔、公平竞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学院代码:14080
第五条 学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旅游路东首4657号,邮编:250103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纪委书记、副院长为副组长,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凡属考试、录取中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学院招生就业处在学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纪委及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31-51765705。
学院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加强招生考务人员的培训和政策宣传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录取工作。
第十条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指挥,全面负责考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23年安排单独招生计划300人,其中退役士兵计划40人。综合评价招生计划300人。分专业招生计划在学院招生信息网站(网址:https://zs.sduc.edu.cn/)另行通知。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通过学院网站、学院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报名与考试
第十二条 报考条件
单独招生:面向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开展,社会人员报考应取得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书或具有同等学力。
综合评价招生:面向我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开展。在报考时,考生学业水平考试应考科目成绩必须全部“合格”。
第十三条报名
考生须首先通过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后,方可参加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
参加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须于2023年2月6日—2月10日,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平台(网址:http://wsbm.sdzk.cn/gzdz/)选报高校和专业,或登录我院网站(https://www.sduc.edu.cn/),点击“2023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进行报名,选择“14080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并填报专业志愿。考生可以填报1个专业志愿,设置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其中,参加单独招生的考生须根据春季高考报考的专业类别选报专业,选报专业对应的专业类别应与本人春季高考报考的专业类别一致。
报名参加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须参加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的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不参加体检或体检项目不完整将影响考生后续录取信息报送并无法正常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四条 招生考试费
参加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的考生须根据我院后期发布的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考试实施方案登录我院网站(https://www.sduc.edu.cn/)缴纳文化素质考试等相关费用。缴费标准参照《关于明确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考试基本安排
我院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考试(测试)的方式,具体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确定。
单独招生考试采取“文化素质+专业技能”的考试形式,总分430分,专业技能成绩总分230分,文化素质成绩总分200分。“文化素质”主要考查考生文化知识、基本职业素质等情况,文化知识主要测试语文、数学、英语。“专业技能”测试参加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的春季高考统一考试招生技能测试。
参加单独招生的退役士兵考生不参加文化素质考试与专业技能测试,将根据我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考试实施方案进行测试。
单独招生文化素质考试时间为2023年2月26日—2月27日。
综合评价考生考试采取“综合素质评价+素质测试” 的考试形式,总分430分。其中,综合素质评价200分;素质测试230分,考试内容包括文化素质180分和职业素质测试50分。
综合评价素质测试时间为2023年2月27日—3月1日,具体日期详见我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考试实施方案。
综合素质评价依据高中期间的学业水平合格考试成绩、县级以上获奖、荣誉等有关信息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素质测试”包含文化素质和职业素质,其中文化素质考试依据山东省普通高中语文、数学、英语教学大纲命题,主要考查考生基础知识、文化素质;职业素质主要测试考生基本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考试实施方案通过学院官网另行发布。
第六章 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规则
1.为确保生源质量,经我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分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类别,合理设定最低录取资格线,低于资格线的考生不予录取。
2.资格线上的单独招生考生,根据报考专业招生计划,按照报考考生总分(文化素质成绩+专业技能成绩)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考生必须参加省招生考试院组织的技能测试和学校组织的文化素质考试,否则不予录取。资格线上的综合评价考生,根据报考专业招生计划,按照报考考生总分(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素质测试成绩)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学业水平合格考试成绩未全部合格者,不予录取。
我院只有退役军人单招计划单列,根据仅限退役军人报考专业的招生计划,按照报考退役军人素质测试总分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所有通过我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形式录取的考生,均按照学校同专业普通全日制学生教学计划和教学组织形式开展教学(含退役军人类考生)。
3.申请免试入学考生需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且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同等荣誉)称号的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申请免试入学考生免收报考费。(如与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4.已被我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山东省2023年春季、夏季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
5.已被我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享受相同待遇。
第十七条 计划调整
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计划根据考生报考情况和学院统筹安排可调剂使用。录取未满额的专业,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录取;对于生源充足的专业,优先调入招生计划。未完成的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录取时使用。
第十八条 录取手续
学院在本院网站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录取通知书由学院寄发。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院按照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通过奖、贷、助、勤、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科教(2020)15号) 以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复查
被学院录取的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否则,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新生入校后三个月内,学院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审核和体检,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将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证书颁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1-51765777、51765766
传真:0531-51765777
学校网址:https://www.sduc.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zs.sduc.edu.cn/
邮箱:zsjy@sduc.edu.cn
校址:山东省济南市旅游路东首4657号
邮编:250103